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村组同意,2010年董雪娥和王某甲的户籍登记在陕西省永寿县XX镇XX村XX村XX小组。随后,他们被划拨土地,并办理了农村合作医疗证。董雪娥曾经是村上的贫困户,享受了相关扶贫政策。因此,董雪娥和王某甲具备了永寿县XX镇XX村XX村XX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应享有村民的待遇。

然而,被上诉人永寿县永平镇永合村村民委员会和永寿县XX镇XX村XX村XX小组未将土地补偿款分配给董雪娥和王某甲,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因此,董雪娥和王某甲提起了上诉。

在一审法院,对于土地补偿款的分配问题,法院认定董雪娥和王某甲并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拒绝了他们的诉讼请求。然而,在二审过程中,董雪娥和王某甲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他们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包括户口本、宅基地照片、农村合作医疗证等。此外,他们还提供了扶贫资料,证明董雪娥曾是村上的贫困户。而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也证实了这些事实。

综合考虑上述证据,二审法院认定董雪娥和王某甲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享有村民待遇。因此,法院支持了他们的上诉请求,并要求被上诉人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土地补偿款16000元给董雪娥和王某甲。

此外,法院还减半收取了一审和二审的案件受理费,并规定如被上诉人未按时支付土地补偿款,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支持了董雪娥和王某甲的诉讼请求,撤销了一审判决,并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土地补偿款。这个判决是终审判决,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