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东杭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近日,斗鱼发布公告称,公司CEO陈少杰于2023年11月16日被成都警方以涉嫌开设赌场罪为由采取措施。11月22日,都江堰市公安局官方微博@成都都江堰公安确认,陈少杰确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而被采取措施,且目前已被执行逮捕。

在此之前,针对直播、语聊社交平台涉及赌博犯罪案件的打击频繁见诸报端。由于犯罪行为与平台方的经营行为紧密相关,作为核心证据的内部沟通记录、平台数据极易灭失,因此公安机关往往倾向于采取如跨省抓捕、公司全员羁押等激进的侦缉手段。

那么,常见的直播平台设赌模式是怎样的?平台涉赌的背后是怎样的业界生态?想要守法经营的直播平台要为合规作出过哪些努力?平台合规之路又面临怎样的困境和阻碍?希望本文能够以浅显的语言向大家展示,语聊直播这个机遇、财富与刑事风险并存的行业。

01

何为“赌博闭环”和“非法套现”?

一般而言,认定直播平台构成涉赌犯罪有需形成“赌博闭环”一说。

所谓赌博闭环,即用户充值平台币后,参与平台内的概率性玩法,获得价值大小不等的“礼物”,再通过特定的渠道实现“礼物”提现,从而形成套现的闭环。这种“赌博闭环”的构建体现了赌博活动“以小博大”的主要特点。

如下图所示,赌博闭环主要由充值、概率性玩法、套现三个环节组成,具体步骤为:

1.平台用户通过现金充值,在平台上兑换可以参与概率性玩法(功能)的积分或平台虚拟币。

2.用户以兑换后的虚拟币、积分参与概率性玩法。所谓概率性玩法,也称随机性玩法,即平台设置的一种在用户投入虚拟币、积分后,基于一定的概率随机产出价值不等的虚拟币或虚拟礼物的玩法(功能)。

3.用户通过概率性玩法获得价值不等的虚拟币、礼物后,基于特定的渠道兑换成现金。至此,平台实现了“现金-虚拟币/礼物-现金”的“赌博闭环”。

一般认为,三环节若缺失任意一环节,都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缺少“概率玩法”,则不符合赌博“以小搏大”、具有不确定性和概率性的特点,不能构成开设赌场罪; 缺少“用户充值”或“兑换”环节,则失去资金入口与出口, 虚拟币、礼物无法充值、兑换,“以小搏大”中的“大”和“小”也就失去了对比的尺度,因此不能构成开设赌场罪。

当前,司法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已达成一项共识:单纯的概率性玩法不构成犯罪,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的标准,在于行为人是否积极构建或放任不管“公开下注-概率玩法-筹码公开兑换”的赌博闭环,若赌博闭环成立,则行为人构成开设赌场罪。

可见,含有概率性玩法的平台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需查明的核心事实在于是否存在礼物套现渠道,进而查明礼物套现渠道构建及存在的责任方。

02

谁在套现: 涉赌背后的业界生态

上文提到,直播平台单纯设置概率性玩法并不构成赌博犯罪,只有形成赌博闭环才触及法律红线,故构成犯罪的核心在于存在名为礼物兑换,实为筹码套现的事实。

《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开设使用游戏积分押输赢、竞猜等游戏的,要设置用户每局、每日游戏积分输赢数量,不得提供游戏积分交易、兑换或以“虚拟货币”等方式变相兑换现金、财物的服务,不得提供用户间赠予、转让等游戏积分转账服务,严格管理,防止为网络赌博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通知》该条规定意即:可以在平台内设置押输赢、竞猜等概率性玩法功能,但是用户基于这类功能获取的积分、礼物不得兑换成现金。这里的“不能兑换成现金”可以做多层理解:既不允许平台构建官方兑换渠道,也不允许用户私下以赠与、购买等方式进行交易,避免该功能被用于构建兑换渠道;同时,平台方应采取必要措施,对兑换渠道、兑换行为予以防治、规制与打击。

现实中,主播、公会、平台均有可能成为非法套现的行为主体。

个别主播会在直播间外通过微信等方式,私下联络用户进行礼物套现,以此吸引用户重复进入直播厅参与概率性游戏,相当于在自己的直播厅内经营赌博“小牌桌”。针对这种套现方式,平台一般会采用技术手段,侦测主播与用户之间的沟通是否含有套现暗语、“黑化”,实现对此类套现行为的打击。

公会也可能成为非法套现的主体,某种程度上来说,公会正是这类开设赌场犯罪模式的主要参与和实施主体。“公会”一词最早出现在游戏领域,指的是为进行共同娱乐、玩法交流而聚集起来的爱好者组织,后经过演化,在直播行业便成了类似经纪公司的组织形态,其与主播之间也逐步发展成类似“经纪公司-演艺明星”的关系。现实中,强势公会手握宣传推广团队,在与主播的合作中占据主导地位,通过旗下主播的直播活动获取利益分配,若公会私下构建自己的非法套现渠道,其“赌博闭环”的涉及面会比单个主播涉赌时更广。为了规制公会的非法套现行为,平台除了侦测沟通频道中的相关词汇外,还可能采取错峰分配、独立支付结算等方式,打乱分配结算的节奏,降低公会套现的效率,迫使公会放弃非法套现。当然了,现实中平台还有其他的规制方法。

平台方本身也可能是非法套现的主要实施人员。现实中,部分平台不仅不规制和打击平台内存在的非法结算活动,甚至暗中构建自己的套现渠道。由于平台掌握着分配结算的端口,相比主播和公会,平台实现非法套现的先天条件可谓“得天独厚”,且平台本身是规则的制定者,高效的支付结算及利己的规则设置,使得平台能够便捷地通过赌博闭环获得更高利益。

03

合规的困境:

追求合法经营还是规避刑事责任

现实中,平台一旦设置概率性玩法,便极易出现非法套现现象,区别无非在于行为主体到底是谁罢了。为了避免涉嫌犯罪,有些平台在专业人士的建议下采取了诸多合规政策,走上合规之路。

第一类从技术层面入手。平台基于对平台功能的掌控能力,接入如数美等程序软件,对平台内涉及非法套现的沟通内容进行定位和打击。现今,数美、易盾、七牛云等第三方监控工具被广泛运用于平台内容的监督和规制,对各类信息(包括文字、图片、语音、视频等)进行审查。为了避免第三方监控软件对敏感信息监控不到位,部分平台还会安排专人定点定时对平台内的交流内容进行巡查。

第二类从支付结算方式入手。常见的做法有两种,一是独立结算,即将针对公会、主播、渠道(若有)或其他相关方的分配进行分开结算,让各方都能直接从平台中提取资金,降低公会对主播、渠道的掌控能力;另一种是错峰结算,即对上述分配对象采取日结、周结、月结等不同方式实行错峰结算,使得各分配对象参与分配的频次和节奏不一致。以上两种做法都旨在削弱公会在“打赏分成”中对其他方的掌控,避免形成分配联盟,降低公会实施非法套现的动力。

第三类从封禁制度入手。平台往往会设计一套封禁制度,精准打击涉赌信息传播,从而实现合规,封禁手段通常由禁言、限制登录或使用、封号等组成,处罚也分一定期限内限制使用和永久性限制使用。

然而,通过合规避免落入犯罪指控却存在现实性困境,这种困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层困境,是司法实践对平台合规与规避侦查、执法的刻意混淆。

在具体体现为这样的情形,国内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具有打击犯罪、追诉犯罪职能,对于平台自主进行的合规行为,除非确能明晰,平台与平台内存在的非法套现行为无关,否则一旦在平台内发现非法套现行为,即平台主张“曾做过合规措施”,也很可能被司法机关认定为“以合规之名,行规避刑责风险、逃避执法打击之实”,对“合规措施”的辩解予以驳斥。

遗憾的是,“以合规之名,行避责之实”的犯罪指控逻辑在当下司法机关间仍很有市场,这种指控逻辑背后蕴藏的是“只要有非法套现行为,平台就至少必然是帮助犯”的错误认识,认为无需考虑平台为规制和打击非法套现作出的努力,而这种认识的根源,便是“概率性玩法即违法”的偏见。

“可以看出,除传统公会运营之外,玩法本身已经重新成为了关键风险点,制度化、流程化的显性合规机制、封禁处罚体系、禁止性告知、风险切割方案,都无法阻挡刑事案件的商业实质穿透。”一位行内人士在其撰写的文章中这样说道。

第二层困境,便是合规成本的现实考量。

据了解,直播、语聊平台一般是靠数美、易盾、七牛云等第三方监控工具,对平台内信息进行监管。但是现实是,平台引入不同的监控工具成本差异大,监控成本的高低还受具体需求、监控工具等多方面因素影响,且无论从合规成本还是技术层面而言,难以实现平台内全素材、零容忍的监管,比如视讯电话、视频语聊中,用户和主播若出现非法套现的交流,技术手段可能很难识别。

此外,不同成本的监控工具在效果上也不同,平台确实能通过支付更高额的监控技术费达到更好的监控效果,这点上讲,平台方似乎难以从“技术不能”的角度为自己做辩护。但不得不说,平台运营不能不考虑经济效益,特别是用户规模较小的平台,支付高额监控技术费用的意愿相对较低,这也是司法机关在具体办案中较少考虑到的现实问题。

直播平台的合规之路漫长而曲折,到现在为止,也暂未有一个明晰的标准来界定直播平台的合规到底是否为司法实践所认可。

04

结语

当前直播平台涉罪案件数量不少,但是能给平台运营者、实控人辩护的机会却不多。我有幸经办的几个直播平台涉赌、涉诈案件,都令我产生了非常深刻的触动——如果辩护律师缺乏对直播行业的深入接触、研究,是很难办好直播行业涉罪案件,因为如果不了解行业,必然不能理解从业人员作出某个举动、某个决定的动机,也很难明白其中获利的模式和逻辑,更不要说为其提供有效的辩护了。

这些年我们一直在讲律师要走专业化路线,但是专业化的尽头是什么?这个问题一直众说纷纭。我认为,专业化的尽头是行业化,或者说专业化到一定阶段,必然会呈现出行业化的倾向——因为许多疑难案件的争议点都与行业特点息息相关,律师要想解开这复杂的线头,便需要达到更高的要求:

在实现“对实体法了如指掌”“对程序法倒背如流”“对各类司法解释、指导案例、适用重点、区别烂熟于心”“对司法机关的各种操作如数家珍”之后,律师还要深入理解涉案行业,才能实现“技能”破圈,真正响应市场需求和当事人关切,在具体案件里与司法机关的动态博弈中争取到机会。

[完]

叶东杭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叶东杭律师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金桥百信刑事法律事务部副秘书长,高校法学院证据法学课程校外导师,曾在华南农业大学、广东技术师范大学、韶关学院、广州新华学院等多家高校举办法律讲座。 从业期间,叶东杭律师主攻信息网络犯罪、经济犯罪、性犯罪辩护,曾在经办的多个案件中取得不起诉无强制措施释放(无罪)、缓刑、胜诉、二审改判胜诉等成果及侦查阶段取保候审、不批捕取保候审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