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3日中午时分

敖某驾驶车辆进行“滴滴”营运

遇莫某驾驶车辆

两车发生碰撞,致敖某车辆受损

交警认定莫某负事故全责

保险公司支付敖某的修车费用

但拒绝赔偿敖某的停运损失

因协商未果

敖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判决莫某与保险公司共同赔偿

停运损失

江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

依法从事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

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

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应当由侵权人承担

莫某驾驶车辆虽电子投保了

交强险、商业三者险

但由于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

不在交强险理赔范围内

保险公司在商业保险条款约定

停运损失免赔

且已经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

故保险公司对停运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敖某的停运损失应由侵权人莫某承担

法官提醒

随着数字时代的快速发展,“互联网+” 经济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电子投保也逐渐成为主流的投保方式。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以电子形式签订保险合同,投保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认真听取保险公司的提醒和告知;特别是对其中的免责条款,要充分理解、心中有数,不能随意勾选了之。在日常驾驶过程中做到依法依规,保持必要的谨慎,避免保险拒赔情况的发生。万一发生意外,事故双方及保险公司均应积极协商处理,被侵权人应及时将受损车辆送修,尽可能减少停运损失;如因被侵权人过错造成停运损失的扩大,侵权人就扩大部分不予赔偿。

资料来源 :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