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1.98元/方购买的2000方天然气,在更换燃气表后却以2.03元的单价进行计算。王睿认为,“新价扣旧气”的做法,对自己的合法财产构成侵权。
6年前买的气,按新价计算
2023年8月29日,陕西省三原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王睿将该县华通天然气公司(以下简称华通公司)起诉至法院。
案件起因于近期华通公司的一次旧燃气表免费更换。2023年8月6日,华通公司对使用超过十年的用户燃气表进行免费更换,工作人员进入王睿家中拆除了旧燃气表。
王睿告诉记者,当时,旧燃气表还剩余2000余方存气,是2017年以1.98元购买后刷卡充入的,此外,家中尚有2020年11月11日以1.96元购买的2000方天然气尚未充值,一直保存在天然气IC卡上。
由于工作人员入户换表时王睿不在场,他回家后才发现,“原先买的天然气凭空减少了”。妻子告诉他,工作人员将旧表的天然气存量按照当时购买的价格换算成等值金额进行了新表充值;尚未插卡充值的价值3960元的2000方天然气也因为工作人员的违规操作而灭失。
当晚,王睿电话咨询华通公司客服未获明确答复,第二日,工作人员来电告知,新换燃气表的阶梯用气价格执行标准第一档为2.03元/方,价格由系统自动生成,即使对原来购买的存量天然气也同样适用。
王睿认为,原本1.98元/方购买的2000方天然气在更换燃气表后却以2.03元的单价进行计算,“新价扣旧气”的做法,对自己在天然气涨价前已购置的合法财产构成侵权。
回复称“损失原因是国家调价”
身为三原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王睿说,多年来他一直关注消费维权,“我万万没有想到的是,有一天自己掉进了‘坑’里”。
王睿开始维权,以消费者身份投诉到市场监管局。8月24日,他收到华通公司送达的《关于更换燃气表补气差量问题的情况说明》。该公司称,天然气价格由政府定价,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公司严格按照三原县发改局下发的《关于理顺三原县天然气价格的通知》销售天然气,未侵犯用户合法权益。
上述《通知》发布于2023年7月19日。《通知》称,2021年4月国家允许居民气源企业门站价格调整,统一上调5%,经核算,居民气价上涨为2.03元/方。居民阶梯气价结算周期以年为单位,为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
王睿告诉深一度,对于他的投诉,8月25日市场监管局副局长李斌答复称,“依据《民法典》规定,天然气公司没有侵害你的合法权益,造成你损失的原因是国家调整天然气价格”。
不满意投诉结果,王睿将天然气公司起诉至法院。
王睿请求法院,判令华通公司赔偿更换家用燃气表期间给他造成的经济损失约2.2万元。其中,按照最新天然气阶梯价和原购买气价的价差计算,4千方天然气产生1670元的差价,按照退一赔三计算,索赔6640元。此外,对尚未充值而灭失的3920元燃气费按照退一赔三计算,索赔约1.6万元。
据悉,该案原定10月10日开庭,王睿说,因为法官生病住院,庭审被取消,将择期开庭。
各地做法不一,缺乏统一标准
深一度检索发现,对于天然气调价后居民剩余气量的计量计价,各地做法并不统一,且与天然气表的种类有关。
在广西南宁,当地的燃气表统一为IC卡燃气表,天然气调价前总会迎来市民排队充值。南宁中燃天然气公司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对已经售出的用气量,气价调整时,天然气公司不再进行差额气款的退补。
而在苏州等一些城市,是否退补费用则视天然气表的种类而定。老式IC卡燃气表为预付费业务,卡内存量为原销售价格气量,不存在补差问题;而智能天然气表示的只是预交金额,按实际使用时的价格计算。
11月10日,西安多位市民反映,7月初天然气公司工作人员主动上门更换了新的天然气表,7月25日天然气涨价后,他们同样遭遇“新价扣旧气”的问题。
对于“新价扣旧气”的问题,陕西恒达律所律师赵良善认为,在该事件中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无合同约定交付期限,因此不宜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既然双方未书面约定交付期限,那么基于用户已付款购买的天然气,用户对剩余的量享有所有权,双方对剩余的量已交易完毕,任何一方不能推倒重来,不能随意解除双方之前的交易行为。天然气公司负有继续供应之前购买的剩余天然气的义务。
日前,陕西省发改委价格处工作人员在接受《华商报》采访时表示,这是天然气新旧表衔接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用户用原价购买的天然气,应当按照原价消费完,换了新表后,如果从技术上只能以金额扣费,也应当将用户用原价买的气换算成新价下的金额。这个问题最终由供气企业进行解决,可采取退费等办法。
针对陕西三原的“新价扣旧气”问题,深一度记者致电三原县华通天然气公司,工作人员表示,有用户咨询涨价后所购燃气受影响的问题,公司已在公众号上发文进行说明,目前只有一人起诉到法院,具体处理将等待案件审理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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