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

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布 告

贩卖、运输毒品犯李国红,男,1976年7月9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桑植县上河溪乡上河溪村上街组。曾分别因犯寻衅滋事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刑。又因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判刑,因病被暂予监外执行。

罪犯李国红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与同居女友孙丽芸(已判刑)共谋从云南省购买毒品运回张家界市贩卖,李国红联系孙康(已判刑)运输毒品。

2021年10月20日,李国红让孙丽芸给毒品上家提供的银行账户转款4万元。之后,李国红给孙康提供租车费用,孙康驾驶租车与李国红、孙丽芸见面后,李国红承诺事成后给孙康20万元报酬并转了途中开支费用。

10月25日,孙康驾车前往云南省景洪市。在李国红、孙丽芸的安排下,孙康先进行探路,在获知有警察查车后,孙康又被要求更换当地车辆。

10月27日,李国红、孙丽芸让孙康驾车往勐海县方向确认交易毒品位置。因孙康提议叫人帮忙驾驶前车辆回张家界市,李国红同意后,孙康邀约了黄家念(已判刑)并承诺给其2万元报酬。李国红再次给孙康转账,孙康随即给黄家念转了路费。李国红、孙丽芸认为驾车运毒回张家界市不安全,让孙康将毒品溶为液体乘坐飞机。

10月29日05时许,按照李国红的指挥,孙康和黄家念驾车来到指定的毒品交易地点。当日07时许,孙康接取甲基苯丙胺(冰毒)5包,并打开外包装拍照发给李国红确认,李国红将23.5万元购毒款转账至上家指定的银行账户。当日09时许,李国红安排孙康购买了工具,准备将毒品溶解后装入洗发水瓶。随后,公安人员将孙康和黄家念抓获,现场查获甲基苯丙胺4959克。李国红,孙丽芸同时在桑植县被抓获。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之规定,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李国红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李国红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死刑判决,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李国红死刑,并下达执行死刑命令。本完遵令,已于2023年10月26日将罪犯李国红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此布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来源:公众号《湖南大庸妹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