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侵害他人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是民事责任的典型形式。侵权责任调整的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民法典》大部分沿用了原来的《侵权责任法》的内容,独立成编,

规定在第七编侵权责任编,系以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为统领,以构成要件、责任承担规则为基本制度构架。

“归责”是指侵权事实发生后依据何种标准判断应由何人承担法律责任。“归责原则”是指确定何人承担何种侵权赔偿责任所依据的准则。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般分为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该分类的意义在于明确侵权事实成立的构成要件是四要件还是三要件及相应的举证责任。

具体如下:

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侵权事实构成要件为四要件,即四个要件事实必须全部成立侵权事实才成立。且以被告存在过错为基本要求,无过错者无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可以视为过错责任的延伸类型,只不过对于“过错”事实的成立

适用证据法的法律推定,属于“免证事实”

。被告认为自己没有过错的,应自己举证。过错推定仅是对过错的推定,并不包括因果关系的推定。也就是说,有关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实际上并未转移。但基于该类案件原、被告双方举证能力的差异,基于分担风险以及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进步的考虑,在因果关系认定上采用事实自证法则或者举证责任缓和的规则,适当降低对因果关系认定的标准。(最高法主流观点)。

无过错责任的侵权事实构成要件是三要件。即被告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并不影响侵权事实成立的认定。

大部分一般侵权责任纠纷并没有明确的具体法律规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可以直接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1款,无需寻找特别规定。

过错推定责任与无过错责任有严格的适用条件,只有在特殊侵权案件中才能依据法律明

确规定加以适用。故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时必须结合其他特别法律规定,而不能单独适用。

侵权责任系统庞大,内容复杂,侵权责任纠纷是一级案由,其包含22个二级案由,这其中九个二级案由还包含三级案由。我们最常见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都属于二级案由,其中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又包含两个三级案由即: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医疗产品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的第一步是由原告承担“侵权事实”成立的举证责任,从依据的法律规范区分是四个要件还是三个要件事实,再由具体纠纷确定主观过错、因果关系的要件事实由谁承担举证责任。只有当侵权事实成立后,才能进一步审查由谁承担何种责任。因为没有侵权则没有责任。

侵权责任纠纷比较复杂的并不只是要件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还有对于侵权责任主体的确定,免责事由或抗辩事由的确认,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损害赔偿的金额等争议,不只是侵权责任法本身体系庞大,还因为很多法条需要结合特别法的规定综合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