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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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等民事案件中,经常会有债权人会将主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起诉,却因庭外和解、证据准备不足等原因,在法院未向保证人送达起诉状副本的情况下,主动申请撤诉的情形。

那么,起诉未送达保证人即撤诉,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人还担责吗?

周军律师结合实务,按保证类型为您梳理保证人是否担责:

情形一:一般保证——起诉未送达保证人即撤诉,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不担责。

一般保证的核心特征是“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必须先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且主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时,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又撤回起诉或者仲裁申请,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未再行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保证人主张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情形二:连带责任保证——起诉未送达保证人即撤诉,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也不担责(核心例外:送达后撤诉可担责)。

连带责任保证的核心特征是“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无需先向主债务人主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又撤回起诉或者仲裁申请,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已经送达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权人已经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行使了权利;反之,若未送达,则视为未行使权利。

保证期间的制度目的是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债权人提起诉讼的意思表示,需有效传达至保证人才发生法律效力,仅起诉未送达,无法达到督促债权人行使权利、明确保证人责任的目的,不能视为有效主张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对主债务时效来讲,撤诉或按撤诉处理不影响“提起诉讼”已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律效果,原告起诉后在起诉状送达被告前撤诉的,诉讼时效仍然中断。

周军律师提醒:起诉未送达保证人即撤诉,无论保证类型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若撤诉后未在保证期间届满前,通过合法有效方式(重新起诉并送达、发送书面催款通知等)补充主张权利,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无需承担保证责任。唯一例外是连带责任保证中,起诉状副本已送达保证人,即便撤诉,也视为有效主张权利,保证人仍需担责。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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