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致勃勃外出游玩

前一秒还骑着景区的观光自行车

肆意玩耍

谁知突然.....

案情回顾

2022年7月,紫阳县蒿坪镇赵某在蒿坪镇茶园大道沿改革村村委会向蒿坪村村委会上坡方向步行。适逢红红(时年15岁)、黄黄(时年11岁)、绿绿(时年13岁)骑行观光自行车从蒿坪村村委会向改革村村委会下坡方向行驶,行驶过程中因行驶路段是大长坡路段,红红、黄黄、绿绿三人无法控制车辆速度,为避免车辆冲撞到行人,便紧急打车辆方向致车辆开进路边水沟处停下,赵某为避让车辆跌至路坎下。后赵某被送往安康市中心医院急诊救治,经鉴定,赵某左侧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腕关节活动功能丧失33%属十级伤残;右侧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右腕关节活动功能丧失41%属十级伤残

案涉车辆系钱某租赁游玩的观光自行车。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赵某将红红、黄黄、绿绿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钱某起诉至紫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 、误工费等共计 196724.67 元。

法院审理

紫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应受到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害责任及赔偿损失。本案系因红红、黄黄、绿绿骑行钱某经营的观光自行车操控不当最终导致赵某摔伤而引发的纠纷,红红、黄黄、绿绿因操控不当导致赵某避让时摔伤,是直接侵权人,但因三人系未成年人,故红红、黄黄、绿绿的监护人应当对赵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赵某的损害后果是由红红、黄黄、绿绿的共同侵权行为所致,故由红红、黄黄、绿绿的监护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红红、黄黄、绿绿辩称系因案涉车辆制动系统失灵才导致事故的发生,但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法院组织双方对涉案车辆制动性能进行了查看,虽前刹存在制动性能不佳,但因该车辆系事故发生后的车辆,不能反映事故发生时的制动状态,故法院对其该项辩称不予支持。

钱某经营管理游乐场所,提供付费驾驶观光自行车娱乐项目,虽然与租赁人签订了安全协议约定了骑行范围及规则,但因其经营的场所是开放区域,在将车辆租赁后处于放任状态,未采取必要措施管理,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熟悉景区环境,但在避让车辆时没有尽到合理范围的注意义务,其对自身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综合本案庭审情况、因果关系以及注意义务等因素,就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进行综合分析后,法院就赵某遭受损害的合理损失认定红红、黄黄、绿绿的监护人承担 65%的赔偿责任,各自平均承担;钱某承担25%的赔偿责任,赵某自行承担10%的责任。赵某的损失经认定为 190589.17元,根据确定的责任比例,2023年10月,紫阳法院判决由红红、黄黄、绿绿的监护人共向赵某赔偿123882元,各自赔偿41294元,钱某赔偿 47647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 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来源:紫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