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生育、哺乳
是每个妈妈都要经历的过程
母亲节刚过
丹妹儿为职场妈妈们准备了
一份“三期”权益指南
快来看看
孕期保障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和《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要求,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
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Ps: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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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期保障
产假时间规定
文件依据
休假天数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
符合该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产假视为出勤。
哺乳期保障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哺乳时间: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权益保障小贴士
01
问: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用人单位可以降低工资或者辞退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02
问: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吗?
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03
问:“三期”期间如与单位产生劳动纠纷,如何解决呢?
答: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整理自四川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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