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的第五十条通过列举立法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了规定,具体规定了6种侵权行为和1条兜底行为条款,其中涉及的侵权行为包括: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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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商标法》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了列举,但是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判断是否存在商标侵权,往往需要结合各种不同的情况,例如在对“销售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事件进行分析的时候,势必会对“是否同一种商品”“被控侵权商标与商标权利人的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等问题来进行研判。为了便于直观的理解商标侵权行为,下面将采用案例分析的方式对商标侵权的行为进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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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一: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商标相同是指两个商标在视觉上或者是声音商标在听觉以及感知上完全相同或者基本没有差别。所谓基本没有差别,是指两个商标虽有个别的次要部分非完全相同,但是主要的部分完全相同或者是在整体观感上几乎没有差别,以治愈在一般注意力下,相关的民众或者消费者很难在视觉上或听觉上将两者分开,而这种方式属于较明显的商标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方式十分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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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发生商标侵权行为且引发纠纷时,当事人可以先进行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是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概括而言,即可采取协商、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和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这也是在实践中主要采用的维权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