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判决火了!”广东广州,一男子骑电动自行车,行至某路段时,一男孩突然从侧面,向道路中间冲出,男子躲避不及,与男孩相撞。事发后,男孩家长将男子告上法庭,诉求法院判令男子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等合计3.5万元,男子以为自己稳操胜券,哪曾想,法院竟判他承担70%的责任!
(来源:极目新闻)
"这不公平!"张某手里紧握着事故认定书,大声喊道,其声音在空旷的房间里回荡。
这天,张某骑电动自行车出门办事,行至某路段时,一男孩突然从侧面冲出来,张某立即采取制动措施,但还是晚了。
砰的一声,张某和男孩撞到了一起。
从视频可以看到,事发路段两边都停满了车辆,两个小区的男孩,正在道路上奔跑玩耍。
张某骑车经过该路段时,其中一个男孩刚好从旁边的一排车辆中冲出。
张某回忆说,停车位的车辆都很高,他骑车的时候,完全没有看到有孩子在里面。
车辆和男孩相撞后,男孩受伤倒地,张某的电动车也有损伤。
事故发生后,张某开车陪男孩和家长,先后到两个医院挂号、治疗,并垫付挂号费。
医生检查说,“小朋友的骨头没问题,主要是面部有外伤。”
诊断结果为:右侧颌面部外伤、上唇系带裂伤、头部损伤,并共缝合约30针。
随后,张某配合交警现场勘查。
让人没想到的是,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0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简单地说,在不存在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情况下,交警会根据事故双方的过错,划分双方的责任。
那么,本案中的张某,有什么过错呢?
认定书说,事发现场为海珠区某小区内部道路,未设置交通线,小区出入口设置有限速5公里的限速标志,水泥路面干燥完好。
认定书认为,张某驾驶非机动车,超过限速标识明的最高时速,未遵守交通安全规定,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交警卷宗显示,事发时,张某电动自行车车速为每小时14公里。
收到事故认定书后,张某不服,他认为他没有责任,遂提出了复议(实际上是复核)。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1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之后,交警大队再次出具了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认定,张某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未遵守交通安全规定,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和前一份事故认定书相比,第二份少了超速行驶,责任也由全部责任,改成了主要责任。
拿到复核结果之后,张某的脑海中不断回放着那场事故的情景,内心充满了愤怒和不平,他无法接受认定书上的主要责任判定。
张某很想走到交警队的柜台前,将认定书狠狠地拍在桌子上,但他没有,他的抗争方式是不按照事故认定书的认定,履行赔偿责任。
今年6月,索赔未果的男孩家长,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法庭。
男孩家长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张某赔偿医药费、交通费、护理费,以及后续的治疗、整容、误工、精神损害等,共计3.5万元。
非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事故,性质上属于普通的侵权纠纷,适用《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
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张某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在本次事件中存在过错。张某存在过错吗?
有人提出,男孩突然从旁边冲到马路中间,张某已经第一时间刹车了,张某没有过错。是这样吗?
前文已经说了,交警的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而交警在作出事故认定之前,对现场进行了勘查。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在审案时,一般来说,会直接采纳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根据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进行判决。
注意,这里说了,是一般来说。
如果有足够的证据来推翻认定书的结论,法院也可以不采纳,因为认定书的本质,只是一个证据和参考。
然而,法院经审理后,综合本案情况,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判张某承担本次事故70%的赔偿责任。
目前,张某表示,他不存在任何驾驶上的不当操作,属无过错方,会进行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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