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兴,一大爷手持弹弓,做出弹射的动作,砰的一声,小鸟应声倒地,挣扎一番后,便不再动弹了。事发后,邻居打电话报警,警方以大爷涉嫌非法狩猎罪,对其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网友:“不是国家保护动物,也要判刑?”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star星视频等)
赵大爷虽然已经60岁了,但玩心不减,或许是退休了,没有事情做,赵大爷突然开始玩起弹弓来。
平时里,赵大爷会以静止的物品,作为目标练习准度,大家看到,以为这是赵大爷的爱好,没有劝诫。
一段时间后,自以为小有所成的赵大爷,不再把目标局限于静止的物品上,他锁定了小区的鸟!
事发这天,赵大爷拿着弹弓,在小区里寻找猎物,突然,他看到前方草丛里,一只小鸟疑似在觅食!
赵大爷赶紧拿起弹弓,做出弹射的动作,砰地一声,弹丸飞了出去,并命中了活蹦乱跳的小鸟。
小鸟倒地之后,挣扎一番,最终因为受伤太重,一命呜呼了。
据了解,赵大爷击中的小鸟,叫珠颈斑鸠,不是国家保护动物,但是,珠颈斑鸠属于三有动物。
一邻居看到赵大爷在小区里打鸟,上前与赵大爷理论,不知道是不是自知理亏,邻居说了一会后,赵大爷就要逃离现场。
邻居看到,赶紧拽住赵大爷的衣角,没想被赵大爷挣脱束缚,而后,邻居拿出手机打电话报警。
“你们是说鸽子的事吧,我就是拿着玩的。”民警找到赵大爷后,赵大爷如此回复道。
或许在赵大爷看来,这不是多大的事情,最多批评几句,或者罚款几百块。
万万没想到,警方竟以赵大爷涉嫌非法狩猎罪,对其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事发后,有网友表示不解,我记得狩猎一只三有动物,不构成犯罪啊,警方是不是弄错了,怎么会认为赵大爷涉嫌非法狩猎罪呢?
和我们小时候在农村抓野鸡野兔,没有人管不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同时,《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0条规定,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
国家并不是只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国家是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同时还要保护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就是前文说的三有动物,种类非常多,比如野鸡野兔、斑鸠等等。
通常来讲,狩猎一只三有动物,警方介入后,只会给予治安处罚,不会追究刑事责任。
这样来看,是不是警方弄错了呢,赵大爷只狩猎了一只三有动物,不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啊?
警方没有弄错,因为刑法规定的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珍禽珍兽或者其他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司法解释规定,非法狩猎罪的构成有两种情况:
第一,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不管狩猎的野生动物价值多少,都构成非法狩猎罪。
第二,在禁猎区、禁猎期,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1万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按照非法狩猎罪追诉。
根据《北京市市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实施办法》规定,北京全域全年禁猎,也就是说,北京全域都是禁猎区,且时间为全年,没有任何时段例外。
赵大爷在小区用弹弓打鸟,是在禁猎区、禁猎期狩猎。
现在的问题是,赵大爷用弹弓打鸟,是否属于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
这一点非常关键,因为司法解释规定了,如果用禁用的工具狩猎,不管狩猎的野生动物价值多少,都构成非法狩猎罪!
有人提出,弹弓不属于禁用的狩猎工具,我们小时候经常拿着玩,是这样吗?
答案是否定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4条规定,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等。
这样来看,弹弓不属于禁用的狩猎工具,但还没有完!
《北京市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实施办法》说了,禁用的狩猎工具还包括粘网、弹弓、地弓、弩,以及其他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装置。
换而言之,弹弓属于禁用的狩猎工具。
综上所述,赵大爷用弹弓在小区里打鸟,属于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狩猎工具狩猎,符合非法狩猎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341条规定,犯非法狩猎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这件事提醒大家,弹弓也属于禁用的狩猎工具,用弹弓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狩猎三有动物,将触犯非法狩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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