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媳遣妒关狄短
正义会迟到,但不会缺席!
爸爸护女心切,不惜以命相搏,面对六名无良青年毫不惧色,女儿得救了,现场混乱不堪,致一死五伤!
遂后爸爸被起诉至法院,此事将如何判决?能不能得到公正的结果?
近日,河南一中级人民法院当庭宣判:这位父亲属于正当防卫,并且无超出防卫过当的行为,无罪释放。
这样的判决,让人大快人心,才能让维护正义的人不会寒心,面对伤害,可以适度保护自己。
事情的起因是这样的,
一个19岁的女孩儿在上完晚自习回家的路上被六个无良青年拦住,他们拉扯的女孩的衣服并且行为猥琐。这时正好被接女孩放学回家的父亲碰上,看见女儿被人欺负,父亲立刻上前阻止,把女儿护在身后,女孩吓坏了,一直躲在父亲的身后哭。
然而对于女孩父亲的出现,六个无良青年并没有收敛自己的行为,而是仗着自己人多,不由分说就是对女孩父亲一顿拳打脚踢,女孩父亲认为他们打完了就会走了,并没有还手只是一直护着女儿。
可是,打完女孩父亲后,这六个青年并没有离开,而是又把女孩围住,扯开女孩的衣服欲行不轨之事。这时女孩的父亲怒了,他再也不管那么多了,他不能让女儿受到伤害,于是情急之下拿起地上的一块砖头,冲向这几个青年,一顿输出后,几个人躺在地上呻吟,其中一人被打死。
公道自在人心,经过法院的调查,还原事情的真相,女孩的父亲是属于正当防卫。
这是生命在受到威胁时的正常反抗,然而,死伤青年的家属却不这么认为,他们认为自己的孩子固然有错,但罪不致死,现在受伤的是他们,他们不服判决要求上诉。
个人认为,支持法律的审判结果,面对伤害也要适度保护自己。
如果当时这位父亲不反抗,那么受到伤害的就是女孩。那么女孩受伤害后造成不可逆的后果谁来承担。
那几个青年的家长也是太自私,如果当时受欺负的是自己的孩子,该当如何?
个人觉得女孩父亲没有错,支持法院的判决,正义在人间。
以案释法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这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司法适用中,要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既要防止对不法侵害作不当限缩,又要防止将以防卫为名行不法侵害之实的违法犯罪行为错误认定为防卫行为。
第一,准确把握不法侵害的范围。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针对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针对他人的不法侵害。要防止将不法侵害限缩为暴力侵害或者犯罪行为,进而排除对轻微暴力侵害或者非暴力侵害以及违法行为实行正当防卫。对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本案中,燕某某、赵某与汪天佑并不相识,且不表明身份、天黑时强行踹开纱门闯入汪天佑家,该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不仅侵害了他人的居住安宁,而且已对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严重威胁,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可以进行防卫。因此,汪天佑为制止不法侵害,随手拿起摩托车减震器,在双方厮打过程中将燕某某、赵某打伤,致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微伤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第二,妥当认定因琐事引发的防卫行为。实践中,对于因琐事发生争执,引发打斗的案件,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系防卫行为,较之一般案件更为困难,须妥当把握。特别是,不能认为因琐事发生争执、冲突,引发打斗的,就不再存在防卫的空间。双方因琐事发生冲突,冲突结束后,一方又实施不法侵害,对方还击,包括使用工具还击的,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本案中,汪天佑与汪某某系邻居,双方曾因汪某某家建房产生矛盾,但矛盾已经调解解决。此后,汪某某的女婿燕某某驾车与赵某、杨某某来到汪天佑家准备质问纠纷一事,进而实施了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综合全案可以发现,汪天佑随手拿起摩托车减震器实施的还击行为,系为制止不法侵害,并无斗殴意图,故最终认定其还击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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