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范法》中明确指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也就是说,如果当时没有办理相关的手续的,通过补办手续后符合了规划的要求,那么也是可以的,也不能作为违法建筑予以拆除。另外法律规定了,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才会被拆除。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现实存在,确有使用需求的建筑,不予查处
《关于加强违法建设治理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规定,对那些现实存在、确有使用需求的违建,行政机关将不予查处。
《实施意见》规定城管局经初步调查发现以下情况的,不列入违法建设认定与查处范畴:
(一)按照简政放权、便民高效原则,下列情形无需重复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仅对路面、路缘石、侧石、绿化、隔离栏等进行局部维修、出新,不改变道路线形、断面的;
2.不改变管位轴线和管径的地下管线局部更新;
3.雨水口连接管、入户管等零星管线;
以上无需重复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事项由市规划局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定期研究进行修订增补后公布。
(二)按照现行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列情形尚未明确纳入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调整范围:
1.在加油站、停车场等经营区域范围内设置的一体化洗车设备;
2.住宅建筑外墙空调架、雨棚、防盗窗、单层太阳能设备等设施;
3.建筑内部装修(不包括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4.无烟灶台、室外烟道、中央空调室外机隔音改造设施;
5.业主在专有使用权范围内设置的宠物棚、鸽舍、围栏等设施;
6.简易通信天线、车辆进出道闸、交通信号灯、护栏、电子警察等道路交通管理设施;
7.各类标志、标线、界桩、监测和监控设施;
8.大中型或受保护的建筑物外立面装修以外的建、构筑物外立面装修;
9.简易公共自行车亭、公交车亭、门岗;
10.法律、法规尚未明确规定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其他建设工程。
以上行为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建筑安全、城市市容容貌、户外广告、物业管理、房屋使用安全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三)下列由市政府统筹规划,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的改造、整治项目,在项目方案确定前期,已经过市规划局同意并纳入实施方案的,不列入违法建筑认定与查处范畴:
1.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确定的背街小巷改造、庭院改善项目和小区内部综合整治(含平改坡)、雨污分流、管网改造工程;
2.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确定的危旧房改善、屋顶整治项目;
3.由市商务局确定的市场提升改造项目。
(四)在规划核实前,建设项目建设现状与规划许可内容不一致,但与规划无矛盾,可以进行规划变更的,可先行规划变更手续。
(五)1990 年 6 月 18 日之前在本单位或个人用地范围内,在不违反当时安置政策的情况下,已建成的用于本单位职工或个人生活居住的房屋,原则上不列入违法建设查处范围;对用于生产经营、出租营利的,或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安全的违建,优先予以查处;其他违法建筑,结合区域环境综合整治提升一并查处。
征收要遵循相关原则和法规
先补偿后搬迁原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补偿不低于周边房屋价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禁止非法方式迫使搬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置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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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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