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了,保证人却被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下的律师费、保全保险费损失。
这笔费用保证人究竟应不应该承担呢?
近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虹口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与保证责任范围有关的保证合同纠纷案件。
案件回顾
格致公司是一家已经成立逾20年的高新技术企业,而老李则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一直亲力亲为经营管理公司。
2020年5月初,格致公司的资金链突然出了问题。为解燃眉之急,老李找到思源公司的负责人于总,提出以公司名义向思源公司借款200万元。得到同意后,两家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并约定了借款期限、借款利息、违约责任等内容。
借款到期后,格致公司仅偿还了借款本金100万元。多次催讨无果后,思源公司将格致公司诉至上海虹口法院。案件受理后,老李主动联系于总,表示愿意归还剩余款项。
2022年2月19日,思源公司、格致公司与老李签订了一份《三方协议》,就格致公司的还款事宜作出约定,而老李则作为保证人,就格致公司的全部支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如律师费等)。同时,该协议还约定如果思源公司依据本协议对老李提起诉讼的,由此导致的律师费、保全责任保险费等实现债权费用由老李承担。
随后,思源公司与格致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并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约定格致公司分两期偿还思源公司剩余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赔偿本案的律师费损失及保全保险费损失;若任一期未足额按时履行,则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然而,因为公司一直没有起色,格致公司无法按约履行付款义务。无奈之下,思源公司只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直至今年5月,格致公司终于一次性偿还了全部欠款,思源公司也向法院出具执行完毕确认书,确认格致公司已全部履行付款义务。
终于松了一口气的老李却没有想到自己又被告上了法庭。原来,思源公司因格致公司未按民事调解书约定还款,故在执行期间欲向老李主张保证责任,为此聘请了律师,同时还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了老李财产。现思源公司诉至法院称,这是为实现债权所为,根据《三方协议》之约定,由此产生的律师费及保全保险费要求由老李承担。
法院裁判
法庭上,老李辩称,格致公司是因为经营困难才无力履行还款义务,并非恶意拖欠。况且自己一直在帮助公司积极还款,思源公司起诉是其自身行为,更是没有任何必要。如今民事调解书约定的主债务也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故思源公司另行起诉所支出的律师费、保全保险费不应由自己承担。
上海虹口法院经审理认为,
保证合同系主合同的从合同,保证责任是主债务的从债务,基于担保从属性的必然要求,保证责任的范围不能大于主债务的范围。当事人约定的保证责任的范围大于主债务的,应当缩减至主债务的范围。
本案中,老李的保证责任范围应为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已包括了因起诉该案思源公司所支出的律师费以及保全保险费 。而该主合同约定的债权范围并不包含思源公司另行向老李提起诉讼导致的律师费、保全责任保险费等费用,且主合同债权已经全部实现。
最终,上海虹口法院依法判决驳回思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以上公司、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一
什么是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简单而言,保证属于“人保”,保证人以其个人的信用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承担的是无限责任。相较于担保物权,保证只是普通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性。
二
如何订立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的成立方式包括以下四种:
(1)保证人与债权人签订书面保证合同;
(2)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共同签订主债权债务合同,合同中含有保证条款,本案《三方协议》的签订即属于以该种方式订立保证合同的情形;
(3)保证人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主债权债务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进行签字或盖章;
(4)保证人单方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
三
保证的方式包括哪些?
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
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
则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具有债务人先承担责任且有履行顺序的意思表示。本案中,《三方协议》已明确老李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当债务人格致公司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思源公司作为债权人可以请求格致公司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老李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这两者并没有履行上的先后顺序。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根据《民法典》规定,应推定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四
保证的范围如何确定?
按照《民法典》规定,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那么,当约定的保证范围超出主债务的范围时,保证人是否该担责?
想要弄清楚这个问题,应当准确把握保证合同的从属性。从属性是保证合同的根基,也是保证合同最显著的特征之一。从属性是指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其效力从属于主债权债务合同。
保证合同的从属性决定了保证责任的范围不得超过主合同债务的范围。如果当事人对保证责任的承担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或者约定的保证责任范围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都属于约定的保证范围大于主债务,该大于部分无效,保证人应在主债务的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本案中,由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权范围并不包含思源公司向老李提起诉讼导致的律师费、保全责任保险费等费用,且主合同债权已全部实现,因此,思源公司的诉请没有获得法院的支持。值得注意的是,保证人如果超出保证责任范围承担了保证责任,依法对债务人享有追偿权,对债权人亦享有返还请求权。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三条 当事人对担保责任的承担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或者约定的担保责任范围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主张仅在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主张仅在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请求债权人返还超出部分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承办法官丨商事审判庭 朱婷婷
文丨商事审判庭 王婕
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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