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民事程序纵横

第三届

中日韩民事诉讼法学术研讨会综述

2023年11月25日,由西南政法大学与重庆市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主办,西南政法大学比较民事诉讼法研究中心、人民法院执行研究中心和法学院承办的第三届中日韩民事诉讼法学术研讨会在西南政法大学宝圣湖校区综合楼2010会议室举行。

来自日本一桥大学、大阪大学、成蹊大学,韩国延世大学、中央大学,中国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广州大学、山东大学、上海财经大学、武汉大学、南京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西北政法大学、吉林大学、黑龙江大学、西南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烟台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国内外高校与科研机构等近80余位专家学者与实务部门专家参加此次会议。

开幕式

会议开幕式由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纪格非教授主持。

纪格非教授对出席本次研讨会的领导嘉宾和专家学者,表示诚挚欢迎和衷心感谢。

致辞环节,首先是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重庆市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唐力教授发表致辞。唐力教授首先代表西南政法大学向远道而来的中日韩学者、嘉宾和同学们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其次,唐力教授指出,本届中日韩研讨会在一如既往的发挥中日韩学术交流合作的基础上,将承载着更为紧迫的时代任务,那就是为我国制定具有本土特色与国际视野的民事强制执行法建言献策。最后,唐力教授期待中日韩的各位专家学者能够在西南政法大学宝圣湖新校区碰撞出精彩的学术火花。

随后,韩国民事诉讼法学会前会长、延世大学法学院孙汉琦教授进行致辞。孙汉琦教授首先感谢西南政法大学举办此次研讨会。中日韩三国学者得以再度欢聚一堂,共话民事强制执行法的时代新命题,令人喜悦。其次,他指出,本届研讨会是面向未来的一次学术盛会。民事强制执行程序是构建高效与健全的纠纷解决制度之重要一环。中日韩学者可以围绕民事强制执行程序集思广益,充分交流各国的制度探索与实践经验,进而贡献专家们的智慧。最后,他衷心祝愿中日韩三国的学术交流日益深入、学界友谊日渐深厚。

紧接着,大阪大学高等司法研究科藤本利一教授发表致辞。藤本利一教授首先表示很高兴有机会能来西南政法大学参加此次研讨会。其次,藤本利一教授介绍了日本民事强制执行法从作为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的附属到如今单行立法的漫长发展过程,同时指出当下的日本民事强制执行法正经历着新一轮的变革,以应对信息化时代的发展。对此,中国和韩国的经验都值得日本学习借鉴。最后,藤本利一教授希望大家能够在这里一起充分地探讨与交流,并预祝研讨会取得圆满成功。

第一节主题发言与评议环节

第一节主题发言与评议环节由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广州大学法学院陈刚教授主持。

陈刚教授表示本节的主题发言非常重要,各国民事强制执行制度的立法过程、实践现状及面临问题,将是我们民事诉讼法学人共同关注的焦点。

韩国执行法学会会长、韩国中央大学法学院田炳西教授作了关于“韩国民事执行制度的现状和课题”之主题报告。他首先阐述了韩国民事执行法的沿革,即在2002年1月6日修改《韩国民事诉讼法》时,将《韩国民事诉讼法》原“第七编强制执行”独立出来,制定了《韩国民事执行法》。这是因为民事诉讼法的作用是规范诉讼程序,而强制执行编的作用是规范执行程序,二者在规范体例和基本原理方面存在差异,所以不适合将二者再规范在同一部法律之中。

其次,他介绍了《韩国民事执行法》制定后自2005年至2014年的6次修订。紧接着,他提出了韩国民事执行在近期出现的一些值得研究的新课题,即幼儿的移交执行和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执行。他认为,韩国移交幼儿的执行方法存在问题,在今后有必要整顿包括幼儿在内的有关子女移交执行的规则。另外,在虚拟货币强制执行程序尚未完善的情况下,可以将虚拟货币视为其他财产权,并参照债权予以执行。最后,他提出了两个附加检讨的课题,即线上民间拍卖制度和小额债券执行特例,这两个课题为今后韩国的立法指引了方向。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熊跃敏教授对田炳西教授的报告进行了点评。首先,韩国重视强制执行措施的强化与保障债务人基本生存条件的平衡。近年来韩国通过多次修法,不断扩大禁止扣押的财产范围,以关照经济不景气的大环境下公民的基本生存需要。这一修法理念与制度改进值得借鉴。其次,韩国扩大了通过非讼方式取得执行依据的范围,比如拓展了通过公证取得执行证书的范围,这对我国落实诉源治理、将非讼解纷机制挺在前面的司法政策亦具有启示意义。再次,韩国在特定领域与新兴的执行领域有关强制执行措施的创新与我国有共通之处,比如直接强制与间接强制相结合、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执行以及当事人双方共同选定民间第三方机构通过网上拍卖的方式实现抵押权等。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吴英姿教授对田炳西教授的报告提出了两点思考。首先,她肯定了民事强制执行法单独立法的必要性。民事强制执行法是权利实现法,而民事诉讼法是纠纷解决法,二者的价值取向和遵循原则不同。且针对不同的执行标的,需要规定不同的执行程序,这是一个较为琐碎的问题,需要单独立法。当然,如果未来我国有可能制定一部民事诉讼法典,那么再度进行整合也是可能的。其次,她提出,民事强制执行立法的核心是程序,要通过程序来实现正义,并最终落脚于程序控权功能的有效性上。无论是保障执行权依法执行,还是防止当事人滥用权利,都需要落实在程序控权的有效性上。最后,她分享了一个新的思考:在坚持执行形式化原则与保障实体争议解决之间,程序设计的关键是否存在“实质争议”识别的问题。

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哲玮长聘副教授作了关于“中国民事诉讼法应当保留执行程序编”的主题报告。他首先从功能主义角度提出中国强制执行法的立法不能只追求立法体例的形式美感。之所以如此,一是因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适用潘德克顿体系,不应删去执行程序编以片面追求虚妄的逻辑美感;二是中国民事诉讼法法典化编纂需要保留执行程序编,并以民法通则为例予以说明;三是中国的立法条件决定了保留执行程序编更有助于法律的发展完善。其次,他指出执行机构改革的可能性,这决定了人民法院应当谨慎对待执行程序编的去留问题。同时,如果删去执行程序编将可能导致强制执行法从属于民事诉讼法的现有共识被推翻,而且脱离民事诉讼法也会让强制执行法出现知识体系构建上的危机。最后,他总结到,不反对中国民事强制执行法单行立法,也欢迎结合民商法、行政法等学科知识对民事强制执行法进行研究,但不能仅仅为了体系美感和形式逻辑,不顾中国的实际情况,引入在立法体例、机构组织和学术研究上的风险,中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的执行程序编,绝不能一删了之。

韩国民事诉讼法学会前会长、延世大学法学院孙汉琦教授结合韩国的执行立法和实务经验对刘哲玮长聘副教授的报告进行了点评。首先,韩国在2002年立法时认为比较重要的保全处分以及假扣押和假处分等内容应当单独立法,而且当时日本也已经形成民事诉讼法、民事执行法和民事保全法并列的立法局面。其次,韩国民事执行法立法虽然是在2002年,但是立法委员会是在1995年成立的,其经过7年的系统研究形成了400多条比较详细的规则,基本能够满足执行实践的需求。最后,至于执行机构的问题,韩国、日本和中国的执行机构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孙汉琦教授十分赞同执行机构的变化应当与民事执行法的立法或修改同步的观点。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袁中华教授对刘哲玮长聘副教授的报告进行了点评。首先,他认为体系化不应该成为删掉执行编的理由。从外部体系来看,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强制执行法共享大量术语和概念,因此存在兼容的基础。从内部体系来看,尽管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强制执行法在原则和价值方面差异较大,但即使是最强调体系的德国民诉法也并未因此将强制执行法单列。其次,他赞同刘哲玮长聘副教授的学科忧患意识。学科本身就是知识权力的结果,现在的学科规训制度就是通过学科体系对知识进行分类解释和传播的,并且在这个过程中形成特定的学科体系和权力结构。所以,执行法到底是否放在民诉法中,的确可能影响到未来学科的格局。

日本成蹊大学法学部八木敬二教授作了关于“抽象不作为判决的强制执行”的主题报告,这是现在日本非常热门的话题。首先,他介绍了抽象不作为判决强制执行的概念,即禁止的对象是要求被告不作出一定危险的行为,这种判决的关键是对方的行为是不特定的,那么对相对方的程序保障就很重要。但过去的判例认为,只要不产生损害结果,原告就能达到目的。为了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对于回避、消除侵害结果的具体行为最好可以交给被告自己选择。然后,他以日本名古屋市高等法院的判例为例,提出了三种针对这种判决的执行法构建方案,第一种方案是在违反不作为义务产生损害后果之后,再进行救济;第二种方案是对不作为义务进行间接的强制;第三种方案是作为抑制将来违反义务的适当处分,执行裁判所命令采取具体的防止措施。最后,他认为第三个方案是目前看起来比较可行的结论,但也要注意以请求责任的转化来对债务人提出异议的权利进行相应的程序保障。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林剑锋教授对八木敬二教授的报告作出评议。他首先从审判与执行的对比角度分析认为,确认某种不作为权利义务关系成立与具体执行实质上是不同的。这种不同主要源于抽象不作为本身具有目的实现标准的模糊性与不作为行为状态的持续性之特性。其次,他从我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196条和第197条进行分析,结合抽象不作为判决强制执行的法理与日本法下的制度运用,指出这是立法论也是解释论的问题,因此应当特别注意对审执分离原则的把握,面向将来违反义务的适当处分很可能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判断问题,所以可能会违反审执分离原则。对此,八木敬二教授通过请求责任的转化来消除违反审执分离原则的风险,这对我国具有启示性的意义。

山东大学法学院张海燕教授对八木敬二教授的报告提出了三点思考:第一,关于对抽象不作为判决的理解。抽象不作为判决对应抽象不作为之诉,提起该诉需要当事人主张不作为请求权。抽象不作为判决确定的内容应当是结果导向、复合式的不作为义务。抽象不作为请求指向的不是某一特定的不作为,而是禁止某项特定侵害结果发生;抽象不作为请求判决的内容并非单一,而是存在多种形式,具有复合型特征。第二,关于抽象不作为判决内容的具体化。我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196条虽规定了对不作为、容忍行为的执行,但未规定抽象不作为的具体化由谁完成。八木教授指出对于回避、消除侵害结果的具体行为,最好交由被告选择。该观点与抽象不作为判决内容的结果型导向相互契合,可为我国执行立法所参考。第三,关于抽象不作为判决的执行问题。应当坚持本旨执行优先原则,代偿执行为例外;我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196条对不作为、容忍行为的执行方法实际上发挥着间接执行的功能;应当强化对重复侵害行为的规制,不作为请求执行的一个特征是因被执行人重复侵害而导致执行机关多次执行,故强化当事人程序保障应当是我国未来规制重复侵害行为所应关注的一个重点。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胡婷老师作了关于“债权执行方法的反思与修正”的主题报告。首先,她通过举例的方式,指出我国对到期债权执行存在的问题,即能否对第三人直接执行。其次,她围绕着我国债权执行制度的运作理念,结合德国法上的相关理论,对我国债权执行制度进行反思、解释和修正。她认为与我国债权执行的研究以执行开始的形式化原则为原理不同,德国的债权执行是以执行标的的形式化原则构建的,而我国债权执行存在着“执行实质化”和“执行形式化”两种相冲突的理念,这与我国采用法院中心主义的理念、实践中审执不分、倡导说服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等执行原则息息相关。最后,她认为应当在了解执行实质化的基础上,以执行标的形式化原则对我国债权执行方法进行修正,明确履行通知的性质、废除径行执行、修正第三人异议的性质,给予第三人答复义务、确立收取诉讼等多种收债方式,以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强制执行体制。

韩国法务法人J&C李镐元律师对胡婷博士的报告进行了点评。首先,他指出,近年来韩国债权执行案件大幅增加,但立法却存在相对滞后的问题。其次,债权人对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时,在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关系没有明确的情况下,法院能否对于次债务人强制执行?在韩国,如果次债务人没有陈述且不应答,法院不能强制执行。但是在德国和日本,法院可以强制执行,但如果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确实不存在债务关系,被执行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最后,胡婷老师的报告提及法院对第三人发出履行通知,第三人保持沉默,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这对第三人权益是否造成损害是存在质疑的。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李昌超博士对胡婷博士的报告进行了点评。他提出,到期债权作为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与参与分配制度密切相关,我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对参与分配制度修改较大,特别是存在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如何理解在参与分配制度背景下来梳理到期债权的实现方法?胡婷老师对三种实现方法,包括移转命令做了交代,但是没有展开,并且没有清晰展示收取命令、移转命令和支付转给命令之间的范围和关系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

第二节主题发言与评议环节

第二节主题发言与评议环节由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王福华教授主持。

王福华教授指出,中日韩民事强制执行法在司法拍卖、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执行与破产的衔接等方面存在许多共性与个性的问题,值得各位专家学者们深入研讨。

日本一桥大学法学研究科杉山悦子教授作了关于“司法拍卖的妥当性”的主题报告。首先,她提出,在日本强制执行中存在被拍卖财产的价格难以得到提高的问题,其原因在于立法以防止执行妨害为重点进行了修正。例如,原审当事人以财产被低价拍卖而提出控告,立法允许直接驳回当事人所提出的无意义控告。然后,她以被执行财产为标准对该问题进行了分类讨论。其一,在日本的不动产执行中,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占有人妨碍执行,此时有必要导入保全处分和其他出售措施予以解决,并且必须附带执行官编写现状调查报告、评估人编写的评估报告和裁判所书记官整合的权利负担说明书,同时还应当设定拍卖的基准价额。另外,还应当设定不动产带看制度。日本此次修法已经注意了相关内容。其二,在日本动产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就是动产的经济价值较低和二手交易市场的不发达、不充分。对此,日本学者希望采取网上拍卖的方式来解决,但动产拍卖的IT化在日本此次修法中推行起来较为困难。其三,在日本对债权和其他财产权的执行中,日本法官和执行官不会主动调查债务人的财产信息,而债权人也没有合法的手段能够调查债务人的财产,而只能通过一些灰色的手段调查,对此应当建立从第三方获取信息的制度。对其他财产权的执行方法,日本最开始只有一条抽象的规定,即准用对债权的执行,但这在此类财产的数量有所增加的今天则稍显不足。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百晓锋副教授对杉山悦子教授的报告提出了一个问题:2023年日本民事执行法废除了短期租赁保护制度,三年以下租赁承租人的利益不受立法保护,日本这一做法的考量为何?

杉山悦子教授做出了回应,日本的短期借贷与中国不同,日本的房屋租赁市场较为规范,一般签两年合同就属于短期借贷,而且日本在对房屋租赁人保护上又很充分,合同会不断地更新下去。但是很多人会滥用这个制度,比如倒签合同,基于很多负面影响最终废除了这个制度。由此,不动产就更容易流通,同时为了兼顾承租人的利益,日本法上还增设了六个月的保护期制度。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马强伟博士对杉山悦子教授的报告作出了评议。首先他认为,中日韩执行法制度同源,关注的问题是相似的。比如在拍卖这个问题上,都会关注到如何让执行标的物价格拍卖得更高,也都涉及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的平衡保护。其次,他指出,基于这种现象,为推动比较法研究的深入,我们可以从制度的比较进入个案法律适用的比较研究。从个案或具体问题出发,比较研究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法律适用的结果是什么,背后的法政策是否存在不同的价值取向,解决问题的立法技术有何相同或不同。以拍卖的性质为例,不同国家对拍卖公法说或私法说对具体法律适用有何实际不同,有无典型案例可供比较研究?又比如对债权执行中,扣押债权后,第三人债务人是否有说明义务,说明义务的限度是什么?德国法赋予了第三人说明义务,杉山悦子教授教授介绍日本也新增了第三人的说明义务。但韩国似乎还没有这一规定,那么不同国家如何解决债权扣押后执行债权人顺利收取的问题?我们可以共同期待中日韩的执行比较法研究进入更高的层次。

韩国延世大学法学院、中国法研究中心主任姜修美教授作了关于“外国审判中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承认与执行”的主题报告。首先,根据《韩国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的规定,她指出根据外国法院的确定判决或与此效力相当的判决在韩国得到承认,必须同时符合外国法院具有国际管辖权、以合法方式向被告送达、不违反韩国的公序良俗或其他社会秩序、与相互保证的国家或外国法院所属国的承认要件并不显著失衡且不存在任何实质性差异。其次,根据《韩国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2款的规定,韩国对于惩罚性赔偿判决的承认存在一定的限制。惩罚性赔偿判决强制执行的前提是其得到韩国法院的承认,即法院需要根据《韩国民事诉讼法》第217条判断该判决的可执行性。韩国法院虽然不能审查外国审判的对错,但可以审查承认外国审判的效力是否违反韩国的公序良俗。而且,法院在审核外国判决中的惩罚性损害赔偿时通常还要考虑引发损害赔偿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这种损害赔偿在适用准据法及韩国法律上的法律性质、与韩国在补偿性损害赔偿范围之外引入损害赔偿的领域的相似性以及此类损害赔偿的限度、外国法院责令支付的损害赔偿金额和韩国法院根据韩国法律预期判决的损害赔偿金额、受保护利益的性质以及国内相关性等。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韩波教授对姜修美教授的报告进行了点评。首先,他认为,从报告本身的要义看,姜教授精确阐述了《韩国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的文义、发展以及第217条与相关法条的体系关联,阐释了第217条规定的法效果和要件,辨析了韩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时进行利益衡量要考量的多个方面。其次,读、听该报告可了解到,韩国法院对外国惩罚性赔偿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与我国法院目前的实践做法有相通之处,即两国惩罚性赔偿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都属于要件式承认和执行。不同之处在于,韩国相关制度法律要件用词在表述上似略显细致。最后,展望未来,中韩两国应加强贸易互信、夯实司法互惠,在惩罚性赔偿判决以及更广范围的裁判文书、仲裁裁决的相互的承认与执行领域不断刷新现有的记录。

吉林大学法学院张兴美副教授对姜修美教授的报告进行了点评。她认为,惩罚性赔偿在适格要件与合理要件的承认方面所面临的争议较大,这也导致其成为了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研究的焦点议题。惩罚性赔偿通过惩罚侵害人的方式来震慑不法行为,这与行政罚款、刑事罚金具有某种相似性,换句话说,有关惩罚性赔偿的判决可能不是传统的、纯粹的民事判决,这导致了国家之间承认和执行上的困难。但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确立惩罚性赔偿,以及基于互惠与对等原则,承认惩罚性赔偿判决的适格障碍也许会得到一定程度的缓和。但是,承认合理要件的困境仍然存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惩罚性赔偿标准,问题的关键可能不在于哪个国家的哪种具体标准,而是要看惩罚性赔偿的数额与损害的程度、违法情节等因素是否合乎比例。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马丁教授作了关于“中国执行转破产制度的特色及其解释”的主题报告。首先,他指出我国“执行难”的概念存在泛化的问题,即只要法院执行没到位,都将其认为是执行难,其前提是假设所有的执行都能够到位,这是不现实的。紧接着,针对执行案件入口大、出口小、呈现出“堰塞湖”的现象,他提出可以通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和“执行转破产”机制来加以解决。“执转破”机制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支持,但是债权人、债务人和法院普遍缺乏动力启动该机制。近段时间来,苏州中院进一步优化“执转破”机制,形成由负责执行人员和负责破产人员组成团队,深度参与“执转破”过程的“执破融合”机制。但是“执破融合”机制也面临如何长期持续发挥作用的问题。并且,这一机制对于法官素质要求极高。最后,他希望与日韩学者们共同探讨,国家在债务执行中究竟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以及该问题背后的理念和价值。

中国行为法学会执行行为专业委员会王赫副秘书长对马丁教授的报告进行了点评。首先,他提出应明确实行“执转破”制度的最终目的是什么,是解决法院庞大的工作量问题?还是解决马丁教授所说的执行面临的“堰塞湖”问题,即我国在设计执行案件终结机制时采取了理想主义的做法,原则上案件只有达到执行效果才终结,导致了出口狭窄而造成案件进出不平衡,大量案件淤积在执行程序之中的结果?其次,要进一步推进“执转破”,除了“执源治理”和畅通出口外,还需要考虑社会其他方面的效益。最后,“僵尸企业”的存在到底有哪些消极影响以及为何必须将其从市场中清除,都是探讨“执转破”制度的基础性问题,仍有待进一步论证。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毋爱斌教授对马丁教授的报告进行了点评。首先,他认为对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进行深入研究是非常技术化的问题,需要从原理的角度探讨该项制度为什么会出现。其次,他对前述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展开,例如执行的本质是国家说、当事人说还是国家当事人说,以及需要更多从技术角度思考“执转破”制度的建构,例如“执转破”制度的正当性到底是什么,以及执转破制度的效果到底如何。最后,他提出,执转破制度还可能存在导致执行程序不完整性、参与分配制度不能适用、与现行立法的设置相矛盾等问题。因此,执行程序仍然应该独立进行。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马登科教授作了关于“破产在彻底解决执行难中的作用”的主题报告。他首先指出,执行的关键问题是寻找执行责任财产,寻找责任财产存在“申请执行人寻找模式”和“国家寻找模式”,而我国属于“国家寻找模式”。国家通过执行查控平台、网络司法拍卖基本解决“执行难”和“执行乱”。其次,他认为无论是何种寻找执行责任财产模式均无法让进入法院的案件都能够有“出口”。为了让有限执行资源用到可供执行的案件上,我国设立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程序虽然起到一定过滤作用,但效果有限。随后,他提出破产是执行程序真正退出的必然之路的观点。破产启动后,企业在债权债务清理后退出市场,政府和个人则通过限制相关消费或限制相关职能过渡几年后将所有债务清理完毕。最后,他认为,破产制度全面化将会形成债权人成为理性申请执行主体、反向促进债权人和债务人理性举债和破产保护促进被执行人主要申请和配合破产清算的良好场景。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艾茜副教授对马登科教授的报告进行了点评。他首先高度认可马登科教授提出的“执转破”是能够彻底解决执行难的观点。他认为,破产法存在天然缺陷,若能将立案适当修正为以申请主义为主,法院职权为辅,或许能突破现行“执转破”的一个瓶颈问题。其次,他认为,破产法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破产法,而是一部债务危机的解决法,是市场退出法,是复兴法、保护法与社会稳定法,应加大对“执转破”的研究,让这些案件能够真正的疏导到破产程序当中,能最终解决处于财务困境当中的债务人之困难。最后,他指出从古罗马法开始,民事执行法跟破产法,同根同源,所以在执行过程当中,破产法会是一个很好的疏导机制。

烟台大学法学院熊德中副教授对马登科教授的报告进行了点评。他提出,“两个时间点”,即2015年民诉法解释开始提出了“执转破”问题,再往前追到2007年执行威慑机制,当时认为威慑机制建立时,亦能解决执行难。而2015年《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将执行难注意力转至执行监督上。他认为,关于执行监督问题,现在的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检察监督和上级法院监督机制框架虽符合法理,但实践中,系法院起主导作用,而检察院和当事人的执行异议起非常次要作用,这可能违背了“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的法律原理。如何保障执行监督有效运转,反腐或是答案。他认为,理念最终还是要回归“破产就是走破产”,“执行就是走执行”,回到1998年执行规定试行上。

闭幕式

闭幕式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李曼编辑主持。

李曼老师表示,经过半天精彩纷呈的讨论,相信大家都是头脑风暴、收货满满,在意犹未尽之中,迎来了闭幕环节。

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肖建国教授对会议进行了总结发言。首先,肖建国教授表示,本届研讨会信息量非常大,来自中日韩三国的学者与实务界专家之间观点的交流、回应和碰撞,给大家带来了很多的启发。其次,肖建国教授指出,本届研讨会日程紧凑、内容广泛,覆盖了整个民事执行法最核心的一些问题,包括日韩民事执行法立法过程、现状以及目前所面临的问题,也包括涉外执行的问题,还包括金钱债权执行过程中的司法拍卖问题和非金钱执行过程中的不作为请求的执行问题。此外,对于我国学者特别关注的关于执行和破产的问题,他们关系究竟该怎么处理?如何来看待“执转破”这样一项实践的做法,都进行了充分的交流。中日韩三国在民事强制执行法方面面临着很多共性的问题,也有一些差异性的问题。尤其在一些执行制度上,中日韩都面临一些共同的难点,其中便包括不作为侵权的执行问题、参照债权执行的其他财产执行的问题等。这些问题留待中日韩学者们进一步深化交流和研讨。最后,肖建国教授特别感谢西南政法大学的组织和筹备,期待能够与各位专家学者们在下一届中日韩民事诉讼法学术研讨会上再相聚。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史明洲副教授和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朴顺善副教授分别全程担任本届中日韩民事诉讼法学术研讨会的日语翻译和韩语翻译。

至此,第三届中日韩民事诉讼法学术研讨会在激烈的氛围与热烈的掌声中圆满落幕。中日韩民事诉讼法学术研讨会旨在汇聚东亚专家学者共同探讨民事诉讼中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进一步推动民事诉讼法的国际学术交流。在第三届中日韩民事诉讼法学术研讨会中,中日韩学者围绕强制执行法最核心的问题开展深入交流,围绕各国民事强制执行法的立法过程、实践现状与面临的问题进行了充分研讨,从而为我国制定具有本土特色与国际视野的民事强制执行法贡献智慧。

会议综述由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民事诉讼法硕士生黄静怡、李蓁彤、张盈瑾、赵玲、王春风、杨雪婷、郭子羽、郑文杰、胡雨晴、周姗姗、班钰烜、黄云松、唐梓蕊、杨志英、杨珂琦根据录音整理,黄云松负责统稿,谷佳杰负责最后修定,在此一并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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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张馨予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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