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徐州,一男子在与堂兄弟姐妹聚餐喝酒时,因爷爷奶奶留下的老宅财产分割问题再次发生纠纷。事后男子中途离场并扬言要以自杀的方式来表示抗议。妻子得知后要求堂兄弟姐妹去找人时被拒。男子驾车坠河后,妻子三次将堂兄弟姐妹,告上法庭。

(来源:江苏省高院)

周先生与妻子杨女士结婚后育有一个6岁大的女儿,平时一家三口,与早年丧偶的父亲共同生活。

爷爷奶奶相继去世后,家里的老宅一直空置。得知老宅马上要拆迁后,子女们就因遗产分割产生分歧。

大儿子(周先生的父亲)认为,自己从小就帮家里干家务活、长时间照顾弟弟妹妹,他应该多分一点。

二儿子则认为,父母在世时他工资较高,给父母的生活费最多,为父母支付的医药费最多,应当多分。

三儿子认为,家里亲戚红白喜事都是他出面处理,这些都是耗时耗力的,他也为父母也付出了很多。

两个女儿则认为,法律明确规定,无论是儿子,还是女儿,都依法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即便二人已经外嫁,但她们经常看望父母,应当平分遗产。

五个子女为此争论未果后,就让他们的下一代人,即周先生与其堂兄弟姐妹们代表各自的父母,坐下来商谈此事,但各方几次见面协商,都是不欢而散。

事发当天晚上,周先生与周女士等5个兄弟姐妹,相约见面吃饭,再次协商如何分割爷爷奶奶遗产事宜。

在用餐过程中,众人都喝了酒。其中,周先生大约喝了四、五两白酒。

协商未果争执不下时,周先生先是起身指责堂兄弟姐妹们自私自利没良心,后又拿起手机愤然离去。

周先生离开现场后情绪非常激动,并给妻子杨女士打了一个电话。事后用手机微信分别给堂弟、堂妹,发送了信息表达了自己的不满。

杨女士察觉不对劲后,分别打电话给在场的堂妹周女士和堂弟周某,要求两人务必要马上去寻找周先生,并告知两人她从电话中听出周先生有自杀的倾向,但均被明确拒绝。

杨女士随即报警。警方介入调查后,发现周先生醉酒驾车坠河身亡,并认定周先生是自杀身亡的。

但杨女士及其公公均认为,虽然警方认定为自杀身亡的,可却并没有排除系饮酒驾车过程中不慎坠入河中死亡的可能性。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或者参加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造成他人民事损害的,组织者或者参加者应当为此承担侵权责任。

群性体活动参与者的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互负友善提醒、照顾安全等法定义务。

据此,杨女士以5个堂兄弟姐妹均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且其过错行为与周先生的损害有因果关系为由,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杨女士特别强调称,堂妹周女士、堂弟周某拒绝其求助,存在主要过错,两人应承担主要以上的责任。

周女士及周某则辩解称,当时他们也处于醉酒状态,无法判断堂嫂杨女士所说的真实性,且也有心无力并已经明确告知杨女士应当报警求助,找他们没用,因此两人均认为自己没有任何过错。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民事损害的,行为人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只有证明周女士、周某存在过错,且其过错与周先生的损害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才能要求两二承担责任,反之两人就无需为此承担责任。

那么杨女士的诉求,最终会获得法院的支持么?

首先,杨女士主张不排除周先生系饮酒驾车的过程中不慎坠入河中死亡的可能性系其自身推断,其未能举证证明,应当承担不能举证的后果。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反驳对方的主张时,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根据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虽然存在周女士召集周先生等人吃饭喝酒的事实,但周先生系中途离席,周女士并不能预见到周先生会采取自杀的极端手段解决家庭成员间的房产纠纷。

最后,结合公安机关的调查情况以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周先生离席后的电话交流情况,其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是明知的,因此,堂兄弟姐妹等5人对于周先生自杀身亡并无侵权责任法理论予以苛责的过错。

民法典第1174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综上,一、二审法院均认为周先生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是明知的,即是故意并非意外造成的,因此需自甘风险,故驳回杨女士的所有诉求。

两次败诉后,杨女士还是不服气并申请再审。

再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考虑到周先生离席后自杀行为进程比较迅速、难以防范的实际情况,认定被告并无违反法律规定的安全注意义务亦并无不当。因此,再审法院同样驳回杨女士的诉求。

有网友认为,其他3个人不承担责任没有问题,可拒绝帮忙找人的堂弟堂妹,不承担责任说不过去。但也有网友认为,他们也拦不住!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