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食品安全领域高发刑事案件。

但实务中存在大量"行政违法刑事化"“轻微超标入罪化”"标签瑕疵定罪化"的不当追诉情形。

无罪辩护的核心在于剥离形式违法、回归刑事本质

本罪并非只要食品存在瑕疵即构罪,必须同时满足主观故意、客观危险、证据确凿三大核心条件。

根据刑法谦抑性原则,市场监管部门认定的食品不合格,仅属于行政法层面的违规情形。只有达到法定刑事危险程度、符合全部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才能够纳入刑事追责范围。

客观要件:否定刑事危险

客观层面是本罪无罪辩护的最大突破口。

涉案食品虽存在轻微瑕疵,但未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刑事危险阈值,不具备危害公众身体健康的现实、紧迫风险。

司法解释仅将"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纳入刑事追责范围。

对于单次、微量、偶然性的指标超标,未超出人体耐受阈值,不会引发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的,仅属于行政违规。

纯标签、标识瑕疵——食品标签标注不规范、营养成分标识漏印、生产日期印刷瑕疵、配料表标注错误等情形,仅涉及食品信息公示,不影响食品本身安全质量,不存在任何危害人体健康的风险。

根据司法通例,纯标识瑕疵案件一律不认定为刑事犯罪

主观要件:推翻"明知"推定

本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即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仍然生产、销售。

过失、不知情均不构成本罪。

司法机关常依据交易价格、进货渠道等情形推定"明知",但该推定并非终局结论,可通过完整证据链予以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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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下游零售商、小微商户最核心的无罪辩点。

行为人经营过程中严格履行食品经营查验义务,能够提供完整的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资质、批次检疫证明、第三方质检报告、进货台账、物流单据、转账记录等证据,足以证明其合规经营,已尽到普通人的审慎注意义务。

食品不合格系上游供货商隐瞒瑕疵、提供虚假合格材料导致,经营者被蒙骗,主观上无任何明知、放任的故意,依法不构成犯罪。

证据要件:击破定罪核心证据

检测报告、取样送检记录是本罪唯一定罪核心证据。

若核心证据存在程序、实体瑕疵,无法作为定案依据,全案定罪证据链断裂,依据疑罪从无原则,应当依法认定无罪或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刑事证据要求检材全程可追溯、真实唯一。

实务中常见程序瑕疵包括:执法取样人员不足两人、无现场取样笔录、当事人未签字确认、无全程录音录像;样品未采取防伪封存措施,无批次、日期专属标注,存在混淆、替换风险;生鲜、冷链食品未按规范储存运输,送检途中发生变质、二次污染,样品丧失代表性。

上述任一瑕疵均会导致检材合法性存疑,检测结论丧失证明效力。

有效的刑事检测报告,要求检测机构具备CMA法定检测资质、检测项目在资质核定范围内、检测人员具备专业执业资格,且检测方法严格适用国家强制性标准。

若检测机构无对应资质、超范围检测、适用推荐性标准替代强制性国标、检测方法不符合规范,该检测报告因程序违法、适用标准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排除。

全阶段辩护策略

侦查阶段,聚焦黄金37天,固定行为人合规经营、不知情的陈述,提交完整进货查验证据,申请重新检测,出具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争取撤案。

审查起诉阶段,全面质证核心检测证据,梳理无罪证据体系,重点论证无刑事危险、无主观故意,争取存疑不起诉、法定不起诉。

审判阶段,严格适用刑法谦抑原则与疑罪从无规则,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提交类案检索报告,全力争取无罪判决。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

亳州市律协刑委会主任,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市看守所律师特约监督员,亳州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谯城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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