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下午,扬州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扬州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颁布新闻发布会,宣布:《扬州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由扬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7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9日批准,自2024年3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施行

《扬州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作为我市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补充立法,坚持“生态优先、统筹发展、分类管理、依法禁养”的原则,重点在实用性、可操作上下功夫,进一步彰显了地方立法特色。全文共五章三十一条,着力对以下九个方面内容作了规范:

(一)关于政府和部门职责。为了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理顺关系,明确各方职责。一是明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和相关监管部门职责,对相关监管部门工作职责进行了细化和明确;二是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在国务院条例规定的基础上,对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的工作职责进行了细化和明确,确保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职责能够纵向到底。

(二)关于畜禽养殖户的标准划分。条例除了规制规模以上的畜禽养殖外,还将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户也纳入调整范围,鉴于本地养殖家禽以鸡鸭鹅等为主,根据猪当量(猪与家禽1:25)的比例换算,确定养殖户标准为常年生猪存栏量10头以上,家禽250只以上,其他畜禽养殖量以折算成猪当量确定养殖规模。

(三)关于禁养区域范围及管理措施。考虑到当前经济形势下行,畜禽养殖业发展较艰难,总体考虑禁养区范围与上位法保持一致,不再扩大。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禁养区域对生态环境的保护较为严格。因此,第十二条规定“畜禽养殖禁止区域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小区)、新增畜禽养殖户;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小区)、畜禽养殖户,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功能区管委会制定计划依法关闭或者搬迁,并依法补偿其经济损失。”

(四)关于限养区域及管理措施。为了回应群众对农村生活环境的新期盼,在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前提下,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出发,借鉴其他城市立法经验,创制了村民居住区限养的规定,同时按照环评的有关标准,确定了500米的数值。因此,第十五条规定“ 在县(市、区)、功能区镇村布局规划中确定的规划发展类村庄,其村民居住区500米范围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小区)、不得新增畜禽养殖户;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小区)、畜禽养殖户不得扩大养殖规模,改建的不得增加污染排放总量。”

(五)关于污染防治相关设施建设要求。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了建设雨污分流设施、粪污的贮存设施、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三种设施,均属于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且对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情形设定了法律责任。另外,根据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国务院条例只是对规模化的养殖场(小区)提出了具体的建设要求,对畜禽养殖户提倡导性自愿要求更为合适。因此,规定“鼓励畜禽养殖户自行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六)关于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要求。国务院《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对规模化养殖的畜禽养殖场(小区)有“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并依此设定了相关处罚,但这并不意味着对规模标准以下的畜禽养殖户也作同样要求。我们根据国务院条例、《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条例第二十八条对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的法律责任进行了重新调整,其中对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处罚下限从原来的一万元调整为五千元;对畜禽养殖户创设了法律责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向环境排放的,由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畜禽养殖户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关于畜禽尸体等废弃物处置。考虑畜禽尸体随意乱扔、处置情况较为常见,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应加以规范。根据《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因此,条例第二十条增加了相关内容。根据实际存在的畜禽尸体处理宣传不到位、政府责任有待加强的问题,考虑到《动物防疫法》对政府、部门的责任有很多细化的规定,因此,我们作了原则性规定,增加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无害化处理的宣传引导和推动落实”的内容。

(八)关于畜禽养殖废弃物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的社会化服务体系。畜禽养殖户是造成畜禽养殖污染的主要源头,由于其不具备自行处理养殖废弃物的能力,政府有义务统筹加以解决,应当鼓励支持社会主体一起参与粪污处理中心的建设。条例第二十二条作了相应规定。

(九)关于法律责任。根据中央的要求和上级人大的部署,《条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禁养区养殖、村庄限养区养殖、污染防治、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畜禽尸体等废弃物处理等方面均设置了法律责任,构建比较完整的法律责任体系,避免出现故意放水、降低标准、管控不严等问题。

《扬州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是江苏省首部针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模以上和以下”双向规制的地方性法规,也是我市生态环境领域“小切口”立法又一次新的探索实践。它的出台,标志着我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进入了全新的法治轨道,对于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着力解决影响生态环境和畜禽养殖业绿色发展的现实问题,实现可持续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扬州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