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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威信县人民法院

原标题:【以案释法】诉讼离婚却获刑?

诉讼离婚居然被判刑!?

这是为何?

让我们跟随威信法院一探究竟↓↓↓

案情简介

王某(男)与何某于2001年经人介绍认识,次年双方按农村风俗举办婚礼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共同生育有两个子女,现均已成年。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性格差异较大,婚后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王某曾于2017年、2019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何某均不同意离婚。2023年10月王某再次以双方分居多年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离婚,何某辩称王某赔偿其损失20万才答应离婚。

经开庭审理后,查证王某与他人重婚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可见原告王某的行为已破坏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家庭关系,其双方的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准许双方离婚;双方共同所负债务4.5万元,因王某存在过错,由王某承担3万元,何某承担1.5万元。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以及地方经济、风俗等实际,由王某赔偿何某离婚损害赔偿金2.5万元。

法官说法:

爱情是神圣而纯洁的,婚姻关系应该是建立在男女双方感情和信任的基础之上,能够携一良人共度余生是一件非常难得且浪漫的事情,要始终珍惜和维护,不得肆意放纵私欲去破坏。我国《民法典》1043条第二款规定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该款虽属于倡导性规范而非强制性规范,但与我国婚姻家庭法伦理价值和目标导向一致,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积极的指导价值。当夫妻一方的行为违背夫妻忠实要求时,也意味着损害了另一方的情感期待和信赖,另一方请求支付一定的赔偿款请求具有法律正当性,我国《民法典》第1090条便对离婚损害赔偿做了列举性规定。违背夫妻忠实要求的行为如通奸、与他人同居、卖淫嫖娼、重婚等,严重伤害了夫妻之间的感情,还损害了一夫一妻制的法律尊严,应该受到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非难。

法条指引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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