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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景介绍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往往涉及众多法律关系,案件事实相对复杂,审理周期也比较长,有一部分案件还存在本诉反诉交错、需要启动鉴定程序等情形,对于发包人或承包人而言,都有可能基于切身利益而产生就某项较为急切的法律关系主张先行判决的需要。因此,在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中,推广落实先行判决制度,对于切实解决纠纷,防止各方损失因诉讼拖延而扩大,就显得尤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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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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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2019年第41次法官会议意见:
10.先行判决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适用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在当事人于专业知识、文化水平等因素于诉讼中提交的申请书存在表述不清或与法律规定相冲突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就其提交的申请书进行询问,在明确其真实意思后就相应法律效果作出释明,幸免仅就字面模糊意思径行裁判,出现裁判结果与当事人权利处分意思表示不一致的情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7日公布的《关于强化建筑领域纠纷案件实质性化解的工作指引》第一条突出强调了:
各级法院应当积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对于各方无异议以及其他符合先行判决条件的,应及时先行判决;必须发回重审的,也要慎用全案发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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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
通过检索最高人民法院近几年的裁判文书后,发觉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能够适用先行判决制度的,主要是以下几种情形:
一、对无争议的部分应付工程款可先行判决
工程价款是发承包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主要争议点,尤其是工程的最终结算价,双方在进入诉讼程序之后,往往需要进行造价鉴定予以确定。而工程造价鉴定因其专业性和严谨性,所需时间一般较长。如果待造价鉴定程序结束后就诉讼案件之整体作出判决,将会对承包人的利益造成明显的失衡,尤其可能导致承包人因资金压力遭受材料、机械供应商、劳务分包单位、以及农民工的债务诉累。因此,在发承包人无争议的造价范畴内先行判决发包人承担工程款支付义务,其他诉请及法律关系待造价鉴定结束后再行审理判决,就有利于化解矛盾解决纠纷。
安阳中广发汇成置业有限公司诉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2019)最高法民终275号】中,承包人起诉请求:一、解除项目工程施工补充合同;二、判令中发包人支付工程款9608.9万元、违约金800万元、资金占用费2331.43万元;三、判令发包人赔偿停工损失944.239万元及解除合同造成的预期利益损失1026.0385万元;四、确认承包人对所施工工程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案涉工程价款的鉴定尚未完成,一审法院根据现已查明的部分事实认定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5585.65万元(19777.65万元-14192万元)。本案其它争议事项(包括发包人应当支付的资金占用费)以及诉讼费用的负担,待鉴定意见作出后,将另行作出裁判。
发包人对此不服,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对于无争议已付工程的数额和无争议应付工程款的数额已经查明,前者采纳承包人认可的数额,后者采纳发包人所提举证据中显示的数额。在上述两个数额确定的基础上,人民法院托付的司法鉴定机关未作出鉴定意见之前,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数额事实清楚。因此,一审法院在本案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的基础上作出先行判决,符合法律规定。
在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诉上饶市茂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8)最高法民终332号】中,承包人起诉请求:1.发包人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02478760.07元及利息和违约金1亿元;2.依法拍卖、变卖工程并主张优先受偿权;3.发包人支付违约分包工程的配合费及违约金合计500万元。
一审法院经查明认为:承包人单方制作的《工程决算报告》中,载明案涉工程总体造价为105648206.25元,发包人通过单方托付审计鉴定,自认案涉工程总体造价为75249196.96元,两者之间的造价相差3000万元左右,双方在工程实际造价的计算上存在争议。对案涉工程总体造价需托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以确认案涉工程的实际造价,再对发包人已支付工程款的金额进行认定,即可计算出发包人尚欠工程款的数额。因托付鉴定所需的时间较长,为保证债权人债权尽早实现,法院可依法就已查明、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部分案件事实先行判决。诉讼中,发包人自认案涉工程总造价为75249196.96元,主张已向承包人支付14笔工程款共计49526930元。虽然承包人对发包人主张的工程总造价和已付工程款数额有异议,案涉工程总造价和发包人实际已付工程款数额需法院根据鉴定意见和其他证据再作认定,但对发包人而言,即使按其自认的工程总造价数额和已付工程款的数额,发包人也至少应付承包人工程款25722266.96元(75249196.96元-49526930元)。因此,法院先行判决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25722266.96元。对双方有异议的其他事实,在后续判决中再作认定。
二、对无争议的本诉部分可先行判决
除了工程价款以外,工期及工程质量也是发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最重要的两项争议焦点。一般而言,承包人提起工程价款请求时,发包人会就工期违约和工程质量提起反诉,特别是工程质量问题往往也会涉及鉴定程序,将导致诉讼进度缓慢。因此,为了平稳双方之间的权益,法院对于本诉工程款无争议部分,也可以适用先行判决制度。
在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松原市金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7)最高法民终225号】中,贵州一建起诉请求: 判令发包人给付工程款及窝工赔偿款共计5082万元(以工程造价审计结论为准)及利息;发包人在本案中因工程质量问题等提起反诉。
一审法院通过托付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方式确定工程结算款总额,并在查明发包人已付款的情况下,得出发包人尚欠承包人工程款金额。发包人虽提起质量鉴定、质量维修方案及修复费用鉴定,但因鉴定时间较长,为幸免给当事人造成诉累及扩大损失,遂先行对承包人的本诉部分先行判决,对于反诉部分待事实查明后再行裁判。
三、承包人配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可先行判决
当然,除了工期及工程质量问题以外,发包人反诉承包人的案件中,还有要求承包人配合办理竣工验收本案的。对此,法院也认为,可以在查清承包人是否具有履行义务的基础上先行判决。
在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安徽文越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省文化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5)民一终字第269号】中,承包人起诉请求支付工程款、赔偿工期延误损失;发包人反诉请求承包人赔偿工期延误损失、利息损失,配合进行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及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并请求一审法院对该竣工验收备案之反诉请求先行判决。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反诉提出抗辩:发包人恶意不支付工程款,不符合竣工验收要求,承包人有权拒绝配合办理验收手续。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能及时办理,已经影响到购房者办理产权证的权利。权衡各方利益,法院应就此先行判决;若发包人存在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行为,可以在本诉中解决。综上,法院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先行判决承包人配合发包人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的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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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适用先行判决,将有利于化解纷争,保证当事人工程款债权的实现,缓解承包人的资金压力,从源头上预防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同时,也将减少发包人竣工验收的阻碍,幸免司法进程缓滞带来的社会效率低下。此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工作指引,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或代理律师,都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在今后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过程中,应更加重视先行判决制度的适用,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王大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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