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赤峰,一个9岁的小男孩在上托班的时候,被其班主任揪着脖领子往椅子上疯狂的锤击,伴随着锤击的还有老师一声声的质问。而小男子不知是被捶疼了,还是心里害怕,不停的哭喊求饶。(来源:椒点视频)

视频显示,在男性班主任老师锤击过程中,男孩不停的求饶,但是老师不知道是出于愤怒,还是出于泄愤,仍然对着孩子不停的输出。

此时,旁边的一个自称男孩奶奶的人站了出来,说即便孩子有错,你也不能这样给揍啊。孩子只有9岁。

可是男老师此时却很理直气壮的说,小男孩在学校不怎么听话,一直惹祸,早就想和男孩的爸爸反馈了,于是拿起手机就打算和男孩的爸爸打电话。

同时,男老师还说,自己揪着男孩的脖领子就是想吓唬吓唬男孩,自己有力道的。

首先,站在情理的角度来说,你一个成年男老师有没有力道放在一旁,男孩子只有9岁,怎么经得起你一个成年人不停的“招呼”?

况且力道有多大,大家通过视频也看出来了,孩子已经感受到疼痛,捂着胸口,不停的求饶了,可是男老师还是不依不饶,照着椅子上不停的捶击,这让任何一个有孩子的家长看了都会觉得心里不舒服。

做老师,本能的是喜欢学生,爱护学生,在这个基础上再去传道授业解惑。

教师法第8条明确规定,教师应当履行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以及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等义务。

同时,义务教育法第29条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本案中的男老师对待男孩的行为,让人不免会产生这并不是教育男孩,而是挟私报复,其对男孩的行为可以看出其根本没有爱护男孩之心,也没有尊重男孩之意。从某个角度来说,这名男老师的行为属于故意殴打他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也就是说,如果认定男老师属于故意殴打男孩,其至少面临十日的拘留处罚。

另外,从民事角度来说,男老师的行为也属于侵权行为,侵害了男孩的生命健康权。

对此,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最后,在笔者心中,教师是一个神圣的职业,他们在塑造下一代、传承知识技能、开启学生未来大门、培养社会责任感以及传递正能量和希望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对此,教师法第10条也规定,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换句话说,本案中的男老师,如此粗暴的对待小男孩,他又是否算得上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热爱教育事业,是否符合上述教师资格的要求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