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公布8起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

(其中包括了 宾阳1例)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各级各相关部门有效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精准执法阶段工作,增强行政执法警示震慑效果,警示督促企业及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切实提高隐患排查整改质量,南宁市安委办公布以下8起典型执法案例。

案例一:横州市翟某某非法采矿案

2023年9月3日,横州市自然资源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在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翟某某未经批准,在横州市石塘镇石塘社区某水库旁处违法开采矿石。

翟某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横州市自然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收翟某某违法采出矿产品500吨及违法所得壹万伍仟元,对翟某某违法采矿行为处以罚款壹万元。

案例二:宾阳县黎塘某加油站未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案

2023年7月25日,宾阳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宾阳县黎塘某加油站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加油站未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向从业人员通报,主要负责人黄某仅于2022年1月5日进行安全风险承诺,过后未进行过安全风险承诺。

该加油站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对该加油站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兴宁区某家具厂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案

2023年8月7日,南宁市兴宁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南宁市某家具厂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砂光机除尘系统使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五)项、第(十)项分别构成重大隐患。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兴宁区应急管理局责令该公司限期消除事故隐患,并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

案例四:良庆区某钢材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案

2023年8月3日,良庆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广西南宁某钢材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员工唐某等20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即上岗作业。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人民币捌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高新区贵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案件

2023年7月17日,南宁高新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对本辖区内施工项目贵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产业综合楼项目)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项目未按规定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未定期组织演练;未按规定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未向从业人员通报。

该项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肆万元罚款。调查中还发现,该项目主要负责人秦某未按规定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

案例六:经开区某粮油饲料有限公司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及张贴周知牌案

2023年8月24日,南宁市应急管理局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专项督导检查小组对南宁某粮油饲料有限公司进行督导检查时,发现公司生产车间原料投料口布袋除尘器存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及张贴周知牌;场区道路与3#厂房交会处、厂房出入口未设置“当心车辆”安全警示标志。督导小组将问题线索移交南宁经开区属地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经核查确认,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的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调查中还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付某存在未组织对存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七:横州市某湿地公园谭某无证驾驶机动船案

2023年8月24日,南宁海事局接到广西横州市某湿地公园工作人员反映在某湿地公园水域发现一艘农(自)用船舶载人航行。南宁海事局立即联合属地公安机关赶往现场,到达现场后责令该船立即停止航行。经检查,船上载有10名乘客,从公园水域开往某岛水域,该船舶为陆某所有,使用主机推进,主机功率8.82KW,属于机动船舶,驾驶人谭某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涉嫌无证驾驶机动船舶。

9月8日,南宁海事局依法向横州市公安局移送了谭某无证驾驶机动船案件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9月28日,横州市公安局决定对违法行为人谭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五佰元的处罚。

案例八:大嘉汇东盟国际商贸港某商铺销售不合格燃气灶具案

2023年8月22日,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5号大嘉汇东盟国际商贸港某商铺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销售无熄火保护装置、无厂名厂址、无3C认证标志的燃气灶具。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9月1日立案调查,10月2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该商铺以上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商铺上述违法行为给予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家用燃气灶具3台、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8倍的罚款壹仟柒佰壹拾玖元、没收违法所得贰拾伍元的行政处罚。

▍今日责编:东东

▍内容审核:诚诚

▍内容来源:南宁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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