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合同诈骗罪辩护律师:关于量刑事实的审查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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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过程中,总是围绕着案件事实进行审查,从而确定案件事实。案件事实分为犯罪事实和量刑事实,分别由定罪的证据和量刑证据认定。

定罪事实与量刑事实共同构成案件事实,是法律适用的基础。定罪事实与量刑事实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区别在于定罪事实在于已然发生的事实,而量刑事实除了关注已经发生的事实之外,依旧关注未来的事实,比如犯罪后的自首、立功以及有无退赃退赔等。

二者的联系在于犯罪行为会直接影响量刑。比如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中,造成的税款损失数额达到250万元以上的,则量刑直接上升到十年或者无期徒刑以上的幅度。这种情况下,定罪事实直接决定量刑的起点。

对于被告人而言,除了关注所犯之罪名外,更关注的方面在于量刑。由此,辩护时对于量刑的事实应当重视。量刑事实主要关注于被告人的社会危险和人身危险。

第一,案发前的量刑事实。行为人有无前科劣迹往往成为指控的量刑事实。对此,辩护律师也应当关注行为人有无前科劣迹,如果属于初犯、偶犯等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以作为量刑的事实供法庭审查确认。还有,被害人是否具有过错的问题,也往往发生于犯罪行为之前。如果被害人有过错的,也应当向法庭依法讲明。通常而言,被害人过错可能成为犯罪的诱因,从而影响量刑。

第二,犯罪时的量刑事实。犯罪时的事实比较丰富,比如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所处的地位和作用,直接影响量刑。通过区分主从犯,使从犯依法能够享受从轻,甚至减轻处罚的辩护效果。

还有比如,有没有犯罪中止的情形,或者犯罪动机等,均会影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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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犯罪后的量刑事实。犯罪之后的事实最为典型,比如自首、立功,以及是否减少社会危害等。《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规定时,就将退赃退赔作为量刑的情节单独叙明,即“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后的行为最能体现被告人的人身危害性,具体的情节包括:1.认罪悔罪,比如认罪认罚的可以从宽处罚;2.退赃退赔的,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定;3.获得被害人谅解,比如在故意伤害罪以及交通肇事罪等案件中,被害人谅解确实对量刑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

法律的目的是定纷止争,在有些案件中,被害人的态度可能是办案机关重点关注的,此时如果能够获得被害人谅解,或者退赃退赔以使被害人损失得以挽回的,对于量刑从宽能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

量刑事实的审查认定的根本在于对被告人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的审查。其中,定罪事实可能会直接决定量刑幅度,比如犯罪数额一般作为量刑幅度调整的标准。除此之外,仍有许多法定从轻、减轻、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形,甚至有不起诉的相关情形。在辩护时应当充分理解和运用,以达到量刑从轻或者减轻的辩护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