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主体对企业行政处罚过程中作出的内部指导性文件能不能诉?企业因安全责任事故受到行政处罚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在政企纠纷的过程中,很多企业会遇到类似的行政处罚到底能不能诉的问题,每个案件的情况不一样,采用的法律法规也是不同的。北京楹庭路永强律师通过一个案例来跟大家一起探讨下企业在受到行政处罚时,行政主体内部的指导性文件能不能诉?
政企纠纷案例:该案例是安徽某公司诉湖北某市主管部门的案件。2014年9月市某天燃气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燃气爆炸事故,所以市主管部门就批准成立了由市安监、公安等部门联合成立的爆炸事故联合调查组,随后作出调查报告,该报告就涉及到原告或者再审申请人的权利义务的影响,所以原告不服提起了诉讼,诉市主管部门于2014年10月作出62号批复。该批复主要对事故相关人员定责等等行为的处理,并进行了12万元的行政处罚,据此,市安监部门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原告不服,分别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了诉讼,不服一审判决,又向二审省高院提起了上诉,直到最高院,提起了再审,获得了胜诉。
该案件的要点,也是很多企业主应当要注意的地方,如果遇到类似的案件,当事人应当注意主要是市主管部门作出的62号批复文件可不可诉?这也是本案的一个焦点,62号批复属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
众所周知,很多行政行为虽然主管部门作出了,但是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行政行为到底是不是法院的受案范围主要是由具体行政行为的四大要素决定的,但是从目前来讲,属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主要的考虑的是对行政相对人的实际的权利义务有没有造成影响,有没有权利义务上的利害关系。这是众多案件不予受理的一个重要的参考依据。
本案当中,一审中级法院和二审省院都认为本案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但是最高院撤销了一二审作出的文书,认为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主要的理由是这样的:判断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批复是否可诉,根本上取决于是否直接对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的影响。
本案当中主要是涉及的文件是关于发生事故的认定的条例,条例主要是《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来看下具体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法规的第19条、第25条、29条、30条等规定,一般事故由县级主管部门负责,其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其他组织进行调查事故责任认定。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应当包含的内容在《条例》的第32条的规定,一般事故处理的基本程序,先由事故调查的主管部门对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根据相关的批复由相关的部门进行下一步处理。
本案当中县主管部门对一般事故的调查报告作出的批复,虽然从形式上讲是属于上级行政部门对下级行政部门作出的指导性文件,但是它不仅认定了事故的责任,还对个人认定了约束力,对个人、法人的实际权力又产生了相应的影响,因此该批复(62号批复)是可诉的。所以市安监部门对原告作出的处罚决定也是依据62号的批复直接进行了认定,包括处罚的额度上,包括处罚决定书上也提出了依据。
本案通过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可以认定62号批复对原告也就是再审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实在在的影响。因此本案当中,最高院认定了62号批复是具有可诉性的,所以撤销了中院和高院的财产返还书。
在这个案件当中,企业主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楹庭律师近期也接到了类似很多这样的咨询,企业在哪一个可诉,哪一个不可诉的问题上很是纠结。因为有的团队会认为这个是可诉的,有的认为这个是不可诉的,那个可诉不可诉,对咱们企业主的影响究竟有多大?
如果是一个不可诉的程序,非要诉的话,面临的结果是失败而且会耽误其他程序,尤其是合法的正确的程序的进行,会造成一些不可逆转的损失。如果诉得不对的话,当然企业选择了认为正确的诉讼程序,一定要坚持,因为最高院通过这个案件的判决,咱们也可以看到了,虽然在高院败诉了,但是在最高院还是取得了胜诉。
因此在遇到类似的案件过程中,企业主一定要寻找专业的法律服务团队,比如有经验的法律服务团队,由律师来制定专业的、可行的办案方案,至少在法律依据上和事实依据上要明确充分。政企纠纷当然找北京楹庭律师。我们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地方政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案例的规定,结合案件的一些事实证据给出详细的法律意见,采用“四步维权法”制定初步的维权方案。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地解决。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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