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的命是命,我老公的命就不是?”辽宁丹东,一女子的丈夫在配合警方开锁时,因屋内煤气爆炸不幸身亡。那场事故还导致民警一死一伤,可是死亡民警记了一等功,其他受到损害的人,也都获得了补偿,唯独女子什么赔偿都没有。女子为了让警方负责,打了3年的官司,却全都败诉。
(来源:济南时报-新黄河)
站在街道办的门口,王女士的心就和吹在脸上的寒风一样凄凉,她的丈夫阿军在3年前的那场事故中去世,然而在所有人眼中,他的死亡无足轻重。
3年前的一个凌晨,王女士和丈夫阿军被一阵急促的手机铃声给吵醒,他们迷迷糊糊的看了眼时间,才凌晨4点36分。
这是一个通知阿军上工的电话,阿军是一名锁匠,他经常需要协助警方的行动。无论是抓人还是抓赌,他都随叫随到。
作为妻子,王女士早已习惯了阿军的工作,所以在接完电话后,王女士和阿军立即起身准备工具。
这次的任务很紧急,一个女子在家开煤气自杀,其母报警求助,需要阿军去配合开锁。
人命关天,王女士和阿军都没洗漱,直接赶往事发现场,但在中途阿军突然让王女士下车先去买菜,还叮嘱说:“你买完菜在这等我,我干完活儿接你回去。”
然而令王女士没想到的是,这却是阿军留给她的最后一句话。半个多小时后,伴随着一声巨大的爆炸声,阿军和一名民警倒下了,再也没醒来。
这次的煤气爆炸造成了3死4伤,还导致了多户居民房屋出现安全隐患。
事后,当地政府部门向受损居民支付了每月6000元的住房补贴,牺牲的民警也被追记了一等功,可唯独阿军,什么补偿都没得到。
王女士抱着阿军的遗像泣不成声,意外来得这么突然,那个家中的顶梁柱,那个伴随自己半生的丈夫就这么没了。
王女士十分不甘心,她要为阿军的死亡讨个说法,她认为警方理应为阿军的人身安全负责。
之后,王女士拿着与涉事公安机关签署的一份《责任状》,提出了国家赔偿申请,要求赔偿丧葬费2.5926万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20万元、一次性补助金103.704万元等,共计231万元。
可是公安机关却表示,公安机关没有侵权事实,王女士找错了索赔对象。
对于公安机关的态度,王女士失望至极,但她连续起诉三次,均被法院判决驳回。
法院的理由是,阿军的情况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因为民警在此间没有过错,是报警人王某操作失误才导致的爆炸,故阿军应当向王某索赔。
对于此事,有网友认为应当公安机关应当赔偿,毕竟阿军是为公安机关办事而死亡的。
但也有网友表示,虽然我也认为应当给予一定的赔偿或补偿,但既然是报案人操作失误导致的爆炸,为何要警方来承担赔偿?
那王女士到底该找谁来索赔?
首先,法院不支持国家赔偿并没有问题。
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也就是说,在国家机关存在过错,且这个错误与阿军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的,才符合国家赔偿的条件。
可本次事件中,公安机关叫阿军来开锁,这并没有错,因为他是备案过的锁匠,而且法院也调查清楚了,爆炸并非公安机关所致。
因此,王女士申请国家赔偿,这的确有些困难。
其次,警方应当对阿军的家属予以补偿。
阿军是为配合警方执行任务而死亡,这不管是从法律上,或是从道义上,警方都应当予以一定的慰问。
人民警察法第34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公民和组织因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或者补偿。
其实,补偿和赔偿是完全不同的概念。赔偿是因为行为人存在过错,受害人才能主张赔偿,而补偿并不需要行为人存在过错,一般都是人道主义补偿,是道德层面的。
这也是为何王女士三审都败诉的原因。
第三,王女士可以向王某主张赔偿。
法院调查发现,这次的爆炸是王某的过错导致,且造成了多人死亡,那么王某的行为就涉嫌过失犯罪。
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7年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既然这是一起刑事案件了,那么王女士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王某进行赔偿。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在刑事案件中,一般不支持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只支持一些实际损失。比如:丧葬费、医疗费、交通费等。
因此,王女士主张231万的赔偿,基本也是不能实现的。
对于此事,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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