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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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理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经常会遇到经营者单方变更合同明确约定的服务履行地,消费者以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并退还预付款,经营者则以变更后仍可提供服务、消费者应配合履约为由抗辩,其依据是合同未禁止履行地变更,消费者无权单方解除。
那么,经营者变更合同明确约定的履行地,消费者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曾某诉武汉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合同明确约定服务履行地的,履行地是消费者订立合同的核心考量因素;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单方变更履行地,导致消费者接受服务明显不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消费者有权依法解除合同。
本案焦点问题为,武汉某健身公司单方关闭约定门店、变更服务履行地,曾某是否有权解除服务合同并退还剩余费用。
根据双方签订的《健身会员服务协议》,明确约定服务履行地为该公司硚口店,曾某基于该门店的地理位置便利性办理年卡并预缴费用。后该公司因经营问题关闭硚口店,未经曾某同意,单方将其会员服务转移至距离较远的汉阳店,并要求曾某到新店接受服务。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义务,遵循诚信原则履行通知、协助等义务;《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明确,经营者变更经营场所给消费者接受服务造成明显不便的,消费者请求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被告应予返还原告交纳的会籍费用及不能提供服务的私人教练课程费用。
此外,该公司提出的“可到新店继续消费”的抗辩,未考虑消费者的履约便利性与合同目的,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曾某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剩余预付款的主张,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周军律师提醒,服务合同的履行地是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保障,经营者单方变更明确约定的履行地属于违约行为。消费者遇到此类情况,可先与经营者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依据《民法典》及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通过诉讼等途径主张解除合同、退还剩余费用。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固定证据、依法维权,避免自身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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