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有龙境外赌博输了2.83亿,要不要受中国法律制裁
文/叶雨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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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判决书,黄有龙作为本案被告,因2015年在澳大利亚珀斯皇冠赌场累计输掉6000万澳元(按当时汇率兑换约2.83亿元人民币)赌资,被本案原告即该赌场前营销高管蔡一凤起诉追索年化24%逾期利息。
经审理,本案法官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认定涉案博彩信贷合同关系发生于太阳城博彩推广有限公司与黄有龙之间,原告仅为业务中介,无权单独向黄有龙主张巨额利息,同时判令原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蔡一凤表示将提起上诉。
黄有龙与澳大利亚皇冠赌场相关的赌债追索案一审落槌,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不仅给这桩标的额超2.8亿元的纠纷画上了阶段性句号,更抛出了一个值得深思的法治命题:在中国不断深化开放、公民跨境活动日益频繁的当下,我们该如何构建中国公民境外行为的法律约束体系,实现内外规则的统一衔接?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我国法律对公民境外行为的管辖权有着清晰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属人管辖原则,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只是按规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而赌博行为在我国本身属于法律禁止的范畴:《刑法》规定了赌博罪、开设赌场罪,《治安管理处罚法》也对参与赌博的行为明确了处罚标准。这意味着,中国公民即便在境外合法赌博的地区从事赌博活动,本质上仍然违反了国内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我国法律天然拥有管辖权,不存在“管不了”的问题。
此次案件中法院驳回原告的利息主张,恰恰体现了我国司法对境外博彩债务的否定性评价。要知道,年化24%的逾期利息本质上是博彩信贷的衍生收益,而博彩行为在我国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基于非法行为产生的债务自然不受我国法律保护。但我们也需要看到,当前的司法实践更多停留在“不认可境外赌债合法性”的被动层面,对于公民境外参与巨额赌博的行为,仍然缺少主动的约束和追溯机制——像本案中累计输掉近3亿元赌资的行为,已经明显超出了普通娱乐的范畴,符合赌博罪中“以赌博为业”“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但目前并未看到相关主体被追究法律责任的信息,恰恰暴露了跨境执法的衔接空白。
更深层的矛盾,藏在“境内外规则差异”与“开放需求”的碰撞里。今天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投资、居住已经成为常态,很多人会产生“到了法律允许赌博的地区,赌博就不算违法”的误解,甚至有人专门选择境外赌场参与巨额赌博,试图规避国内法律的制裁。如果这种规则差异长期存在,不仅会导致大量资金通过非法渠道外流,更会让部分人产生“国内外两套标准”的错误认知,甚至把境外当成违法违规的“避风港”,这显然与我们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目标背道而驰。毕竟真正的国际化,从来不是“到了国外就可以不受国内法律约束”,而是要让公民无论身处世界哪个角落,都有清晰的行为准则可循,都能感受到本国法律的保护和约束。
要填补这个空白,需要的是立法、司法、执法的三方协同。在立法层面,可以进一步明确中国公民境外参与赌博的认定标准、处罚细则,尤其是对巨额赌博、组织境外赌博等行为明确追溯机制,堵住规则漏洞;在司法层面,可以完善跨境民商事案件的裁判标准,明确对所有违反国内公序良俗和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境外行为,一律不予司法保护;在执法层面,则需要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司法协作,建立赌博、洗钱等违法信息的共享机制,实现对公民境外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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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底,开放从来不是“无底线的放开”,而是“有规则的融入”。我们鼓励公民走出去看世界,支持企业开展跨境经营,但前提是所有中国公民无论走到哪里,都不能忘了自己身上的中国法律义务。只有让“内外一致、违法必究”成为共识,我们的开放才能走得更稳、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