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网络上流传的一篇《关于举报北京大学第一医院霍X的材料(2023年)》引发广泛关注。基于相关媒体报道,举报材料中的举报人胡XX表示,举报信是他本人写给中纪委和中科院纪委的,“我从未在非正式渠道发过,不知谁发到网上”。而被举报人霍X则表示,举报信上写的“全部是胡说八道”,同样的内容,北京大学医学部和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分别在前年、今年都做了调查并给了定论,也明确回复了纪委,并且寄件给了中国科学院。随后,两位顶级专家被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而相关的网络跟帖,也极尽臆测之能事,例如有人跟帖,“看到介入,我就知道不少赚”,“所谓的中心认证,都带着利益”。
姑且不论孰是孰非,这一案例背后的网络污名化现象,近年来随着网络媒介的高度发达,尤为值得关注和深思。
在古希腊,人们用“污名”指一些道德规范或身体有缺陷,后延申为耻辱和坏名声。现代社会学和心理学的研究把“污名”与社会成见和带有轻蔑歧视色彩的道德评价相关联。“污名”的直接后果是使其拥有者社会身份、社会信誉或社会价值受损。值得注意的是,网络部落的口语化传播过程中,传统污名中“强-弱”群体的社会权力关系很容易被反转。传统意义上的社会精英很容易被匿名的网民群殴。他们往往使用以偏概全的“连带污名”(或称联结污名),如:程序猿(程序员)、公务猿(公务员)、砖家(专家)、叫兽(教授)、精蝇(精英)、呕像(偶像),近年来也扩散到对于律师、医生群体的污名化。
本文也将从社会学、心理学、信息技术和经济学的角度分析这一现象,并提出法律救济的方法。
互联网技术让“污名化”更为常见。曾经的中性词或者褒义词被消极的、贬义的内容取代。除了对个体的污名化之外,对群体的污名化也是一个值得重点关注的现象。比如公知、专家、教授、女权、圣人等,一开始是群体的狂欢和权威的消解,慢慢就变成对某些身份和职业的攻击与恶意。对群体的污名化是指将一个小众群体中的个别特征无限放大,然后强化这种“负面特征”,再将其扩散到一个更大的群体里。这种现象在社交媒体上尤为常见,因为社交媒体的信息传播速度非常快,而且信息的传播范围也非常广泛。
网络污名化的常见手法主要包括:贴标签、关联事件或刻板印象提供污名化线索、放大个别特征并将其负面化,将负面特征格式化到对应群体。具体来说,“贴标签”是污名化的起始环节,也是发动污名一方经常采用的一种策略。在网络环境下,由于信息传播速度快和范围广,一次事件的发生可能会被迅速放大并扩散,导致公众对某一特定群体产生偏见和误解。同时,由于互联网社区中存在各种声音,不同的声音可能会相互影响,使得原本正常的声音被污名化,进一步加剧了群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除此以外,谐音梗、假举报之名也是较为常见的污名化手法。
网络污名化现象的现实背景与许多因素有关。
首先,随着电子科技的日新月异和网络的普及,这一现象从真实社会逐渐蔓延到虚拟空间,并因网络传播的特性日渐扩大化。
其次,社交媒体的信息传播速度非常快,信息的传播范围也非常广泛,使得网络污名化现象更加严重。因此,泛污名化趋势有其独特的时代背景。
网络污名化的后果是多方面的,具体包括:
对个人基本权利的侵犯:污名化行为通常会导致被污名化的个体或群体遭受不公平的待遇,甚至可能影响到他们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精神健康问题的影响:与精神健康问题相关的污名化有多种形式,可能导致患者遭受歧视和排斥,使他们难以寻求和接受治疗,从而对他们的精神健康产生负面影响。
社会认知偏差的形成:在互联网传播环境中,热点更迭速度明显加快,传播范围更广。负面事件一次次被曝光后,网民从这些负面事件中获取污名化线索,导致污名化现象日益增多,例如社会大众对于精神病、艾滋病等的负面认知这样的疾病污名化。
社会稳定性的破坏:网络污名化可能会引发社会矛盾和冲突,破坏社会稳定和谐。
网络污名化蔓延,需要从信息技术、心理学、经济学和社会传播的角度去分析,然后才能在法律范围内有的放矢,实施有效风险管理。
污名化有蔓延趋势,因为社交媒体和互联网传播的速度和推波助澜的能力。信息源可能由多个信息节点组成。每个节点都可能脱离原先的语境,被重新加工、放大和渲染。而一些始作俑者可能利用信息源的这个特征,刻意将多个有煽动性的信息节点组合在一起。然后,利用有煽动性信息节点的传播力量,让信息谣言化。
大众的社会心理特征也是理解污名化蔓延的重要维度。大众在收到有强烈谴责的语言描述时,往往能激发负面心理感触。至于谴责的内容是否合理,那是在心理感触之后才有的认知活动。而理性的认知活动都要求投入很高的关注、比较、辨别和分析。大众一般不会做出如此强度的心理投入。因此,他们被谴责性语言刺激而感触到的第一印象就成为大众快速直觉判断的基础。
信息成本则为污名化蔓延提供了一个经济学的解释。以常见的污名举报为例,举报人往往并非吹哨人。吹哨人是有公益心的人。他们严肃对待自己曝光的内容,花费大量时间组织科学论证。吹哨人的信息成本是非常高的。而举报人的动机则是多样的,甚至可能是为了泄私愤、谋私利。也因此,污名举报则只需要选择一些似是而非的片段信息,组织五彩斑斓的长篇大论。污名举报的信息成本很低。不幸的是,去污名化的信息成本极其高昂。被污名的人要花大量精力和资源去要组织有逻辑,有证据,有说服力的证据,并让公众和监管机构采信。简言之,被污名者要往往要证明自己是圣人,才能完全摆脱各种假想和猜忌,而这,在社会实践中往往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社会传播学中的污名传播涟漪效果,也能更好说明污名化失控传播的特征。犹如投入池塘一块石头,它激起涟漪荡漾的效果。每次荡漾出去的信息,被不同的媒介做二次解释和传播,然后在新媒介有影响力的社会范围内做更大的传播。如此这般,信息源不断被改造,不断与新媒介结合,不断朝着最兼容的社会群体传播。在这样的涟漪传播效果中,信息源大大失真。但是,对原本就发送不准确信息的始作俑者,他们的目的不是激发社会思辨,而是扰乱视听。异化的信息源和它失控的传染性恰恰符合他们的利益和行为目标。
因此,为了减轻网络污名化带来的负面影响,社会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来解决这个问题。例如,加强对网络信息的管理和监管,提高公众的网络素养和媒介素养,来缓解社会焦虑和负面情绪,建立有效的法律制度和社会机制来保护被污名化的个体或群体的权益。例如,近日,中央网信办就印发通知称,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为期1个月的“清朗·网络戾气整治”专项行动,重点对包括“污名化特定群体、煽动地域对立”在内的7类行为进行打击。
具体到个人而言,个体被网络污名化,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可以采取哪些法律救济措施呢?
收集证据:首先需要收集相关证据,包括截图、录音等,以证明被污名化的事实。对于网络上的诽谤行为,往往可以通过网络行政管理或公安机关网监部门的侦查:准确认定和固定网络诽谤的事实及证据。
向网站或平台投诉:如果被污名化的个体是在特定的网站或平台上遭受的污名化行为,可以向该网站或平台进行投诉,要求其删除相关内容。
采取法律措施阻断侵权行为:如果被污名化的个体认为自己的名誉权、肖像权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方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相关法律规定也非常明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向公安机关报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因此,在遭受他人诽谤时,可以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除了造谣诽谤者可以收到相应的处罚之外,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也可以作为其后进行刑事自诉或者要求民事赔偿的重要证据。
提起刑事自诉: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如果情节严重,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请注意,以上措施的选择和使用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如有需要,应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和指导。
社会学家诺贝特·埃利亚斯认为:污名化是“一个群体将人性的低劣强加在另一个群体之上并加以维持的过程”。在一个向善的社会中,反对污名化是每个人的责任。(作者仇少明,隆安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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