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陈述

方某某因"胆囊结石伴急性胆囊炎"于2019年11月5日入住X大学附属医院普外科。入院后积极完善术前相关检查。2019年11月11日在全麻下行胆囊切除术。手术后患者于2019年11月15日出现排尿困难。泌尿外科和肾内科会诊意见:术后血肌酐进行性升高,可能原因为感染或手术创伤应激,建议肾脏替代治疗。

随后于2019年11月16至手术室请麻醉科行【中心静脉穿刺置管术】。麻醉医生在行右颈内静脉穿刺置管时,误将导丝遗落在受害人方某某的右颈内静脉及上腔静脉中。并于2019年11月17日行上腔静脉造影、颈内静脉异物取出术将遗落在受害人静脉血管中的导丝取出。

此后,受害人方某某反复进出医院重症监护室,持续出现抽搐及全身水肿等症状。虽经医多学科多次会诊及病例讨论,却始终没有确定病因,患者2020年1月2日因肾功能不全、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二、被告x大学附属医院辩称

1、该患者术前有高血压、糖尿病、慢性肾功不全病史多年,曾做过冠脉搭桥手术,乳腺癌手术,术前已经存在肾功不全等多种复杂合并症。

2、术前麻醉科会诊,明确告知患方风险,患方知情并选择签字同意。术前麻醉科、肾内科、心血管内科、呼吸内科进行了会诊,一致认为:患者术中和术后可能合并心、肺、肝、肾等重要脏器功能不全,术中术后心脑血管意外,严重时可能进入ICU病房,费用高、预后差,病人及家属愿意承担上述风险及并发症,要求手术。

3、术前麻醉知情同意书告知。全身麻醉,术前夹杂症术中术后可能加重,家属知情并选择签字同意。

4、术后第6天患者出现血肌酐进行性升高,并出现多器官功能衰竭,心衰不能平卧,本应去ICU治疗但家属因费用问题拒绝去ICU,请麻醉科行中心静脉置管透析治疗。患者当时状态很差,不能平卧,值班操作医生是经验丰富的高年资主治医师(现已经晋升为副教授),充分和家属告知操作风险,家属签字,有特殊治疗知情同意书,家属表示理解操作风险并签字。

5、在操作过程中患者不能像其他患者那样平卧(此操作需要头低位,该患者存在心功不全不能耐受头低位),穿刺时处于头高位造成了穿刺困难,拔出导丝操作医生发现导丝不完整,立即协调相关科室进行检查会诊,发现确实有部分导丝残留。

我们不同意鉴定意见中认为医方存在未尽到谨慎操作义务的说法,因为此患者病情不同于其他患者,病情危重不能平卧,操作医生慎之又慎进行了操作,当即发现问题并处理。

6、有资料报道美国每年有500万例深静脉置管,约伴有15%的并发症,其中导丝滞留占有一定比重。

7、对于危重患者此项操作可能造成并发症增加,当班医生正因为勇于担当才处理问题,否则各科室互相推诿谁也不愿意做一些风险大的治疗和操作。

三、鉴定意见

x大学附属医院的诊疗过错原因力大小为【轻微至次要】原因。

四、医疗过错分析

1、患者2019年8月12日因“右上腹痛一周”至x大学附属医院就诊,医方根据主诉、现病史、辅助检查等结果初步诊断其胆囊炎等成立,予以胆囊穿刺术并建议择期行胆囊切除术的处置符合临床诊疗规范及患者病情客观需要。

2、患者2019年11月5日因“胆囊穿刺术后3个月”再次至医方处就诊,医方根据主诉、现病史、既往史等初步诊断为胆囊结石伴胆囊炎等成立。医方行腹腔镜下胆囊切除术,存在适应证,无绝对禁忌证,符合临床诊疗规范及患者病情客观需要。

3、术后患者出现少尿、血肌酐升高,医方经相关会诊后予以肾脏替代治疗,符合临床诊疗常规。但是,医方于11月16日进行颈内静脉置管术的拔管过程中将导丝滞留于患者颈内静脉,未尽到谨慎操作之义务,存在医疗过错。

五、法院判决

2021年12月1日判决,被告x大学附属医院承担【20%】的责任,赔偿【16万】元。

六、律师说法

实践中这类案例医院要承担全部责任吗?

1.实践中有不少深静脉置管、动脉穿刺、介入手术遗留导管导丝在血管内的情形,但发生后并不直接认定这就是医疗过错,需要进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如果遗留导管导丝在体内还未察觉,鉴定机构大多鉴定为【主要责任】;

2.如果遗留导管导丝在体内,短期内积极进行治疗,鉴定为【同等责任】的多见,毕竟这是手术风险之一,难以完全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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