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很多朋友问我,他们过去是在国有企业工作,有的是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因为工作的需要从企业领导岗位调入机关担任领导干部,有的以前是企业的工作人员,在企业缴纳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考入机关当上了公务员。

特别是在2014年9月之前,从企业调入机关的工作的工作人员,更是满肚子的委屈。他们认为,他们当时从企业调入机关时,当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也在按照当时的政策,缴纳机关事业单位试点期间的养老保险

但在办理退休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是从2014年10月才开始正式计算的,2014年9月之前在试点期间缴纳的养老保险,一直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而在2014年9月之前从企业调入机关的领导干部,或是从企业考入机关的公务员,在企业的实际缴费年限,只能计算为机关的实际缴费年限,调入机关后缴纳的机关事业单位试点期间的养老保险,则要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虽然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只相差两个字,而且都是缴费年限,但视同和实际在计算养老金产生的差异是不同的,导致养老金计算的结果也是不同的。

特别是那些过去整体从企业转入事业单位的职工感觉吃了亏。比如过去企业办的学校,医院等,由于政策的变化,为了减轻的负担,将过去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成建制划分地方管理,这些职工的身份原来是企业职工,也缴纳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是退休时,他们那原来在企业实际缴费年限也只能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而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

各地之所以会将2014年9月之前,在企业的缴费年限只能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而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这也是两种制度的衔接过渡期出现的新问题。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从1992年开始实施的,自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以后,企业和个人只有按照国家政策的规定,依法缴纳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才能计算正式工龄和缴费年限。

由于各个企业的工资差别很大,缴费基数差别也是很大的,如果完全按照视同缴费年限来计算,其实对职工权益是有影响的。按照实际缴费年限计算,更能真实反映参保人的真实情况,更符合参保人的实际。

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试点期间缴纳的养老保险,由于是属于试点性质的,探索性的,而且工作人员在办理退休时,也是按照原来的老制度办理退休,并没有按照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来办理退休。

在2014年10月1日,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以后,按照国发(2015)2号文件,即《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精神,统一将机关共工作人员在2014年9月之前,试点期间缴纳的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按照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实际缴费年限统一从2014年10月1日开始计算。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出台了具体的实施办法。按照人社部发(2015)28号文件的规定,改革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予以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按照这个规定精神,各地在办理退休时,凡是涉及到改革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包含从企业调入机关的领导干部、2014年9月之前从企业考入机关的工作人员,成建制从企业转入事业单位的职工,改革前在企业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都只能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而不能确认为视同缴费年限。

那么对于改革前在企业的实际缴费年限,到了机关以后退休时不能确认为视同缴费年限,工作人员在办理退休时是不是真的要吃亏呢?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如果改革前是企业领导人员,这是不吃亏的。因为企业领导人员在企业拿的是高薪或是年薪制,缴费指数基本上都能达到3.0,到了机关以后实际缴费指数是达不到3.0的,平均以后的缴费指数是非常高的,再加上个人账户储存额比较高,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都比较高的。

对于国有企业成建制转入事业单位的职工,实际上也没有吃亏之说。在国有企业也是按照本人的实际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当时的企业工资水平都要高于机关事业单位,所以平均缴费指数也会高于机关事业单位。

只有过去那些缴费指数在0.6的人,由于缴费基数比较低,个人账户储存额不高,转入机关后,由于视同缴费年限要计算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相比,过渡性养老金可能会高于个人账户养老金。

但能从企业考上公务员的人,在企业工作的时间也不是很长,基本上就是几年的时间,毕竟公务员考试的年龄是有规定的。几年的实际缴费年限,如果到机关后获得提拔以后,其实也还有相当长的机关视同缴费年限,总体对养老金的影响不是很大。

当然也会有一定的影响。但这是个人成长的历史,政策上的一刀切是不会考虑那么仔细,也不会照顾到每一个人的特殊情况。

综上在2014年9月之前,也就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前,在企业工作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在2014年10月机关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以后,以前在企业的实际缴费年限,不能确认为视同缴费年限,这是根据人社部发(2015)28号文件的规定精神来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