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单信用证格式指导文件
2023年1月重新发布
该文件强调,在申请人和受益人之间建立良好关系的情况下,简单跟单信用证是一种增值选项。因此,该文件为实现直接、简单的跟单信用证格式所需的最佳要求提供了指导。
国际标准银行实务
正如ISBP 745先期事项(iv)所述,如果对开证或修改申请、和信用证开立或有关的任何修改的细节予以谨慎注意,审单阶段出现的许多问题都能够得以避免或解决。多年来,国际商会的许多意见都强调了由于信用证起草不当所可能导致的问题和复杂情况。除此之外,信用证中包含过多的细节和/或包含了仅属于基础协议/合同的条款,会造成意想不到的后果并造成付款延迟。
条款和条件
申请人和受益人应仔细考虑交单时所需提交的单据、单据的签发人、单据的内容以及所需要的交单时间。跟单信用证不得包含模棱两可或有多种解释的措辞,也不得规定无法从单据表面确定是否满足的条件。信用证只需要规定必须提交的单据(例如用于清关目的)。
MT700报文栏位建议
MT700报文栏位
评论和指导
:40A:跟单信用证形式
不可撤销/可转让/备用
UCP600不再涵盖可撤销信用证。因此,预计“不可撤销”这一词将始终具有相关性。“可转让”和/或“备用”的额外需求将来自买方/卖方的协议要求。
:20:跟单信用证编号
[跟单信用证号码]
开证行唯一参考号。
:31C:开立日期
年月日
开证行认为信用证已开立的日期。
:40E:适用规则
UCP最新版本
EUCP最新版本
UCPURR最新版本
应考虑eUCP是否可以适用全部或仅适用部分单据的提交。
在这方面,请参阅eUCP 2.0版和相关分析:
https://cdn.iccwbo.org/content/uploads/sites/3/2019/07/ic c-commentary-on-eucp-2-0-and-eurc-1-0-article-by-articleanalysis.pdf
:31D:截止日和交单地点
年月日[地点/国家]
确保该栏位与41D栏位相匹配。
建议交单地点在受益人所在国。
:50:申请人
[申请人姓名和地址]
建议尽可能避免添加额外的联络细节,例如电话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申请人和受益人之间已经知道这些信息。
:59:受益人
[受益人姓名和地址]
建议尽可能避免添加额外的联络细节,例如电话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申请人和受益人之间已经知道这些信息)。
:32B:币别,金额
[币别和金额]
本栏位显示的金额应代表在跟单信用证项下作出一次或多次相符交单后应付给受益人的金额。
:39A:信用证金额溢短装
可选项栏位——注意UCP600第30条
:41D:兑用方式
【指定银行名称】
即期付款
延期付款
议付
该栏位应与31D栏位中出现的信息相匹配。
正如国际商会关于跟单信用证项下汇票的使用的指导文件所述—— https://iccwbo.org/publication/guidance-paper-usedrafts-bills-exchange-documentary-credits-executivesummary/ - 建议减少即期跟单信用证要求出具汇票的习惯,特别是以开证行、保兑行或指定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除非出于特定的商业、监管或法律原因。
此外,建议银行开立远期跟单信用证时选择延期付款而非承兑汇票的方式,除非出于特定的商业、监管或法律原因要求出具银行承兑汇票。
:43P:分批装运
可选项栏位——UCP600第31(a)条强调允许分批装运(或支取)。因此,如果允许任何数量的分批装运,则无需填写本栏位。目前有一个新代码 “CONDITIONAL” 作为可选项。如果使用“CONDITIONAL”,则需要在47A栏位中添加具体细节。
:43T:转运
可选项栏位——当要求提交多式运输单据时,信用证不得禁止转运。目前有一个新代码 “CONDITIONAL” 作为可选项。如果使用“CONDITIONAL”,则需要在47A栏位中添加具体细节。
:44C:最迟装运日
年月日
可选项栏位但建议填写——确保最迟装运日与交单期、截止日相匹配(31D栏位):最迟装运日+交单期(21天)=截止日,应知晓如果匹配性没有被合理地核算,交单期可能会缩短,因为所有交单都必须在截止日当天或之前完成。
:45A:货物描述
[货物的简要描述和商定的贸易术语]
可选项栏位但建议填写——确保货物描述尽可能简明扼要。
冗长的细节实际上几乎没有或根本没有为申请人提供与将收到的货物有关的保护,因为银行不会以任何方式核实货物。
46A:单据要求
(任何单据要求的描述)
可选项栏位但建议填写
仅规定那些绝对必须提交的单据。请记住,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可能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任何与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有关的问题都不在UCP600管辖的范围内。
确保单据规定尽可能简洁,同时仍能满足必要的合同要求。
对于UCP600和/或ISBP 745中特别提及的单据,只需规定UCP600/ISBP 745未提及的要求。
例如,不建议规定“全套清洁已装船正本多式联运提单”,而应仅规定“多式联运提单”。
对于UCP600和/或ISBP 745中特别提及的单据,避免添加修改或排除条款或段落的进一步要求。
例如,除非绝对必要,否则不建议要求发票必须“签字”。
对于UCP600和/或ISBP 745中未特别提及的单据,提供签发实体的名称,并用清晰准确的措辞描述内容要求。
建议单据要求尽可能仅限于发票和运输单据。任何额外的单据,应在信用证之外,由卖方直接给到买方。
:47A:附加条件
(适用于信用证但与货物和/或服务的描述或单据内容无关的条件)
可选项栏位——所有单据化要求应显示在46A栏位中。
只有在绝对必要时才添加附加条件,避免包含会分别修改或排除UCP600或ISBP 745中条款和段落的要求。
避免添加适用于所有提交单据的总要求。
例如,“所有单据应注明信用证号码和日期,以及开证行名称”。
:71D:费用
[费用承担方]
可选项栏位但建议填写——在开证行费用由受益人承担的情况下,还应注明实际费用或要收取费用所使用的计算公式。
:49:保兑指示
[添加保兑指示]
增加保兑的要求,通常由受益人在其销售合同、形式发票或其他形式的协议中提出。
:78:对付款/承兑/议付银行的指示
收到相符交单后,请向[偿付行]获取偿付。该偿付适用urr725
收到相符交单后,请借记我们的账户。
可选项栏位,用于注明特别提供给被要求承付或议付的银行(如有)的信息。例如,偿付条件(当53a栏位中没未提及偿付银行时)、将单据给到开证行的详细信息等。
建议尽可能将资金直接支付给指定银行(如有说明)。左边提到的两个条款为示例,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重新拟定的。
参考文献
《1882年汇票法》(英国)
《哥伦比亚法律评论》,第22卷第4期,1922年4月
《无纸化信用证及相关的物权单据》—鲍里斯•科佐尔切克,1992年
《UCP500标准跟单信用证格式》,国际商会第516号出版物,查尔斯•德尔•巴斯托,1993年
《国际贸易法》,汉斯•范•霍特,1995年
《跟单信用证法》,罗尔夫•A•舒特策博士和加布里埃尔•方檀博士,2001年
《跟单信用证深度观察》,第7卷第3期,莱茵哈德•兰格里奇,2001年7-9月
《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版
《UCP600详解》,罗恩•卡茨,2008年
《完整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丹•泰勒,2008年
《信用证议付实践和法律:规则的演变》,詹姆斯•E•伯恩教授,2007年7月
《杰克:跟单信用证》,第四版-阿里•马莱克•QC & 戴维•奎斯特,2009年
《跟单信用证深度观察》,第16卷第2期,金·辛德伯格,2010年4—6月
《关于审核UCP600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2013年
《预付延期付款信用证》,戴维•梅内尔,2013年11月
《跟单信用证深度观察》,第19卷第4期,鲁瓦拉扬•伯斯,2013年10-12月
《信用证,法律与合规实践》,埃比尼泽•阿多多,2014年
《跟单信用证深度观察》,第20卷第1期,鲍勃•罗奈,2014年1-3月
《国际商会跟单金融产品争议专家解决规则》,2015年
《国际商会国家委员会对“关于修订UCP咨询”的反馈意见》,2017年6月
《跟单信用证世界,正反观点:更多证据表明为何问题来自于实际操作而非UCP600规则》,戴维•梅内尔,2018年1月领英—贸易金融集团和其它,2018年
本文件由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组织翻译
翻译:方燕旎、项筱琼
译审:徐珺
1、《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关于装船批注要求的建议》
翻译:项筱琼、方燕旎、成佳敏、王永梅
译审:徐珺
2、《关于严格相符原则的说明》
翻译:成佳敏、王永梅
译审:徐珺
3、《关于跟单信用证项下汇票使用的指引文件》有关的补充资料
翻译:申丽珍、周晋、秦浩东、李晓丽
译审:徐珺
4、《跟单信用证格式指导文件》
翻译:方燕旎、项筱琼
译审:徐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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