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接到一个咨询。当事人告诉我,他背负了冤情。司法机关因为名字的问题弄错了身份,他当了别人的替罪羊。但是我看他的一审判决书,却发现他当庭做了罪轻辩护,请求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或者缓刑。

我问他原因。他告诉我,是他的律师告诉他只能做罪轻辩护,不能做无罪辩护。而且他的律师告诉他,如果做罪轻辩护能够判决免予刑事处罚,那么他就没有案底。在他的律师的要求和劝说下,他当庭虽然对指控的事实在早期进行了辩解,但是在庭审的后期却回到了有罪的指控。仅仅向法庭表示:希望法院从轻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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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是我第一次碰到当事人做无罪辩护,当事人喊冤,而他的辩护律师却做罪轻辩护。当一个人面对强大的国家机器,被刑事追诉的时候,他唯一可以依靠的就是他的辩护律师。可是当当事人向他的辩护律师诉说自己的冤屈的时候,他的辩护律师选择了不相信他的当事人,选择了背他当事人而去。类似这样的情形,我认为都是严重违背律师职业道德的行为。严重一点,完全可以说是违反《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违法行为。因为《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明文规定,辩护律师应当为他的当事人做无罪或者罪轻辩护。如果当事人自己喊冤,但是律师却坚持有罪辩护,那么形同辩护律师在指控他的当事人。这是法庭上绝对不能容许的行为,应当受到行业的公开谴责甚至行政处罚。

正常情况下,当事人做无罪辩解,律师做有罪辩护的时候,法庭应当对辩护律师进行必要的提醒。我们国家实行卷宗中心主义,所有的证据材料法官在开庭前都能够看到。那么法官之所以需要开庭,主要就是为了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辩解。如果辩护律师调转枪头来指控自己的当事人,那么这样的庭审就会变得毫无意义。从保障被告人辩护权的角度,法庭除了要提醒、制止辩护律师的失序失范行为,还可以提醒当事人可以解除对律师的委托并另行委托辩护律师。一个不尽力维持辩护权的法庭,无法期待其会保障实体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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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首要的执业伦理是忠于当事人,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然也许有律师同行会问:如果当事人坚持无罪辩解,但是律师经过阅卷和研判案情认为当事人确实是有罪的,这个时候律师该怎么处理?我的观点是:向当事人充分的阐明律师的观点。经过充分说明和利弊分析之后,如果当事人仍然坚持无罪辩解,那么律师必须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只能跟着做无罪辩护。如果律师认为做无罪辩护有违自己内心的想法,那么很简单,律师可以辞去辩护,让当事人委托其他的律师辩护。也就是说,辩护律师可以拒绝为当事人辩护,但绝对不能指控自己的当事人。

有经验的律师都明白一个道理:无罪辩护是一种态度,也是一种策略。很多时候,律师做无罪辩护并非真的认为案件无罪或真的相信法院能判决无罪,而只是一种博弈的手段和辩护的策略。所以,不管无罪判决比率有多低,律师都要有做无罪辩护的勇气和能力。