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说现在越来越多的人认为租房生活也不错,但是能买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就更好了。关于买房,一定要注意卖方是否有产权证,没有产权证的话就要小心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了。具体法律如何认定,一起通过下面这个案例来了解一下。

案情回顾

2010年,王某因家中老宅拆迁在某小区安置了三套拆迁安置房。拿到房几个月后,王某就与孟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某将其中一套房以总房款23万元的价格卖给孟某。协议签订后,孟某一次性支付完房款,双方未办理过户手续,王某将该房屋以及车库交付给孟某居住、使用。

2016年,孟某又将该房屋出卖给薛某,双方以332000元的房款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合同签订后,薛某付清了房款,孟某交付了房屋。由于该房屋的产权还在王某那里,为了方便房屋的过户,孟某便介绍薛某和王某签订房屋购买协议,约定王某将该房屋出卖给薛某,房价款为332000元。但是王某暂无房产证和土地证,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王某在协议成立后承诺房产归薛某所有。

后该房屋满足了过户条件,薛某多次要求王某过户,但王某拒绝配合。故薛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配合过户。但法院在审理过后却驳回了薛某的诉讼请求。这是什么原因呢?

律师观点

刘亚峰律师指出

这其实是一起非常典型的房屋连环买卖案件,所谓房屋连环买卖是指在买受人还未完成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前又将房屋出卖给次买受人的行为。

单从本案的原被告,也就是薛某与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本身来看,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过户义务,薛某的诉讼请求似乎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但这套房屋买卖的过程中还经过了孟某,那么薛某和王某之间的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就有待考究了。

在本案中,并不是简单的王某作为出卖人直接将房屋出卖给薛某,而是王某将案涉房出卖给孟某,孟某又将该房屋出卖给薛某,该房屋实际上经过了两次买卖,依法应当缴纳两次税费即孟某、薛某应当在过户时分别缴纳契税,薛某与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为王某,王某将房屋出卖给孟某,孟某卖给薛某,薛某将全部购房款支付给了孟某。虽然薛某与王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实际上双方并无买卖案涉房屋的合意,也没有向王某交付购房款的事实。二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仅为了过户,应当认定为恶意串通。

综上,薛某与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属恶意串通,且损害了国家利益,该合同应属无效。故薛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配合过户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