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地铁上一女子与他人抢座,因对方未让座持续辱骂10多分钟”的新闻引起了网友的关注,成为大家讨论的热点。那么,公共场所辱骂他人,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在路上、公共交通上,如果遇到一不如意、坐不到座位就“骂人”,常有动手冲动的人,市民该如何应对?引申一下,在多人的微信群里辱骂他人,或者在网上公开指名道姓骂人,算不算在公共场所?需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今天,记者请来了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英占为大家详细分析其中的法律规定。
*抢不到座位就辱骂人? 引发网友关注讨论
根据相关媒体报道:12月4日,四川。地铁上一女子与他人抢座,因对方未让座持续辱骂10多分钟。视频显示,该女子自称大学老师,穿着看似非常精致得体,抢座失败后疯狂辱骂年轻人,称对方“没教养”“社会的渣子”。路人和地铁工作人员对其劝阻,但女子依旧不饶,众人都不明白为何她的反应这么大。目击者表示:“一车厢的人都被这个‘大学老师’气到,喊她下车。”
11月5日,陕西西安一老人上地铁强行要求男子让座,男子让座后让老人说声谢谢,不乐意的老人瞬间出言辱骂。身旁一小伙目睹全过程后,化身地铁文判官出言回怼老人:这是法治社会,人家给你让座咋了。
不少网友发现,近年来,这类类似于“路怒族”的人经常引发新闻,他们每每在路上、公共交通上,一不如意,或者坐不到座位就“骂人”成常态,同时情绪容易失控,常有动手冲动。网友纷纷评论,“大家都不容易,心平气和一点嘛。”对于这位骂人的“大学教师”,网友表示:哪个大学的,公布一下。
*公共场所辱骂他人 侵害名誉权 公安可拘留罚款
王英占律师表示,公共场所辱骂他人,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因争抢座位在公共场所持续辱骂他人,客观上侵害了他人名誉权,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赔礼道歉;如持续辱骂行为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还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此外,对于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公安机关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行为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旦行为人在辱骂过程中大打出手,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公安机关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对行为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其次,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再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遭遇“路怒族” 先冷静 再寻求帮助
“路怒族”通常表现为情绪失控,很大可能会失去正常理智,做出过激的行为。
王英占律师表示,如市民在公共交通上遭遇“路怒族”,首先要先让自己冷静下来,与对方进行沟通;如果对方情绪过于激动,无法正常交流沟通,可以联系驾驶员或乘务员寻求帮助;如果对方的过激言语已演变为肢体冲突,应当立即报警,并寻求身边人帮助,以防止危险进一步发生。
*微信群骂人 等同于公共场所后果
现实生活中,一些人动不动就在多人的微信群里辱骂人,或者在网上公开指名道姓骂人,这样的行为需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法律又是怎么规定的?
王英占律师表示,不要以为在网络上就不算公共场所,就可以免责。在微信群或者网上公开辱骂他人,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依法应当承担侵权法律责任。我国法律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微信群、互联网作为一种信息交流平台,具有公开性和传播性,便捷快速、散播广泛,行为人发表的言论可以造成相关信息的公开传播,令公众对他人的品格产生不良印象,降低其社会评价,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依法应当向被侵权人赔礼道歉。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还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相关案例
QQ群骂人 法院判道歉
史某与曾某均为成都市天府新区某物业的业主,且两人曾均为“业主代表大会”成员。曾某在业主QQ大群中针对史某使用了“**老鸨”“烂货”“拿黑心钱害业主”等字眼作为句子成分,针对史某进行吐槽。成铁第一法院审理后认为,曾某在聊天群行为中多次使用这样的词汇,使用粗言秽语,贬低史某人格意图明显。判决曾某在业主群向史某发布道歉声明(赔礼道歉内容须事先经法院审查,道歉内容至少保留3天)。
成都日报锦观新闻 记者 晨迪 责任编辑 何齐铁 编辑 王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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