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申请劳动仲裁时间到底是六十天还是一年?

「法律解答」

只说对了一部分。

关于六十天的规定,来自于《原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三条规定,而该司法解释已经被废止,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并没有关于六十天期间的规定。

《原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2008) (已废止)》第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因此,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后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受一年时效的限制。其中,一般时效属于可变期间,索要劳动报酬则属于不可变期间。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可变期间是指只要在该期间内劳动者有证据证明自己向用人单位主张过权利的,那么重新开始起算时效。

而不可变期间是指超过了该期间劳动者申请仲裁则劳动仲裁委和法院会不予受理。

很多劳动者自己在网上到处搜索到的司法解释、案例或回答,以前是对的现在是错的,因为司法解释和法律规定早已发生变化一定要注意鉴别。

而且即便过了时效在实践中也有救济方式和方法,切莫灰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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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王之焰,执业律师,具有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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