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推进严格公正执法,维护行业秩序,金融监管总局起草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全文共计四章三十一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严格规范执法行为;二是细化裁量阶次与适用情形;三是规范罚款与没收违法所得适用标准,明确银行业保险业从轻、适中、从重罚款幅度标准,以及违法所得认定、计算方式等;四是明确适用《办法》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调整适用。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办法》答记者问时表示,《办法》是总局落实《行政处罚法》的重要举措,并对涉及裁量权的相关内容进行了细化规定。
例如,在处罚追溯时效方面,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追诉时效延长至五年,明确违法行为连续状态、继续状态的判断标准;裁量阶次适用方面,细化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具体适用情形,提高执法可操作性;处罚种类适用方面,考虑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使用频率较高,明确了罚款的裁量幅度标准,违法所得的认定及计算标准等。强化自身约束方面,对于在行使处罚裁量权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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