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关于住房公积金支持多子女家庭租购住房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住房公积金支持人才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支持多子女家庭和四类人才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或二套改善性住房,最高可贷120万元,而洛阳的某些公积金也已经可以贷最高100万元了。
12月12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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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120万
多子女家庭租房 可按家庭年缴存额或租房提取最高额提取
《关于住房公积金支持多子女家庭租购住房有关事项的通知》,支持多子女家庭购买首套或二套改善性住房,其中多子女家庭是指符合国家政策已生育或合法收养二孩(含)及以上子女,且至少有一名未成年子女的家庭。
多子女家庭在郑州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因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按照家庭年缴存金额或租房提取最高限额提取。
多子女家庭在郑州市行政区域内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住房的,贷款金额可执行贷款最高额度的1.2倍,目前可申请120万元;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的,贷款金额按照贷款最高额度执行,目前可申请100万元。
多子女家庭办理业务时需要哪些材料?通知显示,在实现大数据联网查询或开通网上办理之前,多子女家庭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时可持结婚证、户口本(或者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收养的提供相关证明)等材料到各政务服务大厅住房公积金分厅申请办理。
对多子女家庭的支持政策,自2023年12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为三年。
四类人才购家庭首套房可按双缴存家庭政策认定贷款金额
《关于住房公积金支持人才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旨在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支持我市建设国家人才高地,集聚人才促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政策支持的人才对象为四类,分别是: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急需紧缺人才、社会事业优秀人才、博士。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急需紧缺人才和社会事业优秀人才依据人才管理部门提供的信息名录认证;博士依据学位和学历证书认证。
支持对象在郑州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缴存至办理退休手续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之日。
支持对象在郑州市行政区域内租赁住房的,可按照实际支出的租金金额提取住房公积金。
支持对象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
按照以下内容进行认定:
1.支持对象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迁出地和迁入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可合并计算。
2.支持对象在郑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家庭首套住房时,可按照首次首套双缴存家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认定贷款金额。
3.支持对象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按照工作迁出地或迁入地家庭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认定还款能力。
人才支持政策自2023年12月12日起施行。
洛阳公积金最高可贷100万
郑州公积金贷款额度提高之后,很多网友关心洛阳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什么时候提高,其实洛阳在2020年7月已经调整了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目前经过洛阳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详见文章第3部分),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100万,单职工个人目前还是最高贷55万,双职工最高贷65万,青年人才最高也是贷65万(认定标准详见文章第4部分)。
2020年7月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发了《洛阳市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新办法中对公积金贷款额度、异地贷款、组合贷等都做出了详细说明,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100万。
洛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
第三条 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整借零还,贷款担保的原则。
第四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为本市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审批公积金贷款申请,监督公积 金贷款借贷和结算。
第五条 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 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并对其进行监督、考核和管理。受委托银行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批准确定。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凡在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连续按月足额缴存 6 个月(含)以上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均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缴存起始日的认定以公积金账户开设之日为准。职工因工作变动造成欠缴 3 个月(含)以内的,在申请贷款时已将欠缴的住 房公积金补齐并恢复逐月缴存的,可视同连续缴存。
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个人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住房交易行为真实、合法、有效;
(四)建造、翻建的自住住房,借款人应提供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工程预算以及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大修的自住住房,借款人应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工程概预算等符合相关管理部门规定的文件。
(五)已按国家有关政策支付首付款;
(六)同意按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七)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以下统称借款人),已婚者,其配偶须为共同借款人。
第八条 借款人或其配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
(一)有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
(二)第三次(含)以上使用公积金贷款的;
(三)所购住房系家庭名下(含未成年子女)第三套及上住房的;
(四)购买配偶、子女、本人父母或配偶父母住房的;
(五)离婚两年内,职工与原配偶之间买卖住房的;
(六)所购住房产权共有人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之外的。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九条 单笔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单职工缴存家庭45万元,双职工缴存家庭55万元,经我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100万元。贷款最高额度的变动由管委会决定,并及时对外公布。
具体贷款额度按照以下方式核定计算并取其中最低值:
(一)按借款人还贷能力计算:月还款额度≤夫妻双方缴存基数之和×50%;
(二)按个人账户余额和缴存时间计算: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 ×10 倍×缴存时间系数(账户余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缴存时间(月)与缴存时间系数对照如下:
6<缴存时间≤12 缴存时间系数为 0.7;
12<缴存时间≤24 缴存时间系数为 1.0;
24<缴存时间≤36 缴存时间系数为 1.1;
36<缴存时间≤48 缴存时间系数为 1.2;
48<缴存时间≤60 缴存时间系数为 1.5;
60<缴存时间 缴存时间系数为 2。
借款人及配偶账户余额之和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且余额不得提取使用。缴存时间系数由管理中心依据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率情况 合理确定并适时进行调整。我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不受此条款的限制。
(三)未使用(包含提取和贷款,下同)过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贷款额度最低按 15 万元核定;已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贷款额度最低按 10 万元核定。
(四)购买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高于房屋总价款减去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金额;最低首付款比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条 购买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 30 年;购买二手住房或者建造、翻建、大修自建住房的,贷款年限为 30 年减去房屋建成年份数,但不得超过 20 年。借款人的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后 5 年(女性为 60 周岁,男性为 65 周岁,国家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一条 首套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法定利率执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 1 月 1 日开始按调整后的贷款利率档次执行。
第十二条 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公积金贷款利率的 1.1 倍。
第四章 异地贷款
第十三条 异地贷款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以外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贷款条件,均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十四条 异地贷款职工申请贷款时,除本办法规定的资料外,须提供缴存地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使用证明。
第五章 组合贷款
第十五条 组合贷款是指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费用时,可同时向受委托银行申请贷款,由受委托银行以公积金贷款和银行个人住房贷款 组合形式向职工发放的专项住房贷款。
第十六条 组合贷款中,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额度由受委托银行自行确定,首付款应同时符合管理中心和商业银行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组合贷款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不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应当按照规定处理抵押物、质押物,或者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第六章 贷款担保
第十八条 借款人采用住房抵押担保的,应当以所购买的住 房作为抵押物,同时应签订抵押合同,依法办理住房抵押登记手 续。已设定抵押的住房、借款人所购买的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 可证的住房或者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不得用于抵押担 保。抵押住房的现值,由管理中心按照购买该住房的总价款或者 该住房评估价值确定。抵押值最高不得超过抵押住房现值的 80%。
第十九条 借款人采用质押担保的,必须以国债、受委托银 行存单等管理中心认可的有价证券作为质押物,有价证券金额不 得低于借款本息。
第二十条 借款人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须与管理中心委托 的保证人签订书面担保合同。保证人作为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人,在贷款偿还期内应当履行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 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物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贷款申请和偿还
第二十二条 公积金贷款办理过程中,对于符合政策、资料齐全的贷款申请,应自受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 贷款的决定,并通知借款申请人;对于具备贷款发放条件的,应 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
第二十三条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 1 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归还贷款本息。
借款人可以按照下列两种方式之一归还贷款本息:
(一)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贷款期间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
(二)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还款方式,一经确定,不得更改。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自受委托银行扣款之日起应当按照借款 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提前将每月应还贷款本息存入约定的还款帐户,以备银行扣划;借款人也可签订《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 公积金贷款协议书》,委托管理中心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 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五条 自贷款发放之日起,借款人可根据自身经济条件,申请提前全部或部分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 应及时办理解除抵押手续。
(一)提前偿还全部贷款的,已还的贷款本息不再重新计算, 借款人只需支付上次扣款日至贷款结清日之间的利息及剩余本金。
(二)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的,按剩余本金及剩余期限(可变更但不得长于剩余期限)重新计算每月还款额。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在贷款期内,必须遵守借款合同、抵押 合同的约定,要配合管理中心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七条 公积金贷款具体办理资料和办理流程由管理中心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在还款期内如需解除或变更借款合同,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采用保证担保的,还须征得保证人书面同意后,依法签订变更合同。变更合同未生效以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和受委托 银行有权停止支付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全部贷款:
(一)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 料的;
(二)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者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的,抵押物受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的,质押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提供新的保证担保或新抵押(质押 物)的;
(三)不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四)未经抵押权人或受委托银行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的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第三十条 借款人累计六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的、被依法宣告失踪或移居国外的,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受赠人拒不偿还贷款本息或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管理中心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提前处分抵押物或者质押物,属保证担保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 抵押权人按照有关规定处分抵押房产,所获价款按下列顺序依次分配:
(一)支付抵押房产拍卖费和处理抵押房产的其他费用;
(二)扣除抵押房产应缴纳的税款;
(三)清偿公积金贷款本息及支付的违约金;
(四) 清偿银行贷款本息及支付的违约金;
(五)剩余金额退还抵押人。处分抵押房产所得金额不足以支付贷款本息和违约金、赔偿 金时,抵押权人有权向借款人追偿不足的部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上级政策为准;现行管理中心信贷政策与本 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洛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
一、认定范围及条件
(一)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范围为在洛工作、来洛自主创业、我市全职或柔性引进的人才,重点是符合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 范区洛阳片区、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565”产 业体系建设急需的高精尖缺人才。国家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列入认定对象。
(二)高层次人才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2.有优良的职业操守和严谨的科研作风;
3.有较强的创新创业能力,学术技术、经营管理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能够引领和带动我市某一领域科技进步、产业 升级、文化繁荣、社会发展和管理服务水平突破或提升;
4.年龄一般应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贡献突出或急需紧缺人才,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二、认定分类及标准
我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分为:顶尖人才(A类人才)、领军人才 (B类人才)、拔尖人才(C类人才)和地方突出贡献人才(D类 人才)四大类。
具体标准如下:
(一)顶尖人才(A类人才)、领军人才(B类人才)、拔尖人才(C类人才)是指按照《河南省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 (豫人才〔2017〕5号)认定的相应层次人才。
(二)地方突出贡献入才(D类人才)是指符合我市“9+2”工 作布局所需的创新型和紧缺型人才。
主要包括:省重大新型研发机构负责人、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负责人、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负 责人;中国500强企业二级公司或地区总部经营管理及技术研发 主要负责人;我市认定的创新型大院大所大企业主要负责人;获得“河洛英才计划”支持的团队带头人;获评“河洛大工匠”的高技能 人才;在届的洛阳市优秀专家等;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其他地方突出贡献人才。
人才分类认定实行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需求状况,定期修订完善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标准。对产业 发展急需、社会贡献较大、现行标准没有界定的“专才”,经认定后,享受相应类别的人才政策。
三、支持政策及待遇
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按“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享受相应支持政策和待遇。
(一)奖励补贴。
对全职引进和新入选我市的各类人才,按 照《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打造中西部人才高地的实施 方案》(洛发〔2017〕20号)等规定,享受相应的奖励补贴。
(二)薪酬待遇。
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对经认定的高层次人 才根据实际贡献和学术水平,实行协议工资制、年薪制和项目工资等;用人单位可按照规定获取股权、期权、分红、净资产增值权、特别奖励等方式,对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予以激励。
(三)其他政策。
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可享受住房补贴、 医疗保障、子女入学、出入境、居留便利和税收等优惠政策,具体按市里有关文件执行。
对柔性引进的A、B、C、D类人才,视业绩贡献可与本地同类人才在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表彰奖励、科研立项、成果转化、 生活待遇、医疗保障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经认定的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的高层次人才,相应享受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有关高层次人才 的特殊支持政策。
四、认定程序及管理
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统筹协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市政府国资委、市教育局配合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认定程序
1.提出申请。
个人向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审核认定。
用人单位对申请人各项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出具推荐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按隶属关系报有关部门认定。
(1)各县(市、区)人选,由用人单位将人选名单及材料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党委组 织部会同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技等部门对照认定标准, 研究确定人才层次。
(2)市直(由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将A选名单及材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市管企业人选,由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将人选名单及材料报市政府国资委,由市政府国资委对照认定标准,研究确定人选层次。
(4)市管高等院校(含党组织关系隶属我市的民办高等院校)人选,由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将人选名单及材料报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对照认定标准,研究确定人选层次。
3.人选公示。
人选层次确定后,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政府国资委、市教育局分别在有关媒体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4.发证备案。
经公示无异议的人选,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政府国资委、市教育局将人选名单报市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颁发证书。证书颁发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认定结果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日常管理
1.高层次人才实行任期制,任期为5年,期满继续在我市工作的可自动延期。任期内实行动态管理,对因工作调动等原因不在 我市工作的,适时进行调整;达到更高层次认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相应层次人才的认定。
2.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列入我市高层次人才信息库管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和发展需要,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洛阳市青年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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