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李辉 王奕)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王某在主管李某指示下多次违规收取顾客款项,但均及时上交财务且未牟私利,平谷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的行为虽属违规,但系服从上级指令,主观恶性较小且未造成公司实际损失,尚不足以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缺乏合理性,属违法解除,判令支付赔偿金12万余元。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王某于2014年6月入职某商场公司担任营业员,公司用工管理制度规定,员工私自收取顾客任何款项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工作期间,王某受其主管领导李某指示,多次违规收取顾客支付的款项,但收款后均按公司一般做法及时上交公司财务,未从中牟利。
2024年8月,该公司以王某违规私自收取顾客款项为由,通知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王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作为该公司的员工,应遵守该公司管理制度。劳动者严重违反章程制度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王某虽然多次违规收取顾客款项,但均是在直接主管李某的指示下进行的,王某听从领导的安排符合常理。法院认定王某的违规行为不足以达到需要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度,该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公司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万余元。现该判决已生效。
编辑 彭冲 校对 王心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