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迟到60次,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最终被判违法解除,支付赔偿金。
公司的规章制度经过了职工协商程序,其中规定一年内累计迟到10次是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前履行了工会通知程序,为什么还是违法解除呢?
问题出在了“迟到60次”这个事实的认定上。
很多用人单位想要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又不想支付解除成本,便想通过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来解除劳动合同。于是就想办法找员工的“过错”,通过倒查考勤,发现劳动者的考勤记录上有“迟到”,而且次数还很多,觉得可以认定为是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想要认定迟到,可能没那么简单,不是考勤上记录的时间比规定的上班时间晚就是迟到。
一般情况下,当一个员工上班迟到时,公司会对其作出相应的处罚,至少在当月工资中要扣除迟到部分的工资。如果考勤记录上发生了“迟到”,尤其是持续性、多次“迟到”,但公司未对此作出任何反映,还是正常发放工资,那就说明这个“迟到”大概率是不真实的。有可能公司虽然规定了上班时间,但并没有按规定执行,也就是对上班时间并未做出严格要求。因此,在事后再以考勤记录来证明有迟到行为,很难得到支持。
通常情况下,原始考勤可以作为用工管理的参考,要进一步确定某种行为还需要结合其他信息来进行认定。比如,考勤记录上有超过正常工作时间的记录,就能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吗?未必。如果公司有考勤统计、加班申请等制度,并严格执行,原始考勤便不能证明加班事实。
所以,想通过倒查考勤的方式来做实员工违纪的事实,存在一定的困难。
解决的方法是,平时严格管理,当发生迟到等违纪事实时,及时进行事实的固定。固定好事实后,用与不用,什么时间用,用人单位可自行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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