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合同诈骗罪辩护律师:事实审查、判断和认定是辩护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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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的关键在于事实,而且在大部分的案件中,都围绕着事实认定展开控辩之争。法律适用的问题较少涉及,或者法律适用错误(主要是此罪与彼罪适用)的情形不多见。

事实的认定靠证据,没有证据的事实是不能成立的。由此看来,证据是事实的源头。

从辩证的角度看,犯罪构成要件对于证据的作用是指导取证。比如,诈骗罪案件中,需要根据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指导办案机关收集能够证明符合诈骗罪犯罪构成要件的证据。收集证据之后,再印证是否与犯罪构成要件相符合。

辩证唯物论认为,人在实践过程中,往往从事物的某一个或者某一些现象去认识事物,这就是经验主义。在经验的基础上进行判断、推理,进而总结其规律并形成概念。形成了概念、总结的规律再去指导实践活动。这就是认识论和实践论的基本过程。

认定事实的过程也是如此。要求我们必须将目光不断地往返于法律与事实之间。事实不会主动显现出来,必须经过发现、发掘。但是,发现、收集而来的证据如何形成事实,就需要进行判断和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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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过程就加入了人为的因素。

还用诈骗罪举例,行为人在签署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的行为。比如交付的产品不符合约定标准,或者交付数量不符合约定等。这是客观事实,但对此种行为的认识、判断和推理才是事实认定。

这种行为究竟是民事欺诈还是刑事诈骗,不同人有不同的认识。这种判断或者推论就会影响案件的定性。事实认定除了有无之外,更多的是此和彼的判断。

这种认识辩护律师在会见时往往通过释法说理的方式讲述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这种思维的练习,能够对事实进行梳理,进而看到问题的关键,形成有效的辩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是讲不清楚事实,而是在没有理论指导下不能有效地讲述清楚事实。比如,有些应当重点讲述的事实却被遗忘了,这些事情常有发生。

实践中,绝大多数案件判决无罪、改判都是因为事实认定出现了问题。发现事实、审查认定事实应当是辩护重点。比如,在微信记录中,只有被告人一方的陈述,被害人并未回应。由此,很难推断其陷入恐惧的心理强制状态处分了财物。

这种事实的审查和推论就是一种判断,基于事实的判断。进而通过这种推理直接否定犯罪。因事实不能印证或者符合犯罪构成要件,自然可以作出罪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