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扬州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执行规范提升年暨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1.护航发展 虽远必执 奔赴千里扣车回
【关键词】 异地执行、查扣车辆
【案情简介】 在扬州某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某旅游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中,被执行人贵州某旅游运输有限公司在向申请执行人订购6辆大巴车之后,却迟迟未支付尾款,经诉讼程序后,案件进入执行阶段。 被执行人及案涉大巴车却远在约2000公里外的贵州,给执行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处理结果】 邗江法院在充分做好预案后,12名执行干警奔赴贵州开展执行工作。 在充分掌握案涉6辆大巴车位于当地某车站之后,执行干警按照预案迅速赶至现场,并找来当地汽修人员对大巴车辆进行接电重启等操作,就在车辆驶离车站时,突遇车站工作人员阻拦,执行干警沉着冷静地对之进行了释法明理,成功化解阻拦。 被执行人得到消息后也主动联系执行法官,表示愿意与申请执行人就还款问题再进行协商,请求不予扣车。 在综合考量被执行人信用及案件执行需要之后,执行法官拒绝了被执行人请求,并要求被执行人拿出实际行动,在规定期限内前往扬州接受谈话。 2023年6月14日上午,在执行干警的努力下,6辆大巴车经过近30个小时的昼夜行驶,成功跨越2000公里抵达扬州。
【典型意义】 车辆作为执行工作中最重要的一类动产,由于其具有天然的高机动性,随时可能被转移甚至藏匿,所以车辆查扣一直以来是困扰执行工作的一大难题。 近年来,扬州法院不断探索解决车辆查扣难途径,与公安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解决车辆查控难问题的合作备忘录》,查扣车辆力度不断加大。 本案中,案涉6辆大巴车远在2000公里外的贵州,距离远、数量多、标的大、阻力强,查扣难度非常之大。 邗江法院不畏困难,经过周密部署和精心组织,充分运用技术手段、强制措施和释法明理,成功奔袭数千公里将6辆大巴车全部顺利扣回,赢下了这场决胜千里之外的车辆查扣攻坚战,充分展示了扬州法院执行队伍兑现胜诉企业合法权益、护航企业发展、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能力和决心。
2.通力合作促执行 护航统一大市场
【关键词】 协作执行、异地交付
【案情简介】 在太原某公司与扬州某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被执行人扬州某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位于宜陵镇工业园区,该公司长期停工歇业,造成厂房、设施闲置。 为确保闲置资产能顺利处置,江都法院与江都区宜陵政府积极对接,加大对该处置资产定点推介引资力度,邀请意向买受人竞拍。 对厂房场地内存放的属于太原某重工有限公司所有的成套大型机械设备及时与处置法院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对接,推动设备清除。
【处理结果】 扬州某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拖欠大量工人工资、货款等,债务缠身,案涉多台大型涉案机械设备需要异地交付,现场执行难度较大。 2023年10月31日,江都区法院协同太原市万柏林区法院对场地内大型成套设备进行出清交付,出动警车三辆,执行干警十余名,前往交付现场,维持秩序,劝退围观多名工人及债权人,直至夜幕降临,整个交付圆满结束。
【典型意义】 此次腾让交付上述设备有效清空了该企业的厂房空间,避免其他资产无序占用而影响买受人的下一步整体接管,提升了土地使用权的可持续利用率,使闲置资产及土地得以焕发生机,全力推进"腾笼换鸟",实现了多方共赢。 江都法院协同太原市万柏林区法院交付大型成套设备,助力太原企业如期交付设备,协同执行有力兑现胜诉债权人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激发全国统一大市场活力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3.执破融合解"薪"愁 府院联动暖民心
【关键词】 执破融合、府院联动
【案情简介】 某银行因与某照明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高邮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高邮法院查明该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有16件,执行标的高达7000万余元,其中包括20余名工人160万余元的欠薪。 后因被执行人某照明公司资不抵债,执行人员在处置财产后,依申请将该公司移送破产审查。
【处理结果】 为妥善处置工人工资清偿问题,高邮法院在受理该执行案件后,执破融合团队提前介入,依托法院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主动联系公司所在地党委政府,通过府院联动稳定职工情绪,保障正常生活。 案件进入破产程序后,高邮法院考虑到破产案件审理周期较长,在充分论证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基础上,决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先行发放职工工资,并通过"线上+线下"的方式向20余名职工发放160万余元的工资,职工工资得到提前全额清偿。
【典型意义】 本案是高邮法院通过"执破融合"机制快速解决"执行难",兑现职工工资的典型案例。 被执行企业的债权人人数众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工人工资久拖不发,严重影响当地经济、社会稳定。 执行过程中,高邮法院用好执破融合机制,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多次与当地党委政府沟通职工债权的解决路径,从保障职工权益的角度,研究偿债资金的筹措问题,最终妥善解决了用于先行清偿职工债权费用的问题,为案件进入破产后职工债权分配的顺利推进提供有力保障。 破产过程中,坚持"沟通+变通"两步走策略,在充分保障债权人知情权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证职工利益,职工债权得到最大化清偿,有效提升了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4.先予执行 打通上学路上的"最后一公里"
【关键词】 先予执行、保障民生
【案情简介】 在仪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仪征市某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中,2019年11月,仪征市某投资有限公司竞价受让仪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让地块,并约定土地用途为教育用地,学校须在2020年12月31日前建成,地块南侧须配建一条红线宽度为15米的市政道路。 后学校及市政道路的建设工程长期停工,拖延长达两年以上仍不能竣工交付,导致该小学配套区域教育资源紧缺,区域内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困难。 仪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2年10月诉讼至法院,并申请对移交小学及该地块南侧市政道路在建工程等事项先予执行,仪征市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先予执行。
【处理结果】 为优先保障该小学建设进程,确保配套区域内适龄儿童尽快就近入学,仪征法院案件受理后立即组织开展强制执行行动,经过6个多小时紧张有序的工作,案涉仪征市东区规划路北侧、三将路东侧、江城路西侧的小学以及该地块南侧红线宽度为15米的市政道路在建工程顺利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充分保障案涉小学后续建设。
【典型意义】 近年来,施工材料和劳动力成本上涨、管理不善、疫情等原因导致一些建设单位丧失了继续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如所涉工程为市政工程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工程,不采取让建设单位撤场并移交在建工程的先予执行措施,则可能会严重影响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该案中,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仪征市某投资公司的违约行为严重影响了小学建设,导致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困难,如不及时妥善处理,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仪征法院依法先予执行,妥善解决涉民生问题,充分彰显了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有力担当,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5.违反限消令乘坐飞机 法院依法制裁促结案
【关键词】 限制高消费、训诫、罚款
【基本案情】 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与戴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中,执行人戴某因未能按照判决履行还款义务,自2023年2月起被限制高消费。 扬州经开区法院发现戴某于2023年3月至4月期间乘坐飞机往返广州、太原、南京等地,执行干警根据线索联系戴某住所地并通知其家属,查找戴某下落,要求其到法院接受训诫。
【处理结果】 鉴于戴某明知自己系限制消费人员,存在通过特殊方式规避执行的违法行为,经开区法院对其作出罚款5万元的决定,并严肃告知其限制高消费令的强制效力。 11月2日,经开区法院依法向戴某发出督促令,并告知戴某的行为已经涉嫌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 11月17日,戴某主动前往法院缴纳罚款,并接受法院的训诫,清偿全部欠款。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通过"黄牛"或其它方式购买飞机票、高铁票,属于规避执行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 经开区法院通过依法依规、严厉打击违反限制消费令的行为,有助于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起到了良好的震慑作用,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
6.规避执行 难逃刑事处罚
【关键词】 转移财产、刑事处罚
【案情简介】 2013年7月起,被执行人单某某以生产经营需要向申请执行人借款并为欧某某、周某某等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后因被执行人单某某及欧某某等债务人未如期清偿债务,债权人向宝应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宝应法院判决被执行人单某某作为债务人及担保人偿还上述债权人本金共计人民币998.5万元及利息、律师费等费用。 因被执行人单某某未如期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债权人遂向宝应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宝应法院向被执行人单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强制执行材料。 但被执行人仍未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
【处理结果】 宝应法院查实,被执行人单某某在另案中与其债务人昆明某公司于2017年5月达成和解协议,2017年8月至同年9月期间,被执行人单某某分得577.6万元工程款,但并未向宝应法院如实报告上述款项,并私下通过他人账户将上述款项予以转移并用于偿还其部分未经法院确认的债务、其儿子的债务等,致使本案无法执行。 2023年3月14日,宝应法院依法对单某某进行刑事立案审理,最判决被执行人单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典型意义】 近年来,扬州两级法院不断强化执行力度,严厉打击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违法行为,与政法委、公安、检察、司法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打击拒执犯罪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有效地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力地捍卫法律的尊严。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案件。 被执行人单某某在明知自己作为多起案件的被执行人且需履行法定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在案件执行期间,仍然将其从他处获得的巨额钱款私下转移,逃避、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 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7.善意文明用活执行措施 助力被执行企业渡过难关
【关键词】 善意文明、"放水养鱼"
【案情简介】 在卜某与扬州某酒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某酒店管理公司坐落于扬州市东关街、大运河东侧,2018年,某酒店公司将酒店三楼整层出售给卜某,因某酒店管理公司未能将房屋转让协议中约定的全部房产交付给卜某,卜某向法院起诉某酒店管理公司,广陵法院判决某酒店管理公司向卜某返还50万元。 后某酒店管理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卜某于2022年10月13日向广陵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处理结果】 执行过程中广陵法院查明,被执行人某酒店管理公司已向银行贷款,并以名下的不动产设立了抵押担保,但因该酒店名下银行账户在诉讼中已被卜某保全,被执行人无法偿还银行贷款。 被执行酒店地理位置非常优越,坐落于扬州著名的东关街、大运河旅游风景区,酒店虽然债务缠身,但仍有良好的持续经营能力。 如直接处置该酒店资产设备可能出现"执行一案件拖垮一企业"的风险,建议双方执行和解。 经双方协商,该酒店以其对第三方的债权以物抵债,申请执行人先行解除对酒店账户的冻结,为酒店转贷提供条件,转贷成功后偿还申请执行人的部分欠款,余款本息以每月偿还的方式分期履行。 2023年8月份案件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优化营商环境,是一项没有休止符的系统性工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本案是通过"放水养鱼"模式,以精准有力的暖商、护商、助商之举,帮助企业转"危"为"机"的典型案例。 本案执行过程中,广陵法院多次走访调查,精准把脉,制定一案一策,创新执行思路,不机械办案,积极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既最大程度上保护了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也积极探索对尚存一线生机的被执行人的挽救策略,将法、理、情融为一体,坚持了案件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
8. 类个人破产豁免债务 让"诚实而不幸"的被执行人重获"新生"
【关键词】 类个人破产、债务豁免
【案情简介】 闵某现年41岁,因投资经营失败背负了一系列债务,在宝应法院及常州市某区法院涉案达5件,累计标的630余万元,后经两地法院穷尽强制执行措施后仍无法清偿所欠债务。 为了能够摆脱困境、重获新生,闵某于2023年2月向宝应法院提交了个人破产申请。
【处理结果】 宝应法院受理后,根据《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类个人破产程序试点工作指引》及相关法律规定,指定了公职管理人,并对闵某的申请事由、债务类型、偿债能力以及诚信状况展开了全方位调查,经综合研判后认为其符合类个人破产条件。 为此,宝应法院一方面向所有债权人进行了告知并积极从中斡旋,另一方面又与常州市某区法院联系沟通,就相关案件的后续处理事宜达成了共识。 经过不懈努力,各债权人均对闵某目前处境表示同情,并自愿作出大幅度让步且同意闵某就剩余欠款分期履行,随之召开的债权人会议也一致通过了闵某的债务清偿和解计划,并设定了两年的考察期。 考察期内闵某应定期向公职管理人报告个人收入、开支、财产等情况。 考察期届满后,剩余债务免除。 若日后债权人发现闵某存在隐瞒财产等不诚信行为,不仅原先免除的债务要全部恢复,其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典型意义】 该案是宝应法院首起成功办结的类个人破产案件。 面对因经营投资失败而陷入困境的被执行人,宝应法院积极落实类个人破产的试点精神,为化解执行难题做了积极的探索,将破产程序和执行程序有机结合,尽最大努力保障各方权益。 一方面发挥破产程序平等清偿功能,通过允许"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进入债务清理程序,保障各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 另一方面通过"以破促执"帮助债务人卸下沉重的历史包袱,积极投身工作,努力清偿债务,从而破茧重生。 此案的成功办结,对鼓励投资创业、营造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和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具有示范意义。
9. 强制执行排妨害 维护电网安全保民生
【关键词】 排除妨害、安全用电
【案情简介】 在某供电公司与张某某排除妨害纠纷案中,申请执行人建设的高压输电线塔位于张某某承包地内,因发现高压输电线塔下树木影响输电安全,遂与新城镇签订协议书,由新城镇政府、凌桥村经济合作社限期清理树木,某供电公司予以补偿。 但张某某仍继续在电力线路通道内种植树木,存在发生停电及重大安全事故的隐患。 后经诉讼,法院判决张某某清除树木。
【处理结果】 判决书生效后,张某某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供电公司向仪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后,仪征法院立即向被执行人张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和限期履行通知书,并现场走访查勘案涉树木情况,张贴砍伐公告,在多次上门劝说、协调无果后,发出预处罚决定书。 考虑到树木快速生长,越来越逼近高压线,不立即清理随时可能发生停电及重大安全事故,影响附近企业、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需求,仪征法院果断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经过4小时的紧张工作,树木清除工作圆满完成,保障高压线塔通电安全,切实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电网安全事关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 经济发展离不开高质量工业制造企业的有力支撑,而电力则是制造业的重要根基。 维护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保障企业正常用电,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一环。 高压线下无序生长的树木已成为高压电线塔的"病灶",随时可能导致停电和安全事故,对附近企业、居民,以及国家财产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仪征法院依法及时清除树木,进一步彰显司法权威,维护了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了司法公正对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引领作用,及时保护了附近企业、居民以及国家财产,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收获了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10.互负义务陷僵局 "同时履行"解难题
【关键词】 互负义务、同时履行
【案情简介】 在南通市某化工公司与江苏某设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2020年1月,南通市某化工公司与江苏某设备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江苏某设备公司向南通某化工公司提供干燥机一台,南通某化工公司向江苏某设备公司给付货款120万元。 设备交付后,南通某化工公司即安装投入使用,发现设备存在很多质量问题,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经审理,江都法院判决南通某化工公司向江苏某设备公司退还设备,后者返还设备款108万,给付利息、维修费、材料费等费用。 后江苏某设备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南通某化工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处理结果】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经了解到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系因与申请执行人沟通不畅,担心南通某化工公司在收到判决款项后,拒不返还机械设备。 经过执行法官的耐心劝导和释法明理,双方当事人达成了退货还款交接协议,同意"同时履行"。 8月30日,被执行人江苏设备公司收到了南通化工公司退还的机械设备,申请执行人南通化工公司于同日收到了被执行人通过微信等方式给付的设备款、利息、维修费、材料费等费用。
【典型意义】 本起案件的执行,贯彻了最高人民法院提倡的能动执行、善意执行的理念,在最大限度兑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积极协调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实现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的最大化,圆满化解了双方之间的矛盾,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双赢,带动区域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多赢,提升了辖区内的企业对执行工作的获得感和满意度,对优化地区营商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做到了案结事了。
通讯员 扬法轩
扬州发布记者 林倩雯 黄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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