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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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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法院分别以卓某、赵某为原告提起的民事案件中被告辜某某、李某某涉嫌经济犯罪,将民事案件裁定驳回,以刑事犯罪移送函进行移送给朝阳公安分局,但是本案并没有将辜某某、李某某进行刑事犯罪追责,而是将于某鑫以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并移送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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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被告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犯罪故意?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

本案从受案、立案、侦查、起诉等环节存在选择性执法问题;管辖问题,涉嫌合同诈骗罪的核心证据”购股协议书”分三次由甲方与乙方在中国香港签订,本案定性为被合同诈骗,按照刑诉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应该由北京朝阳区公安机关立案管辖,是否涉嫌人情案关系案令人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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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主观上没有骗取他人财物的犯罪目的;涉嫌合同诈骗的签约主体和被告人没有法 律关系;纵观本案卷宗开发市场的实际操盘手洪某、销售虚假股票的培训人辜某、幕后 实际策划人赵某均没有被追责到案,本案认定于某鑫构成合同诈骗罪属于事实不清,证 据不足。

被告人对本案的认知构成犯罪并且十年以上刑期,但是辩护律师坚持无罪辩护,被告人 的认知与辩护律师的观点具有很大差异性

经过辩护律师辩护获得满意判决,公诉机关认为法院判决量刑极轻, 提起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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