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合同到期前或到期后,一些公司可能会与劳动者进行谈话,要求重新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在岗位、薪水和待遇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公司希望变更劳动合同的主体,让劳动者与该公司在外地的兄弟公司或关联企业签订,但这家从事同一业务的兄弟公司对外还是独立法人,独立经营。
如果劳动者选择签署新合同,那就意味着他们更换了用人单位,工作年限将会中断,在新单位的工龄面临重新计算。另一方面,如果劳动者拒绝签署新合同,又会担心企业以劳动者拒绝续签为由,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的这种行为,实际是一种瞒天过海暗度陈仓的伎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规定,当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时,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没有经济补偿金。然而,这里的“用人单位”应该是上一份劳动合同的签订方,而不是新的用人单位。如果劳动者不愿与新的用人单位签约,这并不属于原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原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另一方面,如果劳动者愿意与新的用人单位签约,他们可以要求新老用人单位一起协商,就如何支付经济补偿金、接续工龄、年休假以及各类假期计算方式和各类工资和待遇保障等细节达成一致,并在新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原用人单位与新用人单位系关联企业,其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由原用人单位安排,工作年限按累计计算。”这样,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才不会中断,从而避免可能出现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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