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城市管理,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降低噪声污染,消除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隐患,提升城市品质,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向社会曝光3起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大气污染案例。

案例一

案情回顾

2023年10月4日9时18分、10月3日9时18分、10月9日8时14分,郴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发现,邓某友、罗某平、王某英分别在北湖区三里田村皂角树组、骆仙路食品加工城小区、骆仙路三里田村小区内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大气污染。执法人员向其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停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并清理现场。

处理结果

案例当事人邓某友、罗某平、王某英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了大气污染,因当事人燃放地点不临街,且当事人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整改到位,根据《郴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应当处200元罚款。该案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应适用简易程序。郴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023年10月7日对当事人邓某友、罗某平,2023年10月10日对当事人王某英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

案例二

案情回顾

2023年9月28日12时20分、9月28日12时25分,郴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发现,陈某华、梁某古分别在官庄坪路官庄坪社区3组36栋、3组57栋门口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大气污染。当日,执法人员向其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停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并清理现场。

处理结果

案例当事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污染面积20平方米,影响生态环境,违章地点在居民区,危害公共安全,应当从重处罚。2023年10月24日,郴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2023年10月31日,郴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

案例三

案情回顾

2023年10月4日9时8分,郴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发现,阳某平在由西向东方向江山一品大门口前人行道上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大气污染。当日,执法人员向其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停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并清理现场。

处理结果

本案当事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了大气污染,但当事人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整改到位。2023年10月12日,郴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

法律链接

以上案例当事人邓某友、罗某平、王某英、陈某华、梁某古、阳某平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七项“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的规定。应当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进行处罚。

温馨提醒

市民如有发现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可直接向0735—12319城管热线举报。

如何正确销售或燃放烟花爆竹?

《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城区

规范销售及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来源:郴州环保

编辑:谢宇

二审:朱彬鑫 谭小华 刘洪 何璇

终审:吴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