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河县公安局
关于规范网约房经营管理的通告
为规范网约房治安管理,消除安全隐患,预防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网约房的范畴。
“网约房”是指单位或个人通过互联网服务平台发布房源、以“小时”或“日”为结算单位、网上预订并完成交易,对外提供住宿服务的房源。 其有网租房、日租房、短租公寓、酒店式公寓、民宿、客栈、影院房、景观房、家庭房等各种称谓,是具有旅馆业经营性质、特点的住宿行业“新业态”(公安机关核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的传统旅馆和长期租赁居住并签订租赁合同的出租房屋除外)。
二、公安机关依法对网约房住宿行业实施治安管理。
1、旅馆业是必须经过公安许可经营的特种行业。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外商投资经营,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不论是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申请开办旅馆,应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向当地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方准开业”。
经营旅馆业,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未获取公安机关许可擅自经营旅馆业,或虽经许可但不落实旅客实名登记制度的,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极易成为藏污纳垢和违法犯罪的场所,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有可能面临50万元以下高额罚款、取缔、行政拘留等处罚。
2、对经营房源合法、集中且具备一定数量规模、具有设置登记前台条件、符合旅馆经营模式的网约房,实施“许可经营”,并向公安机关申办《特种行业许可证》、安装公安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纳入旅馆业管理。
3、对经营房源合法,但数量单一或较少、地址分散、不适宜设置登记前台集中管理的网约房,实施“备案管理”。要在工商注册登记后,到公安机关进行备案,使用德州公安“民易住”手机APP进行实名登记,在取得公安机关“经营网约房备案证明”后,方可经营。
三、经营网约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所有经营房源不得设置在居民住宅小区,应当使用商业或商住类性质的房源;
2、对经营网约房的房屋有合法的使用权;
3、必须取得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4、房屋建筑及经营场所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安全要求;
5、建立旅客登记、财务保管、安全巡查、嫌疑报告等安全管理制度;
6、安装并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或“民易住”APP对旅客实名登记。
四、经营网约房应向属地公安机关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1、《网约房备案登记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租赁证明等合法使用权证明;
4、经营用房源的位置、房屋布局、消防设备、监控设备、出入通道等有关情况说明及平面图;
5、自建房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
6、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7、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8、《经营网约房安全承诺书》。
五、网约房经营者的治安责任。
1、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治安管理工作;
2、网上注册发布网约房信息,必须向互联网服务平台提供公安机关核发的“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经营网约房备案证明”;
3、使用“公安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或手机端“民易住”APP实现住宿旅客实名登记;
4、住宿人员涉及未成年人的,要按照公安部旅馆接待未成年人“五必须”的要求,落实实名登记和信息核查制度;
5、发现住宿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有嫌疑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6、网约房经营人应当定期对房屋安全检查,对住宿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提醒。
六、网约房平台经营者(互联网平台)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规定,互联网、金融、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网约房平台应当严格对网约房进行注册审核,要求注册申请人提供经营人、经营房源信息和公安机关的许可或备案证明。
七、网约房住宿人员(旅客)的治安责任。
1、旅客应当使用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网上预约和入住登记,应当配合网约房经营者进行实名认证核验工作;
2、旅客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转让房间、床位;
3、旅客不得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网约房;
4、不得利用网约房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违法举报电话:110;
旅馆许可或备案服务电话:5509106或5509086。
齐河县公安公安局
2023年12月15日
来源:齐河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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