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奸商了!”一幼儿园老师,到菜市场买了25元钱的瘦肉,然后让老板娘帮忙绞成肉馅。结果绞完以后,老师傻眼了,老板娘把肉馅放在秤上重新称重,25元钱的肉,绞成肉馅后变成了32元!

(来源:头条热榜)

事发这天,李女士(化名)没有上班,她趁空闲的机会,到菜市场买菜,准备做一些美味的菜肴犒劳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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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看到某肉摊上的瘦肉不错,于是让老板娘帮忙称一些,而老板娘称重之后,告诉李女士25块钱。

李女士觉得可以,就让老板娘帮忙把肉绞成肉馅,谁曾想到,绞完之后,老板娘把肉馅放在秤上重新称重,导致25元钱的肉,绞成肉馅后变成了32元!

李女士仔细看了一下,肉馅中肥肉很多,而她选择的是瘦肉,遂拒绝支付32块钱。

哪知老板娘不愿意了,老板娘声称按斤量收钱,天经地义,坚持要李女士支付32块钱。

李女士不明白,问道:“放进去25块钱的瘦肉,怎么平白无故地,多出了七元钱的肉馅?”

“可能是机器里面原有的”,老板娘解释道。

李女士不认可,表示:“我只要我原来的肉,不要你机器里面的。”

与此同时,李女士做了让步,“你如果多出两三元钱我可以接受,可是现在多出了七元钱,而且是肥肉,我不要!”

两人因为此事,在菜市场吵了起来,一时间,引来众多市民围观。

或许是担心影响不好,一直没说话的男老板开口道:“要不了这么多,拿下一点就行。”

男老板一边说,一边把那些肥肉馅抓了出来,然后显示24元钱,李女士看到,二话不说,支付了24块钱,赶紧走人。

李女士表示,她走的时候,老板娘还在说:“年纪不算大,这么计较,还缺那几元钱吗?”

李女士没搭理对方,头也不回地走了,但李女士提出,“难道是我太较真了?”

1、李女士和肉摊之间,是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关系,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有人喜欢开头便用《民法典》,实际上这是错误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问题,应该优先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而不是直接适用民法典,只有“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2、肉摊这样做,侵犯了李女士的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李女士在买肉的时候,有自主选择的权利,肉摊老板娘在李女士买的瘦肉里面,混入大量的肥肉,侵犯了李女士的自主选择权。

3、事情发生后,大家都表示支持李女士,认为李女士较真是对的。

有人提出,即便要绞肉,也不要在卖肉的地方绞,因为他们那双手会魔术,会把消费者的肉偷偷换了。

也有人说,李女士遇到的事情没有那么复杂,就是老板偷偷往绞肉机里面放了点碎肉,导致李女士25块钱的瘦肉,变成了32块钱。

如果是这两种情况,肉摊老板的行为,将涉嫌欺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具体到本案,如果肉摊老板使用魔术手,把李女士买的瘦肉换了,或者故意往绞肉机里面放肉,以次充好,李女士可以根据第55条规定,要求肉摊赔偿她500元。

最后,现在像本案这样,把一些边角料提前放进绞肉机里以次充好的肉摊,并不在少数,如果多一些人像李女士这样较真,更有利于诚信社会的建立!

支持李女士较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