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民告官无论有没有理,都得先杀威棍伺候,先打几大板子,这是封建阶级的阶级属性的劣根性的表现。到了现在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在法律的规定范围内,无论行政机关的级别如何,只要侵犯了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就有权提起相关的行政诉讼来维权。今天北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就讲一个普通人如何通过行政诉讼对省政府的征地批复发起了挑战!

苗女士是山西某县的普通农民,在家务农为生。15年村里要征地,却没有相应的征收公告和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只是很随意的就找村民签字,有些村民就糊里糊涂地签了,但是苗女士出于普通人的谨慎,感觉事情有点蹊跷,就找了拆迁律师。

在律师的介入下,通过信息公开等方式得知了山西省政府作出了相关的征地批复,但是该批复存在不合法的地方,于是苗女士就这个征地批复向山西省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但是山西省政府确认为他们自己做出的批复就是最终裁决,具有终局性,不是行政复议的范围内的行政行为。于是双方就这个争议上了法庭。一审,二审都支持了山西省政府的观点,但是苗女士还不放弃,最终提起了再审,由最高院进行了审理。

最高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关于“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之规定,再审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事项是被申请人山西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复,应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山西省人民政府在其作出的本案被诉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中,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理解为,其作出的征地批复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并决定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确有不当。所以苗女士有权就山西省政府的批复提出异议,要求省政府作出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