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同姓不婚”,是从西周开始明确的。

第一,这是人类婚姻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映射”;第二,是“同族不婚”的特殊表现形式。

绕点儿弯说。

现代人类(智人),大约产生于距今二百六七十万年前。

其能够出现,实际上是迫于“自然选择”的巨大压力,“不得已而为之”——但凡能够苟安生存的,后来就成了包括大猩猩、黑猩猩在内的几种猿类。

“人猿揖别”初期,“人”们,一定没有十分明确的婚姻关系和婚姻制度。

社会学家和历史学家,称这一阶段叫“游团时期”,英文是“band”。

为了生存,人类,又一定必然从一盘散沙向聚合群居发展。于是,从小人群扩展到稍大的、稳定的人群,于是进入了“部落”或者叫“氏族”的阶段,英语是“tribe”。

从这个阶段开始,人类的婚姻就应该“有迹可循”了。

世界上的绝大多数相关学者赞成,人类经历了如下几个婚姻制度的阶段——

一是杂交的原始状态,存在于人类早期,这个阶段没有明确的婚姻规则。

二是血缘婚,或者叫族内婚,包括群婚,存在于人类早期的后一阶段。

三是对偶婚,基本过渡到族外婚,存在于部落或氏族形成之后。

四是一夫一妻制婚姻,一夫多妻制同时存在,产生于原始社会晚期,即父系社会的家庭公社时期;随着家庭公社内部私有制的产生和发展最终确立。

一夫一妻制婚姻的确立,是文明时代开始的标志之一。

从中国的考古来看,一夫一妻制婚姻,应该逐渐形成于新石器时期。

距今6000-5000年的红山文化墓葬证明,当时已形成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距今5300-4500年的良渚文化,也形成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殷商考古证明,当时的一夫一妻制度已相当稳定。

婚姻的本质是什么,这是问题的关键。

从表现形式看,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生理结合。但是,从本质上来说,婚姻更是男女的一种特定社会结合——社会因素与生理原因并存,社会因素高于生理因素。

纵观,人类的婚姻状况和制度,不难发现,在纷繁现象背后,主要存在着“生理动机”“繁衍动机”和“经济及政治动机”这三大动因。

在“杂交的,没有明确婚姻规则的原始状态”,“生理动机”是早期人类几乎唯一的“出发点”。

人类进入部落或氏族阶段初期,实行“血缘婚,或者叫族内婚,包括群婚”。这一阶段中,“生理动机”仍然重要,而“繁衍动机”成为主要因素。

这之后,人类进入到“对偶婚,即基本过渡到族外婚”阶段。此阶段,“生理动机”依然存在,“经济和政治动机”趋于明显,而“繁衍动机”则成为基本原则和婚姻的“压舱石”。

“对偶婚”的主要形式,是以女方为主,是女性氏族社会的主要标志。

有人否定人类历史上存在过女性氏族社会。所谓“谁提议,谁举证”,反对可以,但要拿出足够证据来。

著名的摩尔根做过美洲原始部落调查,证明了女性氏族社会的存在。

中国汉代典籍《白虎通义》亦载:古时“知其母而不知其父”。而一直保留到现代的一些中国少数民族的“走婚”,验证了这一记载并非只是传说。

“对偶婚”,本质是“族外婚”,开辟了“同族不婚”的先河。

在这之后,人类婚姻进一步发展为一夫一妻制,同时一夫多妻制亦存在。

成熟的一夫一妻婚姻制度,是以父系社会为基础的。父系社会的显著特征,是私有制的产生——财产与权力按照父系继承和传递。

中国的“姓”,起源于母系社会,所有著名“古姓”,皆从“女”如“姬”“姜”“妊”“姞”“妫”“嬴”“姚”“妘”等等,这是最好证明。

之后,进入父系社会,“姓”的分支为氏,出现了“以氏为姓”;还出现了“封地为姓”以及“天子赐姓”。

但“姓氏”,本质上是“族”之区别。

中国,在先秦时期,出现了“同姓不婚”的习俗和规定。其亦是“族外婚”的体现。

有人说,两三千年前,人们未必懂得遗传学的科学知识。这个说法,只说对了一半——人们不了解遗传学的科学道理,这门科学是19世纪才出现的,但未必不从成千上万年的前人经验中吸取教训。

《左传.僖公二十三年》载,叔詹谏郑文公曰:“男女同姓,其生不蕃。”蕃,即繁殖,子孙昌盛之意。

这话是说,同姓而婚,则子孙不会繁茂昌盛。这一年,是公元前637年。

《左传.宣公三年》载,石癸云:“吾闻姬、姞耦,其子孙必蕃。”耦,即配偶。

周族先祖后稷,元妃姞姓,典型“族外婚”,于是才有以上之说。这一年,是公元前606年。

《左传.昭公元年》载:“内官不及同姓,其生不殖。”又云:“男女辨姓,礼之大司也。”内官,即嫔妃;司,即关键。

这是说,同姓而婚,必影响生殖,因此是“礼”之关键。此年,是公元前541年。

《国语.晋语四》亦云:“同姓不婚,恶不殖也。”

中国古代的“姓氏”,自周代始兴盛。

“同姓不婚”的习俗、制度,亦从西周始愈加明确。

《礼记.大传》曰:“六世亲属竭矣,其庶姓别于上,而戚单于下,婚姻可通否乎?系之以姓而弗别,缀之以族而弗殊,虽百世而婚姻不通者,周道然也。”

这是说,向下传了六辈,姓氏已与祖先不同了,亲戚关系也远了,可以通婚吗?可是,姓氏线索还在,族系关系仍无不同,即便一百代,也不可以通婚,这是“周朝”的规矩。

显然,不能说当时的古人,对于“遗传”这件事不懂。

当然,异姓婚姻,还有经济和政治包括政治上的考虑。

《礼记.郊特牲》云:“夫婚礼,万世之始也。娶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也。”这就不但是从“遗传”角度考虑,而具有更多经济政治内容了。

不过,同为《晋语四》所载,秦穆公把自己的女儿怀嬴嫁给晋公子重耳。怀嬴曾是重耳的侄媳妇,其母又是重耳亲姐姐。他想拒绝,司空季子就去大做了一番思想工作。大意是,你和怀嬴尽管血缘很近,可属于异姓呀,“异类虽近,男女相及,以生民也。”

第一,看来古人对于“血缘”和“遗传”,还的确不彻底明白;第二,为了与强国结盟,“遗传”不利什么的,都可不顾及了。

王莽篡政时期,这样的例子也不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