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欧盟《包装和包装废弃物》指令94/62/EC及其修正案简介

为了减少废弃物对环境的影响,欧共体理事会早在1975年就发布了一个与包装废弃物有关的《废物指令》,该指令确立了废物处理不损害人类健康和环境以及谁污染谁付费两大原则。

在当时及以后的若干年中,包装废弃物问题日益严重,给当时的欧共体成员国带来了严重的环境问题和经济问题。随后,丹麦、德国等成员国率先开始采取措施来管理包装和包装废弃物。针对这些措施所造成的贸易壁垒,欧盟委员会于1992年提交了制定有关包装和包装废弃物指令的提案。1994年12月20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颁布了欧盟《包装和包装废弃物》指令94/62/EC(以下简称欧盟包装指令),指令要求所有欧盟成员国都要将其目标和要求转化为各成员国国家立法,从而达到防止包装废弃物对环境的影响和确保欧盟内部市场的有序运行。

欧盟包装指令是欧盟级的环境法,适用于欧盟所有成员国。该指令规定不管欧盟产品还是进口产品,欲在欧盟市场进行销售都必须遵从欧盟包装指令对包装材料和回收处理等方面的有关规定。欧盟以外国家要将产品出口到欧盟,首先就要详尽研究了解欧盟包装指令的有关要求。

欧盟包装指令自颁布以来进行了几次修订,具体路径见下表:

欧盟包装指令的这几次修正案中,Directive 2015/720/EU被称为“最严限塑令”。这一最新修订案,对产品的包装使用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最新修订案要求欧盟各成员国,以2010年的数据为基准,在2017年前减少50%的轻便型塑料袋(厚度为10-49微米的塑料袋),在2019年前减少80%的轻便型塑料袋。此外,特别要求在2019年之前将用于包裹水果、蔬菜和糕点糖果等食品的塑料袋替换为纸袋或可降解的袋子。

欧盟94/62/EC及其修正案详细内容见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A01994L0062-20180704

2022年11月30日,欧盟委员会正式公布了关于包装和包装废弃物法规(PPWR)的提案,即对现行包装和包装废弃物指令94/62/EC(PPWD)进行修订。PPWR提案同样适用于所有包装及包装废弃物,无论其使用何种材料,但其意在完成从指令到法规的华丽转变,无需经过转换直接对所有成员国生效,统一欧盟层面上对包装及包装废弃物的管控要求。但该提案目前尚未生效。

2 《包装和包装废弃物》指令的协调标准简介

1985年5月7日,欧盟理事会通过了关于《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简称“新方法”)的决议。根据该决议,关系公共利益的基本要求由欧盟理事会以技术法规的形式提出,而为符合基本要求的技术协调工作则委托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实施,即制定相应的“协调标准”。由此,法规涵盖的产品只要符合了协调标准即视为符合了基本要求。截至2013年4月,欧盟市场已执行技术标准接轨新方法指令的有32类产品,其中就包括欧盟94/62/EC《包装和包装废弃物》指令

根据94/62/EC指令确立的目标和规定的基本要求,欧洲标准化委员会制订了协调标准EN13427~EN13432,此六个协调标准构成一个体系,是实施94/62/EC指令的具体技术措施,同时也为企业提供了符合性合格评定的技术依据。

下述标准是欧盟颁布的支持94/62/EC指令的六个协调标准

3 《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ISPM NO.15.2002简介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简称IPPC),是1951年联合国粮食农业组织(FAO)通过的一个有关植物保护的多边国际协议。

IPPC的目的是确保全球农业安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害生物随植物和植物产品传播和扩散,促进有害生物控制措施。IPPC为区域和国家植物保护组织提供了一个国际合作、协调一致和技术交流的框架和论坛。由于认识到IPPC在植物卫生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世界贸易组织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WTO/SPS协议)》规定IPPC组织为影响贸易的植物卫生国际标准(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ISPMs)的制定机构。

IPPC组织于2002年制定了第15号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ISPM NO.15.2002《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简称ISPM15),目的在于规范国际贸易中货物木质包装质量,防止农林有害生物随木质包装在世界范围内传播和扩散。ISPM15标准要求所有进境木质包装必须进行检疫处理,并加贴国际标识。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中的处理方法包括热处理、溴甲烷熏蒸处理、输入国家或地区认可的其他除害处理方法等。

出口欧盟的企业在使用原木包装时,应符合上述ISPM15的规定。若木材及木制品涉及到防腐处理,还应符合欧盟2003/02/EC指令。2003年1月6日,欧盟通过该指令,对将砒霜用于木及木制品的防腐处理做出了更加严格的限制

4 FSC认证简介

森林管理委员会,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简称FSC)是一个独立的、非政府、非盈利性的组织,其目的是为了促进负责任的全球森林经营。1992年,里约热内卢的地球峰会没有就停止砍伐森林达成任何协议,后来由商人、环保人士和社区领袖人士等相关利益者共同建立了FSC。

为了实现保护森林的使命,FSC为对保护森林感兴趣的公司和组织提供标准制定、商标保证、认可服务和市场准入等服务。例如,FSC认证可以帮助企业应对欧盟木材法规。早在2010年10月,欧盟采用了欧盟木材法案(编号为995/2010)来禁止非法木材和木材制品在欧盟市场的交易。从2013年3月3日起,任何在欧盟市场上投放的木材和木材产品都必须确保其合法性。法规涵盖了一系列范围广泛的木材产品,包括胶合板、单板、刨花板、家具以及木包装。但一些其他产品并不包含在内,例如印刷品。FSC无条件支持禁止非法采伐木材在欧盟市场的销售。FSC确保当法规生效后,其体系充分适应法规的需求,使得FSC能相互合作,收集“尽职调查”所需相关信息,并将FSC认证用于其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中。

FSC本身不进行认证工作,它的主要任务是评估、授权和监控认证主体,认证主体是指独立的由FSC认可的认证机构

FSC的认证条件包括:

(1)禁止转换天然林或其它栖息地的用途;

(2)禁止使用高危害杀虫剂;

(3)禁止种植转基因树种;

(4)制订并遵守长期和全面的森林经营方案;

(5)高保护价值区域森林保护;

(6)尊重当地民众和林业职工的福利;

(7)拒绝腐败——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

(8)至少每年一次对获得认证的森林经营活动进行复审。

认证机构使用FSC标准评估森林经营的情况。FSC体系包括了两种不同类型的证书:森林经营(FM)和产销监管链(CoC)。森林经营认证用来肯定森林经营者或所有者的经营活动符合FSC森林经营标准的要求;产销监管链认证适用于FSC认证的森林产品的制造商、加工商和贸易商。它可确保整个生产链上所有FSC认证材料及产品声明的有效性。每个国家的认证都是建立在10条通用的准则和森林评价标准之上,主要包括社会的、环境的和经济的因素。通过FSC认证机构认证的企业有权使用FSC标志。

欧盟鼓励企业在选择木质包装材料时,优先取用经过FSC认证的森林产品。如生产纸塑铝复合包装的利乐公司,自2014年起,其加工厂和销售公司均通过了FSC认证,能为客户提供FSC认证的包装材料。企业的这一做法使森林得到了有效的保护,也更符合环境适宜、社会有益、经济可行的原则。

目前,FSC拥有三个已注册商标(见下图):

更多详细信息和数据见FSC中英文官方网站https://www.fsc.org/、https://cn.fsc.org/cn-cn。

5 RoHs指令简介

为了使欧盟各成员国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有害物质的法律趋于一致,有助于保护人类健康和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合乎环境要求的回收和处理,欧盟于2003年颁布了2002/95/EC《限制某些有害物质在电子电气设备中使用》指令(简称RoHs指令),并于2006年开始实施。RoHs指令的颁布和实施为欧盟国家防范治理电子电气设备中有害物质的危害提供了相关法律依据。

2011年6月8日,欧盟委员会颁布新的RoHs(2011/65/EU)指令,针对老指令的不足进行了一定的修改和补充。欧盟要求各成员国于2013年1月2日前将指令转换成国内法,并制定法规和相关罚责。新指令(2011/65/EU)将于2013年1月3日正式施行,老指令(2002/95/EC)将同时废除。

新指令规定:电子电气设备及其部件应不含有铅、镉、汞、六价铬、多溴联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在均质材料中,铅不超过0.1%,镉不超过0.01%,汞不超过0.1%,六价铬不超过0.1%,多溴联苯不超过0.1%,多溴二苯醚不超过0.1%。RoHs指令中对于有害物质的限制要求,不光适用于电子电气设备及其均质材料,同样适用于纸、塑料、金属等包装材料。

2015年6月4日,欧盟发布指令(EU)2015/863对新RoHS指令(2011/65/EU)进行修订,将四种邻苯二甲酸盐列入到限制物质清单中。对新增的四种限制物质含量要求为: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DEHP)不超过0.1%,邻苯二甲酸丁苄酯(BBP)不超过0.1%,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不超过0.1%,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DIBP)不超过0.1%。RoHs指令新增的四种限制物质均为增塑剂,曾经广泛地应用于塑料包装材料中。至此,包含DEHP、BBP、DBP、DIBP四种增塑剂在内,新RoHs指令的限制物质共计十种。

6 REACH法规简介

为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保持和提高欧盟化学工业的竞争力,增加化学品信息的透明度,2006年12月18日,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正式通过(EC)No1907/2006《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法规(简称REACH法规)。该法规旨在对进入欧盟市场的所有化学品进行预防性管理。该法规同时还涉及对三万余种化学物质及其下游精工、医药、纺织、包装等行业的全面监管,是一个非常复杂而且庞大的体系。为了贯彻REACH法规的实施,欧盟委员会成立了欧洲化学品管理署,即ECHA。

REACH法规已于2007年6月1日正式生效。次年6月1日法规开始实施。REACH法规中对化学物质管控分为三类:SVHC(高度关注物质)、授权物质和限制物质,分别对应三个清单:SVHC清单、REACH附件XIV、REACH附件XVII。2008年10月28日,第一批共15种高度关注物质清单颁布。此后,ECHA收到了更多关于高度关注物质的提议。截至2023年2月,ECHA发布第二十八批SVHC清单,更新后共计233项。清单中的物质涉及家电、纺织、服装、鞋业、玩具、包装、制药等多个行业。企业对高度关注物质检测,并根据这些物质的含量履行REACH法规下相应的义务。如供应链信息传递、通报或提供安全数据表(SDS)等,已成为出口产品安全性证明的一种手段。企业在提供产品的安全性证明时,包装作为产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也必须符合REACH法规的规定。

2009年6月1日,REACH法规附件XVII中的限制条款开始生效,取代了欧盟原有有害物质限制指令76/769/EEC。截止2022年7月,欧盟REACH法规附件XVII限制物质清单由最初的52项增加到76项,可能与包装相关的限制物质包括:苯、多溴联苯、汞及其化合物、砷化合物、有机锡化合物、五氯苯酚、镉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氯仿、偶氮染料、六价铬化合物、多环芳烃、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DEHP)、邻苯二甲酸丁苄酯(BBP)、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环己烷等。输欧产品若不符合限制条件,将面临被召回或撤出欧盟市场的风险。

2008年12月16日,欧洲议会通过了(EC)No1272/2008法规(简称CLP法规)。这是一项新的针对物质和混合物的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该法规与全球化学品分类与标签统一制度(GHS)保持一致,同时与欧盟REACH法规相辅相成。2009年1月20日,CLP法规开始正式生效,直接适用于制造、进口、使用或经销化学物质和混合物的供应商。在该法规下,物质必须在2010年12月1日前重新进行分类,而混合物(即原分类与标签系统下的配制品)必须在2015年6月1日前重新进行分类。目前,CLP法规已完全取代危险化学物质第67/548/EEC(DSD)号指令和危险配置品指令1999/45/EC(DPD)的条款。

7 瓦楞制品回收标志简介

国际瓦楞纸箱联盟(以下简称ICCA)成立于1961年,是国际瓦楞纸箱的行业组织,其宗旨是促进国际瓦楞纸箱行业的整体发展,加强会员间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的国际业务提供便利。

目前推广的国际通用的“瓦楞制品回收标志”,就是根据ICCA相关规定,旨在促进并规范全世界包装产品的回收利用,同时为各国瓦楞纸箱、纸盒出口提供方便

中国包装联合会(CPF)于2001年正式加入ICCA。在ICCA的授权下,CPF开始在国内推广使用国际通用“瓦楞制品回收标志”。

我国企业申报使用国际“瓦楞制品回收标志”的条件包括

(1)国内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瓦楞制品企业;

(2)申报的瓦楞制品应没有覆膜或未经其他处理(如涂蜡等),可直接制浆造纸;

(3)申报的瓦楞制品没有使用金属钉;

(4)申报的瓦楞制品应取得产品性能合格的检测报告。

申报单位还须承诺:该标志仅用于未覆膜或未涂蜡等处理,可直接制浆造纸的产品。

更多详细信息见ICCA官方网站http://www.iccanet.org/

8 绿点标志简介

1991年,德国颁布并实施了第一部包装废弃物处理法规,该法规推行拓展的制造商责任体系。为配合法规实施,德国包装企业发起成立了非盈利的德国双轨制回收系统(DualSystem Deutschland,即DSD)公司DSD公司是一个专门对包装废弃物进行回收利用的非政府、非盈利组织,其运营费用来自该公司的商标“绿点”的使用授权费用,收费标准依据包装材料的种类和重量确定。获得“绿点”商标使用权的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包装的收集、分类和回收都由DSD公司来负责。

随后,欧盟于1994年颁布了《包装和包装废弃物》指令,该指令采纳了拓展的制造商责任的原则。为配合指令的实施,1995年欧洲包装再利用组织(Packaging Recovery Organisation Europe,即 PRO EUROPE)成立,PRO EUROPE 是一个致力于选择性收集和回收包装废弃物的组织,由31个国家的生产者责任系统组成。随后,德国DSD公司授权PRO EUROPE将“绿点”标志以普通许可权的方式使用于除德国之外的国家。

“绿点”标志在欧盟已经发展成为一个可以实现生产者责任的成熟的概念,包装上的“绿点”商标意味着对于这种包装,已经向按照欧盟94/62/EC指令和相关国家的法律法规的原则设立的国家包装回收组织或公司支付了财政捐款。许多国家正在使用“绿点”标志,如:奥地利、比利时、波黑、保加利亚、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爱沙尼亚、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以色列、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马其顿、挪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塞尔维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和土耳其。

更多详细信息见 PRO EUROPE 官方网站 http://www.pro-e.org/

9 产品环境足迹和组织环境足迹简介

9.1 产品环境足迹

产品环境足迹(PEF)是对产品或服务在整个生命周期中的环境影响情况的多标准评价。PEF信息是为了减少供应链活动中商品和服务对环境的影响这个总体目标而收集的(从原材料的提取,到生产和使用,再到最终的废弃物管理)。欧盟发布的《产品环境足迹指南》则为模拟产品在其整个生命周期中与材料/能源以及与产品相关的排放和废物流的环境影响提供了一种方法。详细来说,该指南提供了PEF计算方法的指导,并对如何开发用于产品环境足迹分类规则(PEFCR)的特定分类方法要求进行了介绍。

PEF指南是在“欧洲2020战略”旗舰计划的组成部分-“资源节约型欧洲”的基础之上制定的。欧盟委员会的“资源节约型欧洲路线图”提出了提高资源生产率的方法,并从生命周期的角度出发,将经济增长与资源利用和环境影响相分离。其目标之一是:“建立一个共同的方法,使成员国和私营部门能够根据对生命周期中环境影响的综合评估,来评估、展示和检测产品、服务和公司的环境绩效(环境足迹)。”因此,欧盟委员会启动了产品环境足迹和组织环境足迹(OEF)项目,旨在制定一个统一的欧洲环境足迹(EF)研究方法,使用生命周期方法能够适应更广泛的相关环境绩效标准。

PEF研究可用于多种目的,包括内部管理和参与区域内的自愿或强制性计划,主要针对需要开展PEF研究的技术专家,例如公司和其他机构的工程师和环境管理人员。

9.2 组织环境足迹

组织环境足迹(OEF)是一个从生命周期的角度衡量提供商品/服务的组织的环境绩效的多标准评价。制定OEF研究的总体目的是寻求减少与组织活动相关的环境影响,同时考虑到供应链的活动(从提取原材料,到生产和使用,到最终废弃物管理)。涉及的组织包括公司、公共行政实体、非营利组织和其他机构。与PEF指南类似,欧盟委员会颁布的OEF指南提供了OEF计算方法的指导,并对如何开发用于组织环境足迹分类规则(OEFCR)的特定分类方法要求进行了介绍。

OEF指南同样是在“欧洲2020战略”旗舰计划的组成部分-“资源节约型欧洲”的基础之上制定的。2010年,欧洲理事会等邀请欧委会和成员国优化产品生命周期分析(LCA)等方法的使用,将其纳入ILCD(国际参考生命周期数据系统)。产品和组织环境足迹项目的启动旨在制定一个统一的欧洲环境足迹研究方法,使用生命周期方法来适应更广泛的相关环境绩效标准。

OEF研究可用于多种目的,包括:基准和性能跟踪、最小环境成本的采购(即供应链管理)、区域内自愿或强制性计划及生态管理和审计计划(EMAS)。

OEF指南主要面向工程师和环境管理人员等技术人员开展OEF研究时使用,且无需具备生命周期评估方面的大量专业知识。

9.3 产品环境足迹和组织环境足迹的关系

组织环境足迹(OEF)和PEF都提供了量化环境绩效的生命周期方法。鉴于PEF方法是针对个别商品或服务的,OEF方法适用于整个组织活动。换句话说,就是所有与组织提供的产品和/或服务有关的活动,从供应链的角度来看(从提取原材料,通过使用,最终废物管理选项)。组织和产品环境足迹因此可以被视为互补的活动,每个活动都支持特定的应用。

计算OEF不需要多个产品分析。相反,OEF是使用汇总数据来计算的,这些数据代表了跨越一个确定的组织边界的资源和废弃物流量。但是,一旦计算了OEF,就可以使用适当的分配方式将其分解到产品级别。理论上,一个组织在某个报告间隔(例如1年)提供的产品的PEF总和应该在相同的报告间隔内接近其OEF。此外,OEF可以帮助确定组织产品组合中对环境影响最为重要的领域,因此可能需要详细的产品水平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